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獄辯
搢紳先生牧於東郡,繩屬吏有公於獄者。某適次於座,乘間諮其所以為公之道。先生曰:「吾每窺辭牒,意其曲直,指而付之,彼能立具牘,無不了吾意,亦可謂盡其公矣。」某居席之末,不敢以非是為決,及退而辯其公。
且《傳》曰:「君所謂否,臣獻其可,君所謂可,臣獻其否,是欲彌縫其不至也。」及君可亦可,君否變否,故平仲罪邱據踵君之意,叔向譏樂王鮒從君者也。所以知詢於愚,或有得也;尺先其寸,或有長也。皆庸其涓滴,將助其廣大也。況末世纖狡,內荏外剛,烏有不盡其辭,而能必究其情乎?使居上者得其情,屬踵而詰之,可謂合於理,未足言公也。若居上者異於見,遠於理,亦隨而鞫之,取協於意,所謂明於不法,烏可謂公哉?
且不師古之言,非不可為也,為之不能遠;不由禮之事,非不可行也,行之不能久;故君子盡心法古,動必本禮,將遠而不泥,久而不亂也。若乃告諸獄任意以為明,其屬徇己以為公,使懷幸者有窺進之路,挾邪者有自容之門矣。矧叢棘之內,辛楚備至,何須而不克?而況承執政指其所欲哉?嗚呼!欲人之隨意者,吾見亂其曲直矣;樂人之附已者,吾見汨其善惡矣。而猶伐其治,譽其公,無乃瞽者衒別諸五色乎?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