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

公務人員考績法/民國99年

修正重點 编辑

考績法修正草案第7條第1項 编辑

改為乙等連兩年始得晉敘一級,非但未能激勵員工,反而打擊公務員士氣。另參草案第6 條之二第11款明定績效評比末3%之員工得考列丙等,又本條第1項第4款規定考列丙等三次 即辦理退休或資遣,修法理由謂考列丙等丁等人數過少,且丙等未有輔導訓練之規定,難 達警惕與改進之作用。

查原考績法即有考列丙等丁等之規定,今考列丙丁人數不足,除了主管因人情壓力、政治 因素而未公平考評外,何嘗不是公務人員之工作表現尚稱滿意,對於表現不佳之人員,以 現行制度即可給予丙等甚至丁等,豈可因媒體報導,而修訂三丙淘汰之制度打擊公務人員 士氣。

另政府績效應如何評量,從未有一致標準,政府之施政本就影響甚鉅,牽涉多方利害關係 人,在此情形下究竟應如何作為才可稱為有績效的政府,實難以定論,今尚未有具體績效 標準即明定丙等三次予以資遣,除將造成後續績效難以評比而衍生紛爭,降低行政效率外 ,實難以增進行政績效。且修法理由謂輔導方法由銓敘部另訂之,配套措施全無即貿然推 行修法,豈不荒謬?


考績法修正草案第9條之一第1項 编辑

強制訂定丙等比例不得低於3%,忽略若該機關整體表現優良且人員皆無重大過失時,這3% 應如何評比?若無配套措施將會打擊公務人員士氣,且是否會成為主管藉此剷除異己結黨 營私之工具,不無疑問。且現況丙等多為基層人員,低階人員,考績淪為打擊基層公務員士氣。 另修法理由謂:避免優等淪為輪流或考列人數比率偏高等而訂定5%比例。惟優等訂定比例 與避免輪流有何關聯?會輪流的就算是1%也會輪流,修法理由之謂實在難以理解。


考績法修正草案第9條之一第2項 编辑

草案規定機關全體之甲等比例不得超過65%,簡薦委各官等之甲等比例不得超過75%,卻又 規定主管人員不得超過85%,比例計算有疑義,且疑似獨厚高階主管人員。造成高職等非 主管人員淪為代罪羔羊,難獲升遷。而非高階人員,最高可能考甲比例剩55%。


考績法修正草案第9條之一第4項 编辑

規定機關若無考委會則併入上級機關受考人數統籌計算,可能造成丙等過度集中於下級機 關,打擊下級機關人員士氣,使兩級機關間產生衝突,且可能會造成下級機關流動率過高 ,業務推行不順。

考績法修正草案第9條之一第6項 编辑

司法官之保障雖由憲法明定,但憲法卻未保障其考績,今日社會上司法不公之聲層出不窮 ,何以司法官之考績比例高達85%?另外教師考甲比例較公務人員更高,為何教育部至今 未有所動作?


考績法修正草案第9條之三 编辑

修法理由謂各機關之業務性質雖不同,惟對行政績效之要求尚無不同。如前述行政績效應 如何評比尚無定論,且各機關之業務性質既有不同,何來績效要求相同之理?此規定將使 績效難以評定之機關難以在團體間評比獲得高分,造成該機關丙等比例過高,打擊該機關 人員士氣。 另修法理由謂主管機關不與所屬機關進行團體績效評比,亦不符公平原則。修法理由謂主 管機關業務較為繁重,但所屬機關並不代表其業務量相同,也不代表所屬機關之業務量會 較主管機關繁重,各機關之業務量亦有輕重之別,在此情況下如何公正評比團體間績效?

考績法修正草案第11條 编辑

修法理由稱修正考績法是為了提升公務人員績效,但卻將升職等之條件限縮為兩甲,綜觀 草案體系,限縮公務人員升職機會,又設定過於嚴苛且無理之淘汰制度,非但無法激勵公 務人員體系,反而會打擊公務人員士氣。試想,未有適當激勵措施,要如何提升績效?或 是讓這套制度淪為形式主義而已?那麼修法是否也僅是為了做表面及綁樁?


考績法修正草案第13條之一 编辑

第三項之修法理由謂:為強化考績之信度及效度而增加同儕間評比。但卻未設定下對上之 評比方式,如此一來,恐仍將使考績淪為主管打擊異己之工具。惟有增加下對上之「不記 名評比」,方能確保考評公正,避免主管對上級阿諛奉承,對部屬排擠打壓。 另一級主管以上之人員,為機關內重要幹部,對政府政策影響甚鉅,其評比方式依修法理 由,居然另由施行細則規定,亦不符平等原則。舉輕以明重,既然一般人員之考評方式都 以法律定之,更何況身負國家發展重任之一級主管!?

考績法修正草案第14條第2項(增列) 编辑

各機關之副首長及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之考績由機關首長評比。 此種上對下之評比方式,亦有欠公允,等於逼常務官選邊站,應增加下對上之評比公機關 首長參考,對於高階文官較為公允。

考績法修正草案第23條 编辑

明定除公務人員外,警察、關務、醫事、派用人員亦適用上開條文。 試問上開人員績效應如何評比?如是未破案造成績效不佳被打丙,日後吃案風氣豈不更加 興盛?非但未能提升績效反而造成社會恐慌。消防員是否變得唯恐火警不夠多? 教師及國軍風紀及社會案件層出不窮,何以仍未對其進行改革?尤其教師考績甲等比例更 是遠高於公務人員現行考績規定。另國軍人員考甲比例亦應改革。

公務員聯誼會 基層反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