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的议案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 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的议案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85年3月30日于北京市西城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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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的议案
编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我和英国首相玛格丽特·撒切尔分别代表两国政府在北京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以下简称《联合声明》)。
《联合声明》包括三个附件,即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附件二:《关于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和附件三:《关于土地契约》,于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在北京草签后,国务院曾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草签文本进行审议,并由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吴学谦代表国务院于十一月六日向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作了报告说明。正式签署的《联合声明》对草签文本[1]未作任何更动。根据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四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的决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包括三个附件,以及有关的报告说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国务院总理 赵紫阳
一九八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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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草签文本),刊登于本刊一九八四年第二十四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