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

关于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
穗府〔1999〕39号
1999年6月1日
发布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在广东省广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1997〕18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公告》(粤府〔1998〕80号)的规定和我市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按照行政职能“精简、统一、效能”和综合执法“一支队伍,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从有利于简化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能、强化城市综合管理目的出发,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管理体制改革的路子,建立一支高效、廉明、公正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进一步明晰执法内容,理顺综合执法与专业管理的关系,明确市、区、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与权限,建立我市“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体制、运作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相对集中执法,规范执法行为,逐步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多支队伍执法、重复处罚、行政效率低下的问题,加大对城市“脏、乱、差”的整治力度,实现城市依法管理,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确保实现城市环境面貌“一年一小变、三年一中变、2010年一大变”的阶段性目标。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职责

  (一)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支队)是广州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的综合执法机关。广州市辖各区设立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区大队)是各区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的综合执法机关。市支队、区大队分别作为行政执法主体。

  (二)依照国务院法制局和省人民政府的文件规定,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行使以下职权:

  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和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的权力。

  3.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6.公安交通管理和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

  (一)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同时挂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牌子,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区设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同时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的牌子;街(镇)设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以下简称街(镇)中队)。

  (二)市支队为正局级规格。市支队内设处(室)、直属大队为正处级规格;区大队为正处级规格,内设科(室)、直属中队为正科级规格;街(镇)中队为正科级规格。市支队、区大队内设机构由市编委按职能分工确定。

  (三)全市综合执法队伍定编2000名,其中市支队、区大队机关为行政编制,其余逐步过渡为行政编制。编制由市支队统一掌握使用。行政编制由市、区两级编委从相关的行政部门中抽编解决,不足部分暂按事业编制配置,综合执法人员于1999年年底配齐。

  (四)市、区、街(镇)执法人员原则上按市、区2:8,区、街(镇)1.5:8.5的比例配置,保证充实基层执法力量。

  (五)市支队由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为市人民政府直属局,并由一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负责分管。区大队接受市支队和区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领导班子由市支队和区人民政府共同考察,由区人民政府任免。街(镇)中队为区大队的派出机构,以区大队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接受区大队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业务工作接受区大队的领导和监督,日常工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挥、调度。

  (六)按照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立足基层”的总体思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职责分工是:市支队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综合管理和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特别保护范围及重点地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使综合、领导、监督、协调权,对区大队和街(镇)中队不依法处罚的行为具有更正、否决权,重大案件,市支队可直接介入查处。区大队行使区辖范围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街(镇)中队行使街(镇)辖范围内巡察、立案和简易执法权。为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各区公安分局巡警大队可根据街(镇)中队综合执法的要求,派出警员协助执法。

  (七)市、区两级综合执法队伍,在行政执法中发生的行政复议,由同级人民政府管辖,并各自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经费供给

  (一)综合执法队伍经费由财政全额拨付。市支队经费由市财政核拨;区大队、街(镇)中队执法人员(含退休人员)的工资、奖金等由财政按每个队员年均4万元核拨,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专项经费由市、区各自承担,其中用于综合执法考评的奖励专项经费由市支队专题申请解决。

  (二)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实行新的财政体制后,市级所得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及没收违法财物拍卖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市财政;区级所得款项按50%上缴市财政。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严禁将罚款按比例返还方式解决经费问题。

  (三)实行罚缴分离。除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可采取当场罚款当场收缴外,其余处罚涉及的一切罚款必须采取由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交,执法人员不得直接收取罚款。适用简易程序罚款的,于24小时内由专人送交指定银行。

  (四)全市统一使用市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五)市、区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对其所需的各项经费要按照足额核拨,并对罚款票据的发放与罚款的收缴实施监管。

  五、队伍管理和监督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队员应具备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熟悉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等条件,并经市人民政府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人员的工资、福利依照公安人员待遇执行。

  (二)严格考核制度。根据考核情况确定奖惩标准,对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应取消其执法资格。

  (三)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市支队和区大队、街(镇)中队领导要相互交流,普通队员每两年轮岗一次,副科级以上人员每3年轮岗一次。市支队与区大队、街(镇)中队领导的相互交流,需征得所在单位意见后实施。

  (四)取消非正式执法队员。为保证执法队伍素质,凡未取得执法资格的队员,不得上岗执法、市、区两级财政对其工资、福利不予供给。

  (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上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发现下级执法队伍对应处罚而不予处罚的、应受理而不予受理的,有权作出更正或直接受理查处。相关行政机关发现相应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处罚不当的,有权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监督并纠正。

  (六)建立稽查和监督制度。市支队、区大队分别设立督察队、监察、纠正、查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市支队、区大队要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设立投诉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接受市民投诉和监督。并建立行政执法责任人制度、错案追究制度、错案赔偿制度。

  (七)市有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对综合执法队伍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综合执法队伍的培训、考核、发证和监督等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六、试点工作原则

  (一)严格执法范围的原则。凡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的,一律严格按照国务院法制局有关文件规定的执法范围执行;对法律、法规未作授权的,可由相关的行政机依法办理委托,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执法权相对集中的原则。执法权相对集中行使后,原有关的行政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移交综合执法队伍的处罚权,原有的执法队伍相应取消。

  (三)相互配合的原则。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推进后,原有关的行政执法部门对综合执法队伍履行职责的活动应予支持、配合,切实加强专业管理,各自按照确定的职能,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主动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搞好城市管理。

  (四)一步到位、分步实施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下发之日起,市环卫、规划、市政园林、环保、公安、工商等职能部门按照国务院法制局和省人民政府的文件规定,相关行政处罚权由市综合执法队伍执行。考虑到国务院法制局综合执法授权范围较广,部分专项执法尚不具备条件,暂采取合作分工的办法过渡,分阶段、分步骤推进。对一些专项执法技术性较强的项目,可由综合执法队伍立案上报有关部门定性后,交由综合执法队伍执行。待条件成熟后,全部到位。

  七、试点工作要求与安排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是我市城市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是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各级党政领导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加强领导。市人民政府指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该项工作的推进,并由市政府法制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协调、理顺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积极推进该项工作。

  (二)加强组织纪律性,确保政令畅通。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组织广大干部学习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推进综合执法的决定,认真领会国务院法制局和省人民政府有关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文件精神,以改革大局为重,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对拒不执行改革部署,自搞一套,或延误改革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政一把手或当事者的责任,并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确保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试点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出现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在条件成熟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国务院法制办批准,逐步扩大综合执法范围。

  (四)试点工作从1999年6月1日开始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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