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是否限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問題的決定

本件法律已于1987年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明确已经不再适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是否限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問題的決定
制定机关:全國人大常委會
(1955年11月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55年11月8日第二十三次會議討論了廣東省人民委員會、前新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關於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是否限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問題,決定: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的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應該從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選出;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和委員一般地也應該從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選出,為了適應工作的需要,個別的也可以不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鄉、鎮人民委員會的成員應該全部從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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