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有關機構和主要官員職位設置的意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有關機構和主要官員職位設置的意見
制定机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
1999年3月2日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上)
发布机关: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发布于第5/1999號行政長官公告
本作品收錄於《第5/1999號行政長官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9年/第9号

(1999年3月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

為籌建澳門特別行政區,確保澳門政權的順利交接和平穩過渡,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並考慮到澳門的實際情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就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有關機構和主要官員職位設置提出如下的意見: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設五個司,即行政法務司、經濟財政司、保安司、社會文化司、運輸工務司。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組建統一的警察部門之前,澳門原有各警察機構統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保安司管轄,保安司司長兼任基本法所規定的“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

三、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各司司長、廉政專員、審計長、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海關主要負責人,均是主要官員,由行政長官從符合基本法規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中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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