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不要与群众合办企业的通知
关于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不要与群众合办企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1984年7月17日 |
(1984年7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办发[1984]26号 2013年7月废止)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不要与群众合办企业的通知
编辑最近,有一些县市党政机关的在职党政干部包括主要领导干部带头与市民、农民或待业青年合伙兴办经营企业,将所得利润用于提高干部工资标准。这些做法已为一些地方所仿效。根据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经济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政企分开,官商、官工分开的原则。党政机关的在职党政干部与群众合伙兴办经营企业,容易削弱党和政府对经济工作的全面领导,影响党政干部秉公办事当好全体人民的勤务员,也容易发生与民争利的偏向,形成一批仗权谋利的垄断企业,不利于真正搞活经济。
(二)立即停止对上述做法的宣传、试点、推广,不得再组织此类参观访问。对已经办起的这种企业,党政机关的在职干部应采取适当方法逐步退出,并积极帮助群众继续办好。有的党政干部愿意辞去原来职务转入民办企业的,可以允许。
(三)党政机关的工资改革,在中央未作统一部署前,可积极提出各种建设、方案,但不得擅自改变工资标准。
今后,不要再提"让党、政机关干部也尽快富起来"的口号,以免引起误解。
(四)当前,经济改革正在不断深入。党政领导机关要积极鼓励群众的创造精神,善于调查研究,因势利导,指导和推动有关部门做好技术、信息、流通、信贷等各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尽一切努力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对于在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一时还看不准的,可以允许进行试验和继续观察,但不要随意鼓吹推广;与党的方针政策明显不相符合的,则应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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