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官方来源
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社图发〔200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计划单列市文化局,国家图书馆、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国家中心:

  为保证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顺利实施,规范和加强工程的组织、管理工作,根据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通知》和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实施方案,我部制定了《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 化 部

二○一○年六月三日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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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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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简称 “共享工程 ”)的顺利实施,规范和加强工程的组织、管理工作,根据文化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通知》和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是一项利用现代高新技术手段,整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全国各类文化信息资源,通过通讯网络为社会公众享用的文化工程,遵循公益性为主、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

  第三条 “共享工程”遵循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共享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印发的《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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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为加强工程的组织领导,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成立领导小组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在国家图书馆建立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国家中心(简称国家中心)。

  第六条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工程有关政策和工程建设规划,审定实施方案。

  (二)组织专家对重大技术问题进行论证。

  (三)指导、协调全国性的资源建设和技术研发。

  (四)负责与有关部委的协调。

  (五)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

  (六)制定国家中心职责,指导、监督国家中心的运行。

  (七)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审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八)批准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实施,指导人员培训工作。

  (九)制定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定专项资金预算方案,指导、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

  (十)指导各地制定工程实施方案。

  “共享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第七条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协助领导小组对“共享工程”的规划、实施方案、资源建设、标准规范、技术路线等重大问题进行咨询与论证。

  第八条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国家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规划、设计和实施 “共享工程 ”的总体技术方案,编制经费预算草案。

  (二)负责组织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研发、制定、推广工作。

  (三)负责文化信息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设计和分步实施,并负责资源库的管理。

  (四)负责指导省(区、市)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的业务建设,包括技术指导、资源建设、人员培训、服务指导等。

  (五)负责国家中心与各分中心之间数字资源的同步与更新,“共享工程 ”系统正常运转的各项工作。

  (六)根据 “共享工程 ”领导小组的要求,制定具体项目的实施细则,负责项目质量控制和验收工作。

  (七)完成 “共享工程 ”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家中心的经费单独核算。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成立相应的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本地的“共享工程”工作。同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共享工程”分中心。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共享工程”领导小组向全国“共享工程”领导小组报送本省“共享工程”工作方案,经论证确认后,由国家中心与分中心签订实施协议。

第三章 资源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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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共享工程”资源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宏观协调,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二条 国家中心和分中心在资源建设中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著者和制作者的权益。

  第十三条 分中心在资源建设中应紧密结合本地区文化信息资源的特点,重点建设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信息资源。

  第十四条 分中心制作的数字资源,可以整合到国家中心的资源库中,实行集中发送服务;也可以存放在本省分中心的数据库中,采取分布式服务。

第四章 分中心和基层中心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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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分中心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局域网主干通讯能力不低于100MB。

  (二)对外网络接口不低于2MB。

  (三)局域网工作站总数不少于60台。

  (四)配置专用服务器的硬盘容量不少于500GB。

  (五)配有专职技术人员与资源加工人员。

  (六)设备条件可支持30个以上基层中心的建设。

  第十六条 分中心负责本省(区、市)文化信息资源的建设与服务,负责本省(区、市)网络运行的维护,指导基层中心的建设,培训基层中心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基层中心可设在地、市、县、乡镇、街道、社区、村等各级文化设施内,应当有专门的服务场所和设备,应保证阅读书、报、刊和文化娱乐动静分开。

  第十八条 基层中心应配备专人(专职或兼职)对设备进行操作和管理,同时负责监督和制止制作、查阅、传播、复制有害信息和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专门培训。

  第十九条 各级中心均要建立用户用机登记制度,对用户名称、证件代码、用机代码、用机起止时间等内容进行登记,登记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服务系统必须具备完善的日志文件管理功能,日志文件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

第五章 信息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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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各级中心均应在局域网范围内积极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文化信息服务。可根据不同用户对象、不同时间或季节合理安排活动项目,以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和“共享工程”网上资源。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中心要加强对用户的管理,要在室内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有关网络信息服务的规章制度,并明确规定:

  (一)用户不得利用各中心的设备和场所,制作、传播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的电脑游戏和信息。

  (二)用户不得从事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三)用户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传邪教和愚昧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对服务效果显著、资源建设工作突出的分中心,经“共享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中心评选,给与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分中心和基层中心如果无特殊故障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有与“共享工程”服务宗旨相违背的行为,一经发现,将酌情予以通报批评或停止提供资源、收回补助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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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全国文化信息共享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制定的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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