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议案》的说明

关于《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议案》的说明
陈佐洱(受国务院委托)
2006年8月22日于北京市
(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6年8月22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香港回归祖国9年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交往日益增多,陆路通关压力不断增大。为了适应深圳市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交通运输和便利通关的实际需要,在深港西部连接的深圳湾水域正在建设一座跨境大桥。由于大桥港方一侧条件所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希望把整个口岸区建在深圳一侧,实行“一地两检”模式。2002年3月,国务院同意在深港西部通道建立口岸,口岸区整体设在深圳一侧,分为深、港两个口岸区。深圳湾口岸建成后,深、港两方在各自口岸区按照各自的法律规定和执法程序,使用各自的查验手段对进出口岸的旅客、交通工具和货物实施查验。为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由于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位于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管辖,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需要事先获得中央的授权;有关授权不仅涉及行政管理权,还涉及司法管辖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决定较为适宜;香港特别行政区将根据中央的授权完善有关的特区立法。

  国务院认为,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设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要使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港方口岸区进行有效管理,涉及行政管理权和司法管辖权,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在港方口岸区的适用问题。依照宪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具有最为充分的法律地位和权威。为此,港澳办会同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草拟了《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草案代拟稿)》(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决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规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深圳湾口岸启用之日起,对该口岸所设港方口岸区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实施管辖。”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决定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将采用租赁的方式从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港方口岸区的范围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共同协商提出方案,报请国务院批准。为此,草案还规定:“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的范围,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关于深圳湾口岸的运作、设施维护、管理等事项,将由国务院口岸管理部门和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协商解决。

  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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