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
关于维基文库
免责声明
搜索
公證法 (中華民國)
语言
监视
编辑
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第66/99/M號法令
。
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關澳門法例,可參見
公證法典
、
第66/99/M號法令
。
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關
日本法
,可參見
w:ja:公証人法
。
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關
大韓民國法律
,可參見
ko:공증인법 (대한민국)
、(公證人法)
。
公證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32 年 3 月 13 日
制定52條
中華民國 32 年 3 月 31 日公布
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52 條並自中華民國三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33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 63 年 1 月 15 日
修正全文67條
中華民國 63 年 1 月 29 日公布
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67 條
中華民國 69 年 6 月 20 日
修正第66條
中華民國 69 年 7 月 4 日公布
總統(69)台統(一)義字第 3783 號令修正公布第 66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8 年 4 月 2 日
修正全文152條
自公布生效後2年施行
中華民國 88 年 4 月 21 日公布
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08516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52 條;並自公布生效後二年施行
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7 日
修正第22條
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26 日公布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174111號令
修正公布第 2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第26, 33, 79, 152條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公布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324481號令
修正公布第 26、33、79、152 條條文;並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修正第26, 30, 33, 74至76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3 日公布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34151號令
修正公布第 26、30、33、74~76 條條文
姊妹计划
:
数据项
本作品來自
中華民國法律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Public domain
Public domain
false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