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的通知

关于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的通知
财金〔2021〕96号
2021年11月1日
发布机关: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网站

关于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的通知

财金〔202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普惠金融和支持小微企业、“三农”融资发展的决策部署,在总结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自2022年起组织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紧扣做好“六稳”工作和落实“六保”任务,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支持地方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增强金融普惠性,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立足于完善普惠金融发展机制,弥补市场失灵,有效引导金融资源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支小助微”,利用市场化手段创造良好环境,激发内生动力。

(二)政策协同。充分利用地方整合资源的优势,统筹发挥财政、货币、监管政策激励约束作用,推动形成政策合力,促进形成普惠金融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创新引领。鼓励示范区先行先试,探索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有效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树立标杆,打造样板,放大政策效果。

(四)绩效导向。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与工作绩效挂钩,突出正向激励。

三、实施内容

(一)支持对象。

一是中央财政分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进行奖补,支持各省确定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自主开展工作,缓解普惠群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是每省每年自主确定1-3个示范区,示范区可以为省会城市或所辖县区、地级市、县、县级市和区、国家级新区等。各省可自主确定今后年度示范区是否重复为同一地区。

三是中央财政每年从申报的计划单列市中根据绩效考核分数择优确定3个为示范区。

(二)资金安排和用途。

中央财政通过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奖补资金,支持示范区普惠金融发展。奖补资金由示范区统筹用于支小支农贷款贴息、支小支农贷款风险补偿、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涉农业务降费奖补、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等方面。示范区应注重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和政策联动,推动此项政策与中央财政其他资金支持政策形成互补和合力,但同一年度不得对同一主体的同一支持方向重复安排中央财政资金。

(三)奖补标准。

中央财政采取与绩效挂钩的方式分档予以奖补。奖补基准为:东部地区每省每年3000万元,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每省每年5000万元。奖补分为三档:第一档绩效系数为2,第二档绩效系数为1.5,第三档绩效系数为1。确定为示范区的计划单列市,奖补资金为每年3000万元。

(四)档次分配。

东部地区、中部和东北地区、西部地区各省分别排名后确定奖补档次,第一、二、三档个数各占25%、50%、25%。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此外,每年3个计划单列市可纳入示范区。

(五)绩效考核。

绩效考核包含示范区成效和各省成效两部分。示范区成效考核占比50%,包含5项指标: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当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同比降幅、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同比增速、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各省成效考核占比50%,指标同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西藏自治区仅考核全市(自治区)成效(占比100%),指标同上。

各项指标分东部地区、中部和东北地区、西部地区逐项排名,根据排名情况确定每项指标得分,汇总各项指标总分确定该省的奖补档次。确定2-3个示范区的省份,示范区成效以各项指标的平均值进行排名。

绩效考核表、绩效考核指标计分规则和填报口径见附件1和附件2。

(六)其他考核因素。

示范区若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人民银行牵头的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或银保监会确定的全国性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创新示范地区,予以适当加分。加分规则见附件2。

若考核指标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问题,扣减该省上年奖补资金。若存在故意虚报、错报等情况,除扣减该省上年奖补资金外,酌情取消该省下年获得奖补资金资格或调降下年奖补档次。

(七)政策衔接。

2022年仅考核2021年各省成效。自2023年起,按要求考核示范区成效和各省成效。

四、工作流程

(一)每年2月20日前省级财政部门将上年绩效考核表、示范区和全省普惠金融工作总结等材料提交财政部(金融司,下同),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逾期报送不予受理。

(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组织对绩效考核结果和上年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核,并于每年3月15日前出具审核意见提交财政部。

(三)每年3月30日前财政部将各省绩效考核表和汇总得分、排名情况在财政部官网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省级财政部门联合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部门确定当年示范区,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将示范区名单提交财政部。

(五)每年5月20日前,财政部根据分数排名和公示情况,确定各省绩效奖补档次,下达奖补资金预算,并发布示范区名单。

(六)每年6月15日前,省级财政部门将中央财政奖补资金预算下达至示范区,下达预算情况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示范区每年9月15日前完成资金使用拨付。

(七)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对示范区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开展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典型经验等及时提交财政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支持指导。省级财政部门履行牵头主责,因地制宜统筹制定示范区评选办法、奖补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建立对示范区的激励约束机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发挥货币政策工具的引导作用,对示范区加大倾斜力度。银保监部门会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提供普惠金融相关数据,对数据真实性负责,并与财政部门、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建立常态化数据互通机制。相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与信息共享,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政策辐射面和影响力。

(二)狠抓落地见效。示范区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奖补资金使用方式,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统筹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工具,加强普惠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支农支小信贷供给。

(三)坚守风险底线。省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部门应高度重视风险防控,妥善处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压实金融机构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加强监测预警,及时遏制风险苗头。

(四)强化资金监管。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对示范区政策实施目标、支持对象、资金使用、信息公开等开展全流程监管,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和高效,切实发挥惠企利民作用。

(五)加强跟踪问效。省级财政部门对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和执行效果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将相关情况纳入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财政部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开展抽查和评估工作。

附件:

1.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绩效考核表

2.绩效考核指标计分规则和填报口径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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