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红卫兵抄家物资和地主、富农房产意见的批复

关于处理红卫兵抄家物资和地主、富农房产意见的批复
冀革(68)83号
1968年8月8日
发布机关:河北省革命委员会
河北省革命委员会文件
冀革(68)83号
一☆一
最    高    指    示
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
关于处理红卫兵抄家物资和地主、富农房产意见的批复

唐山地区革命委员会:

你们《关于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处理红卫兵抄家物资和地主、富农的房产几点意见的请示》收悉。

(一)对于红卫兵抄家物资,同意你们的意见,切实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处理红卫兵抄家物资的几项规定》(包括第二条)进行处理。

(二)对于漏划地主、富农分子多余房产的处理,一般放在文化大革命后期为宜,以免影响当前斗争大方向。如四清中已经县级机关批准,划定为地主、富农成份,并确有多余房产而又迫切需要处理的,可以先作个别问题处理。并且应当由贫下中农和社员充分讨论,提出意见,经县革命委员会批准。

河北省革命委员会

—九六八年八月八日

唐山地区革命委员会文件
唐地革(68) 22 号
关于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处理
红卫兵抄家物资和地主、富农的房产几点意见的请示

河北省革命委员会:

最近,我区有的县来信或来电话请示,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对红卫兵查抄地富反坏右或其它不法分子的财物,以及农村地主、富农的房产怎样处理。据报告这些财物,有的已上缴市、县级财政部门;有的还在本单位保存;有的被集体占用;有的已被群众分掉。根据中央有关指示精神和我区具体情况,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红卫兵抄家的物资处理,要切实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处理红卫兵抄家物资的几项规定”。

(一)查抄地、富、反、坏、右或其它不法分子的财物,除日常生活必需品退给本人(如原物已遗失或损坏则不退赔)以外,一律上缴到市、县级财政部门。对尚不能定性质各类人的财物,暂由本单位妥为保管,待定性后再作处理。

(二)确属革命群众和劳动人民被错抄的财物,应全部退还本人。

(三)贪污、盗窃和私用查抄财物者,首先向其进行思想教育,让其自觉退出上缴,否则根据情节轻重严加处理。但被小集体(生产大队、生产队、革命群众组织)用于文化大革命的少量消费物资或现款,经说明情况,报上级审查批准,可不予追究。

(四)防止地、富、反、坏、右或其它不法分子,借处理查抄财物的机会,喊冤叫屈,反攻倒算,违者必须严加惩办。

二、对农村地主、富农房产的处理,我们考虑:必须本着支持群众运动,打击阶级敌人,维护党的政策的原则,分别不同情况加以处理。

(一)对土改时漏划的地主、富农,在伟大的四清运动中已经县级领导机关批准,划定为地主、富农成份的,其房产除现住的外,确有多余,经过全村广大贫下中农充分讨论,报县革命委员会批准,可以没收其多余部分。没收后归大队集体所有。集体占用。个别贫下中农户,确实无房居住的,经过全村贫下中农群众讨论同意,可以暂时借用一部。

(二)对土改时划定的地主、富农,当时房产已经平分或作了调整的一般不能再次平反或没收,要说服群众按党的政策办事。

此件如可,我们准备发给市、县革命委员会内部掌握,是否妥当,请批示。

唐山地区革命委员会

一九六八年五月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