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行人民勝利折實公債的決定
(重定向自关于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决定)
本件法律已于1987年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明确已经不再适用。 |
關於發行人民勝利折實公債的決定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49年12月2日 发布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 发布于12月4日人民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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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支援人民解放戰爭,迅速統一全國,以利安定民生,走上恢復和發展經濟的軌道,決定於1950年度發行人民勝利折實公債。
二、本公債之募集及還本付息,均以實物為計算標準,其單位定名為“分”。每分以上海、天津、漢口、西安、廣州、重慶六大城市之大米(天津為小米)六斤、面粉一斤半、白細布四尺、煤炭十六斤之平均批發價的總和計算之。此項平均市階,統一由中國人民銀行每十日公布一次。
三、本公債總額為二萬萬分,於1950年内分期發行。第一期在1950年1月至3月間定期發行。繼續發行時間,由政務院決定之。
四、本公債分五年償還,第一年抽還總額百分之十,以後每年遞增百分之五。每期自發行截止時起,每滿一年抽簽還本一次。
五、本公債定為年息五厘,亦照實物計算,每期於發行截止時起,每滿一年付息一次。
六、責成政務院根據本決定制定人民勝利折實公債條例,公布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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