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补党史部门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通知

关于增补党史部门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通知
文物普查函〔2008〕831号
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8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物普查领导小组: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启动以来,得到了各有关方面的支持。党史部门一直十分关注并积极参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为充分发挥党史部门在普查工作中的作用,经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批准,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已被增补为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应尽快将当地党史部门列入同级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加强与党史部门的交流沟通,充分发挥其在涉及党史、革命史方面的专业优势,拓展文物普查的广度和深度,扩大文物普查的影响范围,取得更加丰富的工作成果。

特此通知。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文物局代章)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