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确处理少数民族地区宗教干扰学校教育问题的意见
关于正确处理少数民族地区宗教干扰学校教育问题的意见 中办发〔1983〕16号 1983年2月17日 |
中央书记处、国务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宗教政策逐步得到贯彻落实,群众的正常宗教活动得到恢复,这对改善党和政府同群众的关系,增强民族团结,促进政治上的安定团结,起了重要作用。但是,据新疆、甘肃、宁夏、青海、云南、四川等省、自治区调查反映,在信奉伊斯兰教、小乘佛教和喇嘛教一些少数民族地区,近年来出现了宗教干预教育,争夺学生,冲击学校的问题;有的地方还出现了天主教、基督教干预教育的现象。这种宗教干预教育的情况,在有的地方还比较突出。有些地区把阿訇请到学校念经做礼拜,向青少年儿童灌输宗教思想,诱使他们参加宗教活动,有的阿訇向学生宣传“不学经文,将来死了进不了天堂”。云南楚雄自治州禄丰县一大队干部是天主教徒,他竟规定:一、学生不信上帝不准读书;二、上课时要《圣经》;三、教师不信教不准教书。新疆有个别阿訇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在青少年学生中煽动说:“我们要为宗教而战,让汉人死于水中”;并诬称红领巾是“把人拉到地狱的绳索”,致使一些学生把红领巾和政治课本、汉语课本都烧了。在新疆、甘肃、宁夏等一些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地区,有人擅自开办经文学校(多设在清真寺,也有的设在宗教人士家里,还有的实行寄宿制),已有大批学龄儿童弃学念经。1981年3月,甘肃临夏自治州广河县有弃学念经儿童近6000人,占学龄儿童总数的38.8%。临夏全县入学儿童12000人,人经文学校念经儿童却达14000人。新疆喀什地区1981年3月以后半年多时间,弃学念经儿童就从4000人增加到18000人。云南、四川、青海、甘肃等省信奉小乘佛教和喇嘛教的傣、藏族地区,大批少年儿童退学到寺里当喇嘛、当和尚。云南西双版纳自治州勐海县近两年已有2000名学生退学到寺里当和尚,占全县傣族在校生人数的30%。四川甘孜藏族地区农村,有些还俗喇嘛以“私人办学”名义,招收藏族儿童教经文,甚至提出不要国家派去的教师。1958年宗教制度改革以后和十年内乱中,有些寺院被学校占用,近年来,信教群众借口落实宗教政策强占校舍,拆校建寺,造成学校被迫停办,学生无处上课的情况也屡有发生。
所以出现上述这些情况,当然绝不能归于正确地贯彻落实宗教政策,其中有宗教影响的问题,也有我们工作上的问题。从宗教本身来说,伊斯兰教、喇嘛教和小乘佛教在一些少数民族中历史很长。影响很深,群众中存在着较浓厚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这不能不影响宗教信徒的子女,而有些宗教职业人员,则通过宗教干预教育,违反政策规定,擅自举办经文学校等方式,借机扩大宗教影响,这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有些干部对宗教政策缺乏全面的认识,在落实宗教政策过程中,对出现的问题不愿管,不敢管,或者认为不好管,有些放任自流。同时,有些少数民族地区对教育不够重视,因而教育长期落后,科学文化远没有普及,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特别是其中有些边远地区,学校少,条件差,教育质量低,群众对办好学校缺乏信心,送子女入学的积极性不高。在蒙、傣族地区,曾因受“左”的思想影响,长期不重视学习民族语文,甚至明令取消民族语文教学,至今尚未完全恢复。所以,有些群众为了使孩子学点民族语文,就把他们送到寺里念经,除上述原因外,极少数披着宗教外衣的反革命分子进行煽动破坏,也是不容忽视的原因之一。1981年新疆叶城县发生的一起利用宗教煽起的反革命事件,就有许多青少年(多是经文学校学生)被诱骗参加。
当前的问题,基本上都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解决的办法,主要靠党的政策,靠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同时也必须制定必要的行政法规。为了正确地、全面地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处理好宗教干预教育、冲击学校的问题,特提出下列几点意见:
一、必须坚持宗教与教育分离的原则。这同我国实行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不矛盾。解放前,藏、傣族中的佛教寺院既是宗教机关,又是那个封建社会的文化教育机关,宗教同教育是合一的。现维吾尔、回等民族中,情况稍有不同,既有专设的宗教学校,也有普通学校。解放后,我们实行教育同宗教分离的原则,经过大量工作,大部分宗教学校逐步解散,一般学校中的宗教课也早已取消,这是改革旧教育的重要成果。今天,要不断巩固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教育制度,对于宗教与教育分离的原则仍应继续坚持,不能有丝毫动摇。
二、必须坚持宗教不得干预教育的原则。这一条已正式写进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一致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也作了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个原则,得到广大信教群众和爱国宗教职业人员的拥护。为了避免和制止宗教干预教育、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情况继续发生,我们认为,除按《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通知》(中发[1982]19号文件,以下简称《基本政策》)中有关政策规定举办的宗教学校外,在普通学校应当明确规定:(1)不得在学校向学生宣传宗教,灌输宗教思想;(2)学校不得停课集体进行宗教活动;(3)不得强迫学生信仰宗教,不得强迫他们当和尚、喇嘛或满拉等;(4)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校开设或讲授宗教课;(5)不得利用保教干扰或破坏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6)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或阻挠学校向学生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和科学文化教育。
三、要正确处理各地擅自开办的经文学校或经文班。现在摆在全国各族人民面前的根本任务,是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全国各地,包括少数民族地区在内,要进一步发展科学文化教育事业,逐步普及小学教育,培养造就各类人才,不断提高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上述大量开办经文学校,使大批学龄儿童弃学念经的情况,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艰巨任务,同建设“两个文明”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这样做对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对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对提高少数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十分有害。对此,绝不能放任不管。对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开办的经文学校,要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积极做好疏导工作,逐步予以解决。
四、对某些信奉伊斯兰教地区的民族中、小学要求开设阿拉伯文课的问题,不能予以同意。因为从历史上看,阿文从没有成为我国任何一个少数民族的通用文字,只是作为宗教经典文字曾在少数人中使用过。1953年9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党组关于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成立会议的报告》中指出:“阿文不是回民的民族通用文字,而是伊斯兰教的经典文字,因此在宗教方面学习或使用阿文是可以的。但把阿文当作回族全民族的文字,而企图推广使用的作法,则是非常错误的。这种作法对回族人民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十分不利。”因此,在学校开设阿文课是不必要的,更不能借学习阿文之名,恢复宗教课。
五、关于学校占用寺产的遗留问题,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分别不同情况,经当地政府同有关方面充分协商,妥善加以解决。今后,任何人不得强占学校,强拆校舍,毁坏设备,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学校停课、停办。
六、党的十二大指出:“普及教育是建设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前提”。我们一定要按照十二大的精神,切实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中、小学教育,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吸收更多的学龄儿童入学读书。从长远来说,这是解决宗教干扰学校教育问题的一个关键。首先要加强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应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还应进行生动的普及科学文化的教育。为此,要改革政治课教材,力求内容生动活泼。要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改进教学,提高教育质量,积极开展文娱、体育和各种有益的课外活动。在有民族文字的少数民族中小学中,应尽快恢复民族语文教学,使学生首先学好本民族语文,并根据需要同时学好汉语文,要积极培训民族师资,加强民族文字教材建设。
七、处理好宗教冲击、干扰学校教育的问题,关键在于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通盘考虑,动员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为此,首先要认真学习和坚决贯彻执行《基本政策》这一重要文件,统一认识,统一政策,名有关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敢于做干部、群众及宗教职业人员的工作,讲明政策,讲清道理,对广大信教群众和爱国的宗教职业人员进行爱国守法教育,使他们自觉维护学校教育,遵守宗教不得干预教育的原则。《基本政策》指出:“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这是我们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任何背离这个基点的言论和行动,都是错误的,都应当受到党和人民的坚决抵制和反对。”我们在处理宗教干预学校教育问题的时候,也必须切实贯彻这一基本原则。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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