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越秀区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通知
关于公布越秀区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通知 2012年9月21日 发布机关:越秀区政府 |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我区开展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经专家评审并报经上级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将南越国宫署遗址等195处不可移动文物点列入广州市越秀区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现予以公布。
被列入名录的不可移动文物受国家法律保护,所有公民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中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越秀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建设、规划等工作中应充分考虑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做好相关保护工作,确保文化遗产安全。
附件:广州市越秀区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