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除赴祭奏(貞元六年正月吏部)

公除赴祭奏(貞元六年正月吏部) 
作者:闕名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964

準禮,諸侯絕周,大夫絕緦。所以殺旁親之喪,不敢廢大宗之祭。士則緦不祭者,謂同宮未葬,欲人之吉凶不相瀆也。魏晉以降,變禮從權,緦已上喪,假內衣縗,謂之「喪服」,假滿即吉,謂之「公除」。凡既葬公除,則無事不可,故江右潭殷仲堪並云:既葬公除廢祭者非也。故其時公除者則行公祭,蓋大夫不敢以家事辭王事,春秋之義也。

今國家行公除之令,既已即吉,於祭無嫌。私家之祭,則無廢者,公家之祭,則猶禁之。是有司限文,進退維穀。若以服為禁,則懼虧祭禮;若以例奏差,則懼違令文。先王立禮,所以進人為善也。立法,所以禁人為非也。彼公除者,人各思君親,莫不欲祭。使子得祭其父,孝莫大焉!臣得祭其君,義莫重焉!苟祭而不許,是禁人為善也;苟私祭不禁,則公祭無嫌。是則垂之空文,不若行其變禮。今請申明舊令,使行之可守,凡有慘服既葬公除,及聞哀假滿者,許吉服赴宗廟之祭。其同宮未葬,雖公除者,請依前禁之,庶輕重有倫,以一王法。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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