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202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受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作说明
2022年12月27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3年/第六号
——2022年12月2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2022年12月2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周 强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一、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编辑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先后经历了2007年、2012年、2017年、2021年四次修正,民事诉讼规则不断优化完善,在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民事案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历次修正均未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相关内容作出实质性调整。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经济实力实现历史性跃升,经济总量稳居世界第二,制造业规模、外汇储备、全球货物贸易位居世界第一,2019年全国出入境人员已达6.7亿人次,2021年对外直接投资流量1788.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6.3%,连续十年位列全球前三。伴随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持续推进,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快速攀升,已覆盖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境外当事人主动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案件日益增多,我国民商事判决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承认和执行,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持续提升。同时,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管辖权国际冲突等问题愈加复杂,现有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功能定位、制度设计已难以满足公正、高效、便捷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必要进行相应完善。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工作,明确提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对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重大部署,为加强涉外法治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民事诉讼法涉外编是涉外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利,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做好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修改工作,在全面总结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经验、借鉴国际条约和域外立法经验基础上,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反复修改论证,形成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修改建议。对有关重点难点问题,社会各界基本形成共识,修改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条件已经具备。

此外,2021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围绕完善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制度、健全提级审理机制、完善再审申请程序和标准等方面组织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并要求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试点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试点法院扎实推进各项试点任务,不断完善民事诉讼程序机制,试点取得预期成效,有必要将试点成果上升为法律。针对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司法实践反映集中的其他重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本着“较为成熟、争议不大、确有必要”的原则,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对相关条款也一并提出修改建议。

二、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起草的基本原则和工作过程

编辑

此次修正草案起草中,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立足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推动完善民事诉讼程序体系。

二是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落实统筹发展和安全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推动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切实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立足于程序性规则的优化和完善,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严厉打击不诚信诉讼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四是积极对接国际规则。注重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将国际规则有机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诉讼制度,通过构建公正、高效、便捷的涉外民商事诉讼制度,进一步增强我国在全球争议解决领域的吸引力,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修改工作。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听取汇报,深入开展实地调研,给予指导,对修正草案的具体内容提出完善建议,支持、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如期顺利完成本次修正草案研究论证工作。修正草案先后征求了中央政法委、中央依法治国办、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商务部、国资委等中央国家机关,以及各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中国国际私法学会、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代表的意见建议。

三、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主要内容

编辑

修正草案共对民事诉讼法作出28处调整,涉及29个条文,其中新增条文16条,修改条文13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主要修改内容

1.进一步完善我国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规则

一是合理增加管辖涉外案件的类型,适度扩大相关管辖依据。将管辖纠纷的类型拓展至财产权益纠纷和非财产权益纠纷,增设侵权结果发生地和其他适当联系作为管辖依据,更好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诉权,切实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二是完善涉外协议管辖规则。顺应国际发展趋势,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对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

三是增加涉外专属管辖的情形。借鉴各国立法实践,增加因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该机关作出的决议的效力等提起的诉讼,以及因在我国领域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等提起的诉讼等与我国利益密切相关的特定类型案件,适度扩大我国法院管辖范围。

四是明确涉外消费纠纷、涉外网络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则。顺应跨国电商平台消费快速增长的趋势,就因涉外消费引起的纠纷,加大消费者诉权保护力度。破解涉外信息网络侵权情形下确定地域管辖的困境,将司法解释中的合理规则上升为法律,明确涉外信息网络侵权的管辖依据,筑牢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法治基石。

2.妥善协调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提升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效率。将司法解释中关于平行诉讼、不方便法院的成熟规定上升为法律,完善相关适用条件。保障中外当事人正当司法需求,明确我国法院可以受理他国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顺应国际社会“预先承认”的立法趋势,降低中外当事人诉讼成本。对于具备法定情形,我国法院审理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明显不便的案件,适度礼让由他国法院行使管辖权。

3.丰富涉外送达手段,切实解决制约涉外审判效率的瓶颈问题。在充分保障受送达人程序权利的前提下,优化涉外送达制度,回应中外当事人对程序效率的迫切需求,提升我国涉外争议解决机制的国际吸引力。适度穿透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面纱,增加相关自然人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之间替代送达的适用情形。积极稳妥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增加即时通讯工具、特定电子系统等电子送达方式。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赋予以受送达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的法律效力。缩短公告送达期限,优化涉外公告送达规则。

4.增设域外调查取证条款,保障人民法院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对域外调查取证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回应互联网时代的司法需求,在尊重所在国法律及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明确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或其他方式取证,拓宽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渠道。

5.完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制度规则,促进稳定国际民商事法律秩序

一是增强我国司法审查的透明度。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除法定情形以外,应予以承认和执行。同时,对于外国法院裁判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侵犯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则不予承认和执行。

二是明确因同一纠纷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程序与我国法院案件审理程序的关系。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所涉争议与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案件属于同一争议的,我国法院可以中止审理,促进稳定相关法律关系和当事人预期,同时明确我国法院恢复诉讼程序的情形。

6.恪守国际条约义务,积极推进仲裁裁决的国际流通。将认定仲裁裁决籍属的标准由仲裁机构标准修改为裁决地标准,促进仲裁裁决的跨境执行。增设申请人住所地法院、与裁决所涉纠纷有适当联系地法院为仲裁司法审查的管辖法院,最大限度便利仲裁当事人权利救济。

(二)民事诉讼法非涉外编的主要修改内容

1.扩大回避适用范围。对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扩大回避适用范围,将法官助理、司法技术人员纳入回避适用的对象。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权的全面行使,确保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

2.明确司法技术人员参与诉讼的规则。总结长期以来关于司法技术人员特别是技术调查官的有益实践经验,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指派司法技术人员参与诉讼,协助查明专业技术事实,进一步解决法官知识局限性、案件专门性和问题专业性之间的矛盾。

3.完善虚假诉讼认定规则

一是进一步明确侵害法益范围。将虚假诉讼侵害法益从“他人合法权益”扩展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坚决防止虚假诉讼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是明确单方虚假诉讼情形。突出虚假诉讼本质特征,在“双方恶意串通”情形之外,增加“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的情形,准确界定虚假诉讼外延,压缩虚假诉讼存在空间。

4.调整上诉状提出的方式。为进一步提供优质高效的诉讼服务,明确上诉状既可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提出,也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优化上诉状副本送达和原审案卷材料报送程序,最大程度缩短程序流转时间,提高二审立案效率。

5.增加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对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新增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就指定遗产管理人、变更遗产管理人的相关程序作出规定,实现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效衔接,推动实现保护遗产安全和完整、保障继承人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制度价值。

6.完善再审申请程序和标准。明确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时申请再审的管辖规则,规定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标准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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