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餘錄序
公餘錄序 作者:李元陽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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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餘錄者,分巡侣梅陳公讞獄侀章之大畧也。其爲條五十有九,平反死罪名口八十有二,免戌名口八。禮曰:疑獄須與衆共之,衆疑赦之。旣白其寃,必暴其罪於簡,與衆共也。此公餘之錄所以不可已也。今制,在外縣邑,以獄成告於郡,郡覈之,乃告於監司,監司聽之,復參之而得其實,乃以獄成告於御史大夫,御史兩臺人三剌焉,然後成侀,可謂詳矣。然吏有明誾,辭有附麗,又必原情立義以權之,又必序輕重、量淺深以別之,又必悉聰明、致忠愛以盡之,又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觀於此錄,陳公之於侀成,蓋備有之矣。於戲!自非仁人長者之用心,孰能白民之無辜於侀成也哉!某里居,親見公袪妖之事,拔積祟於一朝,此固神明幽贊,而公之誠信孚於幽顯,從可識矣。錄成,郡邑守令諸賢以爲可法,人錄一通而不足,因鋟梓之,以廣其傳。太和逸史李元陽讀而感之,書其末簡,以告鄕人,無忘公之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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