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物保发〔2009〕14号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2009年4月27日 |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遴选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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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于2009年开展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的范围、标准和申报信息采集、文本编制
为规范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我局制订了《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指导意见》(附件1)、《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信息采集标准》(附件2)和《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登记表》(附件3),对申报的范围、标准及申报信息的采集、文本的编制等作出明确规定。请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严格按上述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工作。上述文件可在国家文物局网站(www.sach.gov.cn)下载。
二、申报文本报送
(一)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结合实地考察对申报文本进行初审,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初审后的申报文本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统一报送我局,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应同时报送。
(二)申报文本应一处一文,即每个申报文件内容仅限于一处整体文化遗存。
(三)申报材料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报我局。凡超过申报时限、不符合申报要求或纸质文本、电子文本未能同时报送的,均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1.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指导意见
2.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信息采集标准
3.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登记表
相关标准: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
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
国家文物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指导意见
编辑1.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遴选和申报。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3.遴选、申报范围
3.1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价值重大的。
3.2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特别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
3.3对下列文化遗产应予以重视:
3.3.1元代以前(含元代)保存较为完整的砖石结构建筑。
3.3.2明代以前(含明代)保存较为完整的木结构建筑。
3.3.3内涵丰富的文化线路和文化景观。
3.3.4具有中国传统和地方特色的乡土建筑群。
3.3.5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具有显著民族特色和典型意义的不可移动文物。
3.3.6有代表性的近现代工业遗产、二十世纪遗产。
3.3.7从时代和类别上衡量,在本地区数量稀少,或富有特色的不可移动文物。
4.申报总体标准
4.1具有重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至少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4.1.1对揭示史前文化具有重要价值的。
4.1.2对反映古代历史时期社会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及其交流等方面具有重大价值的。
4.1.3对反映近现代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与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活动有关、具有突出价值的。
4.1.4对反映中国社会某一历史时期的美学思想、艺术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的。
4.1.5在建筑艺术、景观艺术、造型艺术等方面具有突出成就的。
4.1.6体现我国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社会发展和生活方式变化方面具有典型意义的。
4.1.7反映我国历史某一时期生态保护、灾害防御、聚落及城镇规划、工程设计、材料、工艺等方面突出成就的。
4.2具有真实性和完整性。
4.2.1申报对象的形式与设计、原料与材料、用途与功能、位置与环境等必须是真实可信的,其现状必须是历史上遗留的原状,包括始建时的状态、历史上多次改建状态和长期受损后残缺的状态,在整体或主要部分上能够真实地显示与其时代特征一致性。
4.2.2体现申报对象全部价值所需因素中的相当一部分必须得到良好保存,包括其周边环境,确保能完整地代表或体现申报对象价值的特色和过程。
5.申报分类
5.1古遗址
5.1.1古人类化石出土地点、古人类活动的遗址以及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出土地点。
5.1.2史前聚落和古代村落遗址。
5.1.3古城址以及古建筑、建筑群遗址。
5.1.4水利、交通、手工业(窑址、矿冶)、祭祀、军事等设施和构筑物遗址。
5.1.5水下遗址和水下遗存地点。
5.1.6其他重要的古遗址。
5.2古墓葬
5.2.1帝王陵寝。
5.2.2 其他重要的古墓葬或墓葬群。
5.3古建筑
5.3.1宫殿、坛庙、衙署、苑囿、园林。
5.3.2古城、堡寨。
5.3.3宗教类建筑。
5.3.4居住类建筑。
5.3.5教育类建筑。
5.3.6商业类建筑。
5.3.7民间祭祀类建筑。
5.3.8交通、水利、军事、手工业等设施及建筑。
5.3.9其他类建筑。
5.4石窟寺及石刻
5.4.1石窟寺及石窟群。
5.4.2摩崖石刻、岩画。
5.4.3在原址独立存在的碑刻、石雕。
5.5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5.5.1重要历史事件或重要机构旧址、地点明确的纪念地。
5.5.2已故名人的故居、旧居、墓及纪念设施。
5.5.3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前(含六十年代),具有民族传统的群体或单体乡土建筑。
5.5.4近现代工业、交通、通讯、水利、邮政、金融、商贸、文化、教育、宗教、体育、医疗、军事、航天等设施或代表性建筑。
5.5.5其他重要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5.6其他类别的不可移动文物
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信息采集标准
编辑1.申报文本内容
1.1封面
1.2目录
1.3省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的推荐报告
1.4专家评估意见书
1.5公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同级政府文件
1.6《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登记表》
2.申报文本格式
申报文本分为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两者文字内容必须一致。
2.1纸质文本
2.1.1纸质文本一式二份,统一用A4幅面纸竖式印制。
2.1.2纸质文本的省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的推荐报告和专家评估意见书必须为原件。同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文件可以为复印件。
2.1.3纸质文本的《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登记表》填报文字为宋体,字号不得小于五号。
2.1.4纸质文本的图纸,可直接手绘或打印在图纸册页上。也可粘贴在图纸册页上,折叠成A4幅面。
2.1.5纸质文本的照片,可粘贴或打印在照片册页上,尺寸不小于12.70×8.98cm(5英寸)。
2.2电子文本
2.2.1电子文本存放于1个文件夹内,文件夹名为申报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内含1个WORD可编辑文本和3个子文件夹。
2.2.2WORD可编辑文本是申报文本的文字部分,文件名为申报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可插入扫描文件、图纸、照片,顺序与纸质文本相同。
2.2.3子文件夹1:名称为“附件1相关文件”,存放推荐报告、专家评估意见以及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等公布文件的扫描件。
2.2.4子文件夹2:名称为“附件2相关图纸”,存放图纸的电子文本、图纸清单。
2.2.5子文件夹3:名称为“附件3相关照片”,存放照片的电子文本、照片清单及文字说明。
2.2.6电子文本的扫描文件为PDF格式,分辨率为300dpi。
电子文本的图纸为可用数码相机拍照、扫描或CAD制图。
电子文本的数码照片为JPG、JPEG格式,分辨率不低于500万像素。
2.3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申报文本填报要求
《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登记表》的填报必须科学、全面、准确、翔实。
3.1名称
文物保护单位沿用原名称,其它不可移动文物定名参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填写。
3.2时代
参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填写。
3.3类别
按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和其他等六类填写。每一项申报只能有一种类别。如遇一项申报内容中存在一个以上类别的,按其主体类别归类。
3.4所有权
按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三类填写。不在上述三类之属的应具体注明。
3.5使用人
填写文物使用单位的全称,由个人使用的填写个人姓名,由多人使用的附详细清单。
3.6所在地
以自然村(街、路)为最小表述行政单位。表达顺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自治州、盟)→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镇(区公所、乡、苏木、民族乡、民族苏木、街道)→行政村(居委)→自然村。
3.7海拔高程、经纬度
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海拔高程精确到米,经纬度精确到秒。
3.8保护级别
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三类填写。
3.9管理机构
填写管理机构的全称。
3.10简介
对申报对象地理位置、构成、规模、沿革、形态、价值、用途、保护情况等作概括性描述,字数原则上不超过500字。
3.11申报对象文物构成清单
构成申报对象的各单体文物名称、类别和保存现状。保存现状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和差5种情况。
3.12自然与人文环境
对气候、地貌、地质、水文、植被、土壤、野生动物、特殊景观等自然环境和居民状况、产业状况、交通状况等人文环境的择要描述。
3.13文物本体状况
对申报对象的组成、形制、结构、体量等基本状况进行描述。对文物本体的完整、稳定程度,损坏、缺失情况,添建、改建情况等保存现状进行客观描述,对损毁原因进行分析。文物本体面临自然和人为的风险评估须真实、可靠。
3.14历史沿革
申报对象历史上的重要发展和变化。
3.15价值评估
对申报对象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进行科学、真实、全面评估。
3.16相关研究情况
国内外发表的有关研究文章和出版的有关研究专著。需注明公开发表的刊物、出版社、日期等。
3.17调查、考古、保护、展示情况
历年调查、考古、文物本体保护工程、环境整治项目的起止时间、工程内容、承担单位、工程经费和来源以及现有文物展示情况。
3.18“四有”工作情况
3.18.1保护管理机构:
现使用机构(人)、保护管理机构、隶属关系、机构规模、性质、级别、经费来源等。
3.18.2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建设项目控制情况:
已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四至,划定机关、批准机关、保护范围标志、建设控制标准等。
3.18.3保护标志:
保护标志的竖立时间、数量、位置、尺寸、内容等。
3.18.4保护档案:
是否建立、建立时间、存放地点等。
3.19安全保卫情况
有关申报对象的安全保卫机构、制度、人员以及相关技防、消防、防雷设施配备情况等。
3.20下一阶段保护、管理、使用计划
有关申报对象下一阶段保护、管理、使用的思路和工作安排。
3.21图纸
3.21.1能够明确标示申报对象所在县、市的地理位置图。
3.21.2反映申报对象分布情况的实测总平面图(原为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应标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3.21.3主体建筑平面图。
3.22照片(包括简要文字说明)
3.22.1不可移动文物全景照片(也可附航测照片)。
3.22.2不可移动文物正面、侧面、背面、重要部位和构件的照片。
3.22.3附属文物、重要文物藏品照片。
3.22.4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界桩安置情况照片(原系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除外)。
3.22.5所有照片均应为近期现状照片。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常用)
长度: 千米(km)、米(m)、分米(dm)、厘米(cm)
面积: 平方千米(km2)、平方米(m2)、平方分米(dm2)、平方厘米(cm2)
体积: 立方米(m3)、立方分米(dm3)、立方厘米(cm3)
容积: 升(l)、分升(dl)、厘升(cl)、毫升(ml)
质量: 吨(t)、千克(kg)、克(g)
经纬度:度(°)、分(′)、秒(″)、北(N)、东(E)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
编辑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文物定名标准,可分别按古代和近现代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分类予以定名。凡属于复查的不可移动文物一般应沿用原定名,如原定名与本标准存在较大出入,可在文物名录公布前统一进行科学修订。
文物普查中发现的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定名应本着简约、准确、易懂、避免重复的原则。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称应尽量避免重复。文物的定名中牵涉到地名时应尽量使用法定或通行的名称,避免使用俗称、俚语,如:“王八脖子遗址”。一般不使用现代机构或单位名称代替地名,如:“棉麻厂墓群”。具体定名规则如下:
1 古代文物定名
1.1 古遗址定名
1.1.1 以“最小的行政区域名称或自然地名”+“遗址”定名。
示例1:
牛河梁遗址
示例2:
三星村遗址
1.1.2 如果在同一最小的行政区域内或自然地名处有多处遗址,则在地名后加“方位”予以区别,“方位”用:东、南、西、北、东南、西北、东北、西南表示。
示例:
雷家坪东遗址
1.1.3 古遗址中的古城址,历史设置或名称明确者可用原名。历史设置或名称不详者,可参照1.1.1和1.1.2方法定名。
示例1:
元中都遗址
示例2:
曲阜鲁国故城
1.1.4 类别或性质特殊的古遗址,以“最小的行政区域名称或自然地名”+“类别(性质)”+“遗址”定名。
示例1:
瓦房庄冶铁遗址
示例2:
李渡烧酒作坊遗址
1.2 古墓葬定名
墓主人明确的古墓葬(墓葬群),以“墓主人姓名(或家族称谓)”+“墓(墓群)”定名;墓主人不详的古墓葬(墓葬群),“最小的行政区域名称或自然地名”+“墓(墓群)”定名;如果在同一行政区域或自然地名处有多处古墓葬,可参照古遗址定名方法。
示例1:
曹植墓
示例2:
封氏墓群
1.3 古建筑定名
1.3.1古建筑(建筑群)历史上名称明确或已有约定俗成的名称者应按原称定名;同类或同名者可在原名前加所在地域名称以区分。
示例1:
黄陵庙
示例2:
沈阳故宫
1.3.2 古建筑(建筑群)历史上所有者(或归属)明确的,以“所有者姓名(或家族称谓等其他代称)”+“建筑类别名称”(建筑群)定名。
示例:
蔡家宅
1.3.3 古建筑(建筑群)历史上所有者(或归属)不明确的,以“最小行政区域名称或自然地名(街道)”+“建筑”(建筑群)定名。
示例:
张谷英村古建筑群
1.3.4 如果在同一最小行政区域名称或自然地名(街道)下有多处古建筑(建筑群),则在最小行政区域名称或自然地名(街道)后加“方位或门牌号等”,予以区别。
示例:
天穆村南清真寺
1.4 石窟寺及石刻定名
1.4.1 石窟寺,历史上名称明确或已有约定俗成的名称者应按原称定名;无原名的,以“最小行政区域名称或自然地名”+“石窟(寺)”定名。
示例1:
云冈石窟
示例2:
万佛堂石窟
示例3:
羊头山石窟
1.4.2 石刻,单体石刻(造像)以石刻的首题定名,或按其内容予以简化定名;多款石刻(石刻群)则可按照石刻存在的地点定名。
示例1:
大金得胜陀颂碑
示例2:
齐云山石刻
2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定名
2.1 重要事件发生地及其纪念性设施,以“具体历史事件名称(具体地点)”+“遗址”定名;如属于会议类的历史事件,也可以“具体历史事件名称(具体地点)”+“会址(旧址)”定名。
示例1:
潘家峪惨案遗址
示例2:
古田会议会址
2.2 重要机构旧址,以“机构原名(具体地点)”+“旧址”定名。
示例:
黄埔军校旧址
2.3 名人故居(旧居),以“具体地点”+“人名”+“故居(旧居)”定名。其中“故居”指名人出生地及幼年居住地,“旧居”指其他时期居住地,如果不存在重复的现象,也可以采取将具体地点省略的定名方式。
示例1:
绍兴鲁迅故居
示例2:
黄兴故居
2.4 名人墓以“人名”+“墓”定名。
示例:
鲁迅墓
2.5 烈士墓及纪念设施等以“人名”+“墓”或“历史事件名称(地名)”+“纪念设施名称”。
示例1:
焦裕禄烈士墓
示例2:
抗美援朝烈士陵园
2.6 近现代墓葬群,以“历史事件名称(地名)”+“墓群”(“陵园”、“殉难地”、“丛葬地”等)定名;同一历史事件的多处墓葬群,以“地名”+“历史事件名称”+“墓群”(“陵园”、“殉难地”、“丛葬地”等)定名。
示例:
黄花岗七十二烈士墓
2.7 近现代代表性建筑(建筑群),以“地名”+“建筑用途(形式风格)”+“建筑”(建筑群)定名;同一地点有二处或多处的用具体地名加以区分。
示例:
上海外滩建筑群
3 其他类文物定名
可参照上述标准定名。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
编辑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按下列标准确认和标示。
1 纪年采用标准
采用公元纪年、历史(朝代)纪年和考古学年代三种。各类纪年均按国家规定的方法标示。
2 时限划分标准
2.1古代文物年代上限为旧石器时代,下限为清代。
2.2 近现代文物年代自公元1840年至当代。
3 确定纪年的方法
3.1 古遗址:依据文化遗存确定年代。
3.2 古墓葬:依据结构形制、随葬品及墓志铭等确定年代。
3.3 古建筑:依据现存建筑物形制、结构特点及相关题记等确定年代。
3.4 石窟寺及石刻:石窟寺依据洞窟及造像形制、题记、文献等确定年代。石刻依据形制、内容等确定年代。
3.5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3.5.1 重要历史事件发生地和纪念地,依据重要事件发生的时间确定年代。
3.5.2 重要机构旧址,依据机构占用时间确定年代。
3.5.3 行业性建筑和典型风格建筑及构筑物,依据始建时间确定年代。
3.5.4 名人故居、旧居,依据名人出生、居住时间确定年代。
3.5.5 名人墓、烈士墓及纪念设施,墓葬依据墓主人埋葬或迁葬以及陵园设立时间确定年代,纪念设施依据设立时间确定年代。
4 年代标示规则
4.1 史前文物用考古学年代,如:旧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
古代文物用历史朝代纪年,年代明确的同时用公元纪年;个别地区历史朝代纪年不明确的可使用考古学年代。
地方政权控制时期用国家认定的“中国历史年表”中的政权纪年标示,并用公元纪年标示。
示例:
大理国仁寿三年(1238)
近现代文物用公元纪年,公元纪年不详的用“清末”、“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示。
4.2 含两个以上连续时代的,应标示起止时代;时代不连续的,中间用顿号间隔;不能确认具体时代的,应标示跨度年代;时代不详的,标示“不详”。
示例1:
唐—元
示例2:
新石器时代、商、汉
示例3:
商周、唐宋
4.3 用历史朝代纪年和公元纪年同时标示的,先标示朝代纪年,同时在括号内标示公元纪年。
示例:
清康熙五年(1666)
4.4 历史朝代标示容易产生歧义的,可遵循以下原则:
4.4.1 夏商周:年代明确的分别标示为夏、商、西周、春秋。商或周不明确的可标示为商周,西周或春秋不明确的可标示为周。
4.4.2 汉代:分为西汉、东汉,不明确的标示为汉代。
4.4.3 三国:具体分为三国魏、三国蜀、三国吴,不明确的标示为三国。
4.4.4 晋代:分为西晋、东晋,不明确的标示为晋代。
4.4.5 十六国:可标示时代及国别;不明确的标示为十六国。
示例:
十六国前燕
4.4.6 南北朝:标示南北朝各代;不明确的可标示为北朝、南朝或南北朝。
示例:
北魏
4.4.7 五代十国:标示时代及国别;不能确定的可标示为五代十国。
示例:
五代后唐
4.4.8 宋代:分为北宋、南宋,不明确的可标示为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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