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函
关于核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函 文物普查函〔2011〕1151号 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6月15日 |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局: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你区普查领导小组的高度重视下,各地各部门密切配合、艰苦努力,已圆满完成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文物调查阶段的各项工作任务。
经过验收核定,你区共调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3818处(古遗址2226处;古墓葬417处;古建筑367处;石窟寺及石刻110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693处;其他5处)。其中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2455处,复查不可移动文物1363处。另登记消失不可移动文物62处。
专此函告。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不可移动文物统计表》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