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印发《全国公安机关第一次精神病管治工作会议纪要》
公安部印发《全国公安机关第一次精神病管治工作会议纪要》 〔88〕公发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88年1月29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日至十三日,公安部治安局在天津召开了全国公安机关第一次精神病管治工作会议,根据全国第二次精神卫生工作会议精神,专题研究解决精神病人危害社会治安的问题。参加这次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城市的治安处(科)长、公安局长、公安机关管理的精神病管治院的负责同志。卫生部、民政部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精神卫生学专家,以及新闻界的同志也应邀出席了会议。俞雷副部长在会议结束时讲了话。
与会同志认真讨论了治安局副局长牟新生的报告,总结交流了管治精神病人的经验,并参观了天津市公安局精神病人管治院。大家一致认为,加强对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的管理,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几年来,随着精神病发病率的增长,精神病人中危害社会治安的人数也相应增加。据河南、贵州、江苏、安徽、山东、浙江六省一九八七年底统计,就有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近四十万名。
有的杀人,甚至一次就杀死、杀伤数十人;有的放火;有的强奸、猥亵妇女;有的扰乱党政军领导机关办公秩序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秩序;有的游荡街头当众出丑,有伤风化;有的呼喊反动口号,张贴反动标语,引起群众围观,影响很坏。每逢重要会议、重大节日,不少精神病人流入北京,影响首都的治安秩序。精神病人肇事,已成为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建设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是当前社会治安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
会议认为,对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由公安机关会同卫生、民政等部门加强管理,符合我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因为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如果把他们关在看守所或者采取其他囚禁方法,是违法的。而这些精神病人一般精神病医院收治有困难,家庭管不了,流散在社会上又可能继续肇事,多年来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针对这种情况,一些省、市公安机关报请政府批准,在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逐步建立了由公安机关管理的精神病管治院。目前全国已有十六所。天津、北京、上海、黑龙江、武汉等省、市公安机关管理的精神病管治院,把管理与治疗结合起来,既从维护社会安宁,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出发,又体现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受到社会各界的赞扬。
会议就进一步加强对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公安机关管理的精神病管治院的建设。未组建的地方,应当按照一九八七年四月国务院审核同意的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意见》,根据实际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在解决经费、医护人员来源的条件下,从速筹建;不具备建院条件的,也要向政府报告情况,与卫生、民政等部门协商,落实对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
公安机关管理的精神病管治院具有治安管理和医疗的双重职能,是维护社会治安一种特殊手段,是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的组成部分,其体制属于公安事业编制,同时在业务上接受卫生部门指导、监督。这类精神病院的行政管理和医务人员,既承担了看守任务,又负责医护,应当享受民警工资和岗位津贴等待遇。
二、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管理的精神病管治院收治的对象是:(1)有杀人、放火、强奸、爆炸行为的;(2)严重扰乱党政军机关办公秩序和企事业单位生产、工作秩序的;(3)严重扰乱公共秩序、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4)当众出丑,有伤风化的;(5)影响社会安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管理的精神病管治院收治上述精神病人,都应经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
三、建立精神病管治工作协调小组。为了加强精神病管治院的管理,推动学术研究,这次会议组成了精神病管治工作协调小组,其任务是,总结交流管理、治疗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的经验,开展对外宣传和交流,提出业务建设的建议,定期召开学术性研讨会,试办专业性刊物等。
四、加强行政立法工作。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应当强制收治,治愈后应当准予出院。对此,要通过行政立法来加以明确。在没有制订出国家行政法规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可以报请政府制订地方性行政法规。
五、公安机关管理的精神病管治院应当实施“科学管理、精心治疗、管治结合、服务治安”的办院方针,努力办成具有公安特色的特殊病院,为维护社会治安作出贡献。
六、关于统一院名的问题。鉴于目前公安机关管理的精神病管治院名称不统一,为了便于工作,统称“安康医院”,即:××省(自治区、市)公安厅(局)安康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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