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1956年直辖市和县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本件法律已于1987年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明确已经不再适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1956年直辖市和县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56年5月12日 |
根据1987年11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废止 |
(1956年5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中国人大网法律文件文献资料有双版本,标题全同。标示年月日时,版本一用印度阿拉伯数字,但版本二用汉字。 |
版本一
编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6年5月12日第四十次会议根据1955年3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第一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问题的决定第二项的规定,讨论了1956年直辖市和县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问题,决定: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1956年的选举,在7月至12月间进行,基层选举一律在11月底以前完成。
版本二
编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五六年五月十二日第四十次会议根据一九五五年三月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第一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问题的决定第二项的规定,讨论了一九五六年直辖市和县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问题,决定: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一九五六年的选举,在七月至十二月间进行,基层选举一律在十一月底以前完成。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