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我朝鲜族公民私自领得《海外公民证》的通知

关于处理我朝鲜族公民私自领得《海外公民证》的通知

1973年10月8日

各省、市、自治区革委会和公安、外事部门:

据青海、吉林、湖北,河北省公安、外事部门报告,已发现有26名我朝鲜族公民,末办理退出中国籍手续就私自领得《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海外公民证》(以下简称《海外公民证》)。这些持证人中,多数是好人和劳动人民,但也有个别的是坏人。他们领得《海外公民证》后,即自称朝鲜侨民,要求领取外侨居留证件,甚至个别入来京上访,或找朝鲜使馆“申诉”。这种情况如果继续发展下去,后果是严重的。

为此,外交部领事司已遵照上级指示,将上述情况以及我国关于中国公民要求改变国籍必须先办理退出中国籍手续的规定,正式告诉了朝鲜驻中国大使馆。

现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各地应加强对我朝鲜族公民的政冶教育,教育他们要自觉地遵守政府的法令和规定.对那些没有正当理由而要求变更国籍的人,应耐心说服教育。如果发现有对他f1政治仁歧视,不利于民族团结等现象,必须·产以纠正。同时,要警惕个别坏人的煽动与破坏

(二)对则已发现的未办理退出中国籍手续就私自领得《海外公民证》的我朝鲜族公民,可由当地县、市公安机关向本人指出:在未经批准退出中国籍之前,私自领得《海外公民征》是错误的,是不符合我国有关规定的。如要改变国籍,必须提出退出中国籍的申清,经批准方为有效。对这些人的国籍问题的处理,在内部可按如下原则掌握:如是好人和劳动人民,在指出其错误并承认了错误后,仍愿改入朝鲜籍的,可通融办理,受理其退出中国籍的申请,报公安部批准并发给退籍证件,然后才能按朝侨登记管理;对其中犯有极大罪恶的人,可将材料报公安部、外交部待研究后再处理。

对今后新发现的和私自领得《海外公民证》的情况,应对持证人指出其错误,不予承认。同时,将有关情况速报公安部、外交部。

(三)请各地认真了解下:近几年来.在华朝鲜侨民(包括已取得朝鲜国籍的回流人员和越境来华的朝鲜公民)加入中国籍的人中,有无手续不完备的现象,即:未经退出朝鲜国籍。也未经公安部填发加入中国籍的证件,就把他们宣布为中国公民,或是撤销了对他们按外侨的登记管理等情况。如有.请速将情况告公安部、外交部.以便研究处理。

今后,对于自愿申请加入中国籍的朝鲜侨民(包括已取得朝鲜籍的回流人员和越境来华的朝鲜公民),他们必须先退出朝鲜国籍并有退籍证件,方可受理。受理后须报公安部核发入籍证件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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