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 组电明字〔2011〕48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2011年9月22日 |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 |
当前,全国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正在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一些地区和部门党组织为党员发放并组织佩戴党员徽章,有利于党员“亮标准、亮身份、亮承诺”。现就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佩戴党员徽章应当严肃、庄重。党员徽章应佩戴在左胸中间位置。
2、为做好佩戴党员徽章工作,我们设计了党员徽章推荐式样。党员徽章正面上方为中国共产党党旗图案,下方为圆形图案,印有“为人民服务”字样(特注:毛泽东字迹);背面标注XX省(区、市)或XX部门(系统)党委组织部监制字样。徽章尺寸为24x22.5x2mm;材质为锌挂镀仿金;单价为1元。定点企业为浙江苍南县金乡徽章厂(联系电话:0577-64593243)。
3、尚未发放并准备发放党员徽章的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可由省(区、市)、部门(系统)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宣接与定点生产企业联系制作。制作经费可从各省(区、市)、部门(系统)党委管理的党费中列支。
各地各部门党委组织部门要重视佩戴党员徽章工作,通过发放并佩戴党员徽章,进一步推动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努力争创群众满意窗口、争创优质服务品牌、争创优秀服务标兵。
附件:党员徽章图样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2011年9月22日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 ↑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据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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