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的决定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决定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仍然按照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1983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有关规定和我国少数民族的人口、分布情况,经与中央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协商,提出了这个方案草案。

  一、我国有55个少数民族,人口6723万余人,占全国总人口的6.7%。按照“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应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的规定,应选代表360人左右。

  二、分配方案草案对民族比较多、人口比较少的广西、贵州、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共增加45个代表名额,对人口少的30个少数民族各分配1个代表名额,保证了全国每个少数民族至少有1名代表。

  三、分配方案草案直接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少数民族代表为319名,加上分配给中央机关提名的26名少数民族代表候选人,共345名,占全国人大代表总数的11.5%。根据历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的情况,在统一分配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以外,还会有一些少数民族人士被选为代表,因此实际选举结果还将大于上述百分比。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民族
55个民族
地区
27个省(区、市)
代表名额
319人
1.蒙古族 24人
内蒙古自治区 17人
辽宁省 3人
吉林省 1人
黑龙江省 1人
青海省 1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人
2.回族 37人
北京市 1人
天津市 1人
河北省 3人
辽宁省 1人
上海市 1人
江苏省 1人
安徽省 2人
山东省 3人
河南省 5人
云南省 2人
陕西省 1人
甘肃省 4人
青海省 2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 8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人
3.藏族 26人
四川省 6人
云南省 2人
西藏自治区 12人
甘肃省 2人
青海省 4人
4.维吾尔族 22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2人
5.苗族 21人
湖北省 1人
湖南省 4人
广东省 1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 2人
四川省 2人
贵州省 9人
云南省 2人
6.彝族 20人
四川省 7人
贵州省 3人
云南省 10人
7.壮族 44人
广东省 1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 41人
云南省 2人
8.布依族 8人
贵州省 8人
9.朝鲜族 9人
辽宁省 1人
吉林省 6人
黑龙江省 2人
10.满族 20人
北京市 1人
河北省 2人
内蒙古自治区 1人
辽宁省 10人
吉林省 2人
黑龙江省 4人
11.侗族 6人
湖南省 1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 1人
贵州省 4人
12.瑶族 6人
湖南省 1人
广东省 1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 3人
云南省 1人
13.白族 4人
云南省 4人
14.土家族 14人
湖北省 8人
湖南省 4人
四川省 2人
15.哈尼族 4人
云南省 4人
16.哈萨克族 5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5人
17.傣族 5人
云南省 5人
18.黎族 5人
广东省 5人
19.傈僳族 2人
云南省 2人
20.佤族 1人
云南省 1人
21.畲族 2人
浙江省 1人
福建省 1人
22.高山族 1人
福建省 1人
23.拉祜族 1人
云南省 1人
24.水族 1人
贵州省 1人
25.东乡族 1人
甘肃省 1人
26.纳西族 1人
云南省 1人
27.景颇族 1人
云南省 1人
28.柯尔克孜族 1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人
29.土族 1人
青海省 1人
30.达斡尔族 1人
内蒙古自治区 1人
31.仫佬族 1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 1人
32.羌族 1人
四川省 1人
33.布朗族 1人
云南省 1人
34.撒拉族 1人
青海省 1人
35.毛南族 1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 1人
36.仡佬族 1人
贵州省 1人
37.锡伯族 1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人
38.阿昌族 1人
云南省 1人
39.普米族 1人
云南省 1人
40.塔吉克族 1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人
41.怒族 1人
云南省 1人
42.乌孜别克族 1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人
43.俄罗斯族 1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人
44.鄂温克族 1人
内蒙古自治区 1人
45.崩龙族 1人
云南省 1人
46.保安族 1人
甘肃省 1人
47.裕固族 1人
甘肃省 1人
48.京族 1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 1人
49.塔塔尔族 1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人
50.独龙族 1人
云南省 1人
51.鄂伦春族 1人
内蒙古自治区 1人
52.赫哲族 1人
黑龙江省 1人
53.门巴族 1人
西藏自治区 1人
54.珞巴族 1人
西藏自治区 1人
55.基诺族 1人
云南省 1人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