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决议
本件法律已于1987年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明确已经不再适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决议 | 根据1987年11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 废止 |
(1958年6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通过)
附 |
1958年6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决议:原则批准国务院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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