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清理公安保卫工作中的不实之词材料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清理公安保卫工作中的不实之词材料的通知
公发〔86〕3号
1986年1月1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发出指示,要求各地认真做好平反冤假错案工作,清理档案中含有诬陷不实之词的材料,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落实党的干部政策、统战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几年来,各级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在这两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据了解,有些城镇公安派出所和基层保卫组织清理工作还不够彻底,有的还没有认真清理过,影响党的政策的落实。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的《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 中明确指出:“ 在党的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以前,要基本上完成落实政策的工作。”去年六月,中央召开的全国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工作座谈会,根据各方面的反映,又要求进一步清理公安保卫工作档案中含有不实之词的材料。根据中央上述要求,现就进一步清理公安保卫工作中不实之词材料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公安机关和基层保卫处科的领导同志,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教育广大公安干警和保卫干部,继续克服“左”的思想影响,充分认识平反冤假错案、清理不实之词材料,落实党的干部政策、统战政策、知识分子政策,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决策,它是关系到团结全国人民,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四化建设服务的大事,也是关系到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正确执行政策法律,密切警民关系,保护人民群众,在人民群众中树立高大形象的问题。因此,一定要遵照党中央和国务院历次指示的精神,对公安保卫工作中的不实之词材料继续认真地进行清理,使得党的政策在公安保卫工作方面真正落实。

  二、清理工作的重点是“文化大革命”运动中由公安机关整理的有关干部、统战人物、知识分子、港澳台同胞、归侨、侨眷的属于冤、假、错案的材料和含有诬蔑不实内容的材料。至于公安保卫部门在掌握敌情、社情、进行重点人口管理以及侦察工作中积累的对外并未公开,更未产生不良影响的材料,不在清理之列。确属冤、假、错案和诬蔑不实之词的材料,但一九七九年以来,已按照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组织部、公安部有关规定作了处理的,也不再清理变动。

  三、清理不实之词材料的工作,仍按一九七九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清理工作以城镇公安派出所和基层保卫组织为主,采取随时发现随时清理的办法。清理出的这类材料属基层保卫组织自己形成的,报请本单位党委批准;属县以上公安机关交办的,提请原交办的公安机关研究处理;已报送上级领导机关的,提请收受材料的机关研究处理。

  由于公安保卫部门转出的不实材料,而使当事人在政治上蒙受打击、迫害和歧视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平反、纠正,主动协助有关单位落实好党的政策。今后,公安机关在业务工作中形成的材料,未经查实的,一律不得作为人事考核材料向外提供。

  五、清理公安保卫部门的不实之词材料,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而又复杂细致的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领导,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安排。清理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公安厅、局根据已有规定精神研究解决,或报请当地党委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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