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将中国工商经济服务中心改为公司的函
关于同意将中国工商经济服务中心改为公司的函 国办函〔1985〕4号 1985年1月1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关于同意将中国工商
经济服务中心改为公司的函
国办函〔1985〕4号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要求将“中国工商经济服务中心”改为“公司”的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现答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工商经济服务中心”更名为“中国工商经济开发公司”,并由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公司除原有的业务范围外,可以经营一定范围的进出口业务,由国家拨付不超过一千万元的资本金(包括一定数量的外汇额度)。公司开业的头三年免征所得税。
二、关于公司经营的进出口业务范围、拨付资本金具体金额以及建立外汇帐户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银行给予优惠贷款等事宜,请全国工商联分别与经贸部、财政部和有关银行具体商定。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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