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廣總督蔣攸銛奏覆焚燬𠸄咭唎商船與該國貢船無涉情形摺
奏覆焚燬𠸄咭唎商船與該國貢船無涉情形摺 大清兩廣總督 蔣攸銛 嘉慶二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1817年5月12日 |
兩廣總督臣蔣攸铦跪奏,爲遵旨查明覆奏,仰祈聖鑒事。
竊臣於嘉慶二十二年三月十五日承准軍機大臣字寄,奉上諭:蔣攸铦等奏,夷船被焚籲懇免稅一摺,𠸄咭唎國哋哂夷船被焚,船內貨物全行燒燬,除已徵稅銀外,其應徵全船鈔規等銀,及焚馀貨稅,均著加恩寬免。惟該夷船於上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被焚,其時該國貢使甫經上船回國,如被焚之船本係另起來廣貿易,與該貢使兩不相涉則已,若與該貢使曾經通信,或該貢使於十二月十二日放洋後,仍有停留落後之船,恐其中别有情弊。著蔣攸铦、祥紹密行訪查,據實覆奏。將此諭知蔣攸铦,並傳諭祥紹知之。欽此。
臣查,上年𠸄咭唎國原來貢船一隻、護貢船二隻,係七月二十二、九月十三等日旋粵,停泊虎門口內蠔墩海面。又向來護送貨船隨同貢船北上之兵船二隻,係七月二十四日旋粵,仍泊澳門口外雞頸洋面。嗣貢使三人及隨從人等於十一月十四日行抵廣東,即安頓城外海幢寺內。至十二月初四日,該貢使等由省前赴蠔墩,乘坐原來三船從虎門出口,於十二日放洋,其護送貨船之兵船,亦即開行歸國。維時,派委臬司明山、南韶連鎮總兵何君佐等沿途稽察護送,該司等目擊貢船放洋長行,實無留後貢船,亦無從逗遛。至哋哂商船,裝載棉花、沙籐、鉛錫等貨,係十二月十五日駛抵粵洋,照例在黃埔地方報明收泊,於起貨過半後,至二十七日失火焚燒,即經在埔彈壓夷務之文武員弁幫同搶救,僅存船底,並殘燬貨物。該夷商哋哂與原來梢水人等共一百三十四名,分寄該國各商船居住,將船底貨物折變得銀,於本年正月附搭各夷船陸續回國,亦據報明有案。是哋哂商船係該國貢船放洋長行之後另起來粵,兩不相涉。兹臣復密加體訪,被焚之哋哂商船,即係𠸄咭唎國歷來貿易之祖家船,洋商均皆認識,其非貢使留後之船更屬明確,委無别有情弊。
合將查明緣由據實覆奏,伏乞皇上睿鑒。
再,粵海關監督祥紹先已進京陛見。合併聲明。
謹奏。
(硃批):知道了。
嘉慶二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宮中硃批奏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