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規定勛章獎章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保衛祖國和進行國防現代化建設中有功人員的決議

本件法律已于1987年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明确已经不再适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規定勛章獎章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保衛祖國和進行國防現代化建設中有功人員的決議

制定机关: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55年2月12日
(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1955年2月12日第一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統率下,保衛著人民革命和國家建設的成果,保衛著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並進行著國防現代化的建設工作。為了表彰中國人民解放軍在執行任務中的有功人員和部隊,發揚愛國主義和革命英雄主義,鼓舞全軍進一步發揮革命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第十四項,規定國旗勛章、紅星勛章、榮譽勛章和榮譽獎章,分別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保衛祖國和進行國防現代化建設中建有功勛的人員;並以國旗勛章和紅星勛章授予建有功勛的部隊和兵團。

  勛章、獎章的授予辦法,另以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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