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草案 (民國99年)

現行規定 编辑

乙等:已達所敍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敍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已敍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修改後規定 编辑

乙等:已達所敍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敍年功俸級者,不予晉級,次年仍考列乙等者,晉年功俸一級, 已敍年功俸最高俸級第二年仍考列乙等而無級可晉者,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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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明職等為三本五,今年被考乙等,原本可晉年功,修改後不能晉。(兩個乙才能晉)

2.小華已年功俸一級,今年考乙等,原本可晉為二級,修改後不能晉。(兩個乙才能晉)

3.小張為年功俸最高級,今年考乙等,原本可拿1.5個月獎金,修改後沒有。(兩個乙才有)


現行規定 编辑

丙等:留原俸級

修改後規定 编辑

丙等:留原俸級並輔導改善;第二次降一級改敍,無級可降時,比照每級俸差減俸,並輔導改善;第三次應辦理資遣或依規定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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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李拿到三次丙,原本只是薪水沒加,沒獎金,現在則要強制開除。 2.小林拿到兩次丙,由委任二本二,降到二本一。


現行規定 编辑

各機關考列甲等以上人數比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丙等無規定)

修改後規定 编辑

各機關考列甲等以上人數比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五;考列丙等人數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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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周今年原可考甲,但受限65%,被改考乙。

2.老李為下級機關基層人員,上級長官命令其主管需於該單位捉兩個丙,已符3%要求,老李原考乙,被迫和另一打混同事一同考丙。


修改後規定 编辑

考績等次人數比率,得每三年由考試院會商其他院,視整體行政績效檢討結果彈性調整,調整後之比率以命令定之,並送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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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政府財政持續惡化,可能三年後訂:丙等最少10%,甲等最多30%,只要備查立法院,不用送審直接生效。立法院即使不同意也無從反起。


修改後規定 编辑

主管機關和所屬機關得依績效調整甲等丙等比例,甲等以上人數比率以增減百分之十;丙等人數比率以增減百分之三為限,但整體平均比例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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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單位把自己的甲等比例調到75%,丙等調到0,再要求下級單位,甲等比例只能有55%,丙等則要6%,以求整體平均符合規定。


現行規定 编辑

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取得同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修改後規定 编辑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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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林為三本一,這三年考績為乙甲乙,原可晉升四本二,修改後停留在三本四。


修改後規定 编辑

適用及準用本法之各類人員,均不得於專屬特種人事法律訂定違反本法考績等次人數比率限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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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警察,司法行政人員,海關人員,醫療行政人員,都受限本法所訂甲,丙等上下限比例規定。

基層反考績法修正草案 公務員聯誼會 知識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