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中办发〔1992〕3号文件采取有力措施制止我国公民非法移居国外的通知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劳动部、对外经济贸易部
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制止我国公民非法移居国外的意见》(中办发〔1992〕3号文件)
采取有力措施制止我国公民非法移居国外的通知

(93)国侨发字第01号
1993年2月1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劳动部、对外经济贸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办、外办、公安、监察、劳动、经贸厅(局):

  近年来,我国公民非法移居国外呈上升趋势,主要集中在荷兰、西班牙、法国、意大利、日本、美国及南美一些国家,估计目前已达十万人以上。非法移民是一个国际性问题。我国非法移民不断增长的主要原因,是我国与西欧、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经济上的差异,以及西欧一些国家自八十年代起先后多次推行非法移民合法化政策(即大赦),使不少已在国外的非法移民最终获得居留权。这对国内一些想出国的人产生了很大的吸引力。再加上近年来国外偷渡集团活动日益猖獗,使国内特别是东南沿海的浙江、福建一些侨乡,非法移民活动不断蔓延,人数越来越多。

  非法移民的主要渠道,一是利用中缅、中越、中老、中尼以及东南沿海边境(海防)管理的空隙偷渡出境后再向西欧、北美一些国家偷渡;二是以劳务为名办理因公护照,出境后偷渡第三国;三是合法(或非法)出境去俄罗斯等国和东欧、非洲、拉丁美洲一些国家,然后再向西欧和北美偷渡。我国的非法移民与其他国家相比,数量并不大,但是影响很坏,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形象和对外声誉,破坏了我国同一些国家正常往来,在有的国家甚至形成政治问题,威胁海外华侨、华人社会的安定,同时使国内一些地区产生不安定的因素。

  针对非法移民活动的情况,各有关部门、各地方曾做了大量的工作。一九九一年七月公安部召开七省、市公安厅、局长会议,专门研究制止非法移民活动问题,会议纪要发全国公安系统贯彻执行。与此同时,遵照李鹏总理、吴学谦副总理指示,国务院侨办邀集外交部、公安部、经贸部、劳动部等部门,就防范和制止我国公民向外非法移民问题进行多次研究,并拟定了有关文件上报,一九九二年五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中办发(1992)3号文件转发了国务院侨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制止我国公民非法移居国外的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根据文件精神把防范和制止非法移民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开展打击偷渡团伙和“蛇头”的专项斗争。福建省从一九九一年八月以来查获弄虚作假,骗领出国证件的案件1738件;浙江省公安机关从一九九0年至一九九二年六月共查处非法出国案件447起837人;边防部门一九九二年以来在广西、福建、广东沿海地区和云南边境地区截获福建省人偷渡的案件有144起1027人。

  为尽快有效地制止非法移民活动,根据中办发(1992)3号文件,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宣传教育。

  (一)目前,一些有关部门,特别是一些地方领导,对非法移民产生的影响认识不足。特别是个别非法移民活动突出地区的基层领导干部,认为无论采取什么办法,人出去越多越好,把出国视为使当地人民脱贫致富之路。更有少数干部无视党纪国法,直接参与偷渡活动,致使这些地区的非法偷渡活动长期得不到遏制。因此,在非法移民活动严重地区,各级领导干部要把中央有关制止非法移民活动的政策精神和有关非法移民造成的不良后果的材料直接传达下去,使广大基层干部充分认识其危害性,深刻理解中央三令五申制止非法移民的政策精神,从而提高制止非法移民活动的自觉性。要把制止偷渡活动当作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分管的领导在一定时间内要集中精力具体抓,做到有措施、有效果。在问题严重的地方,要建立防止偷渡活动责任制,并将此项工作的好坏,作为干部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形成强大的宣传攻势。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在制止非法偷渡的工作中,要注意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选择典型案例公开报道。做到把反对非法偷渡活动的教育同法制教育相结合;把面上的宣传同重点村、户和重点人的思想工作相结合;把一般教育同严厉查处典型案犯相结合;使广大干部、群众认清政府坚决打击偷渡活动的态度和立场,增强法制观念,放弃非法偷渡的错误做法,依法办理出境手续。  

二、采取得力措施,加强综合治理,严厉打击非法偷渡活动。

  (一)尽快制定惩处措施。目前偷渡团伙的头头大都坐镇国外,即使破案,获取罪证的难度还是较大,加上出入境管理法的处罚规定过于原则,以致对一些参与组织偷渡活动的人无法依法处理。建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尽快制定有关法规,研究对偷渡的组织者、骨干分子作出从严惩处的司法解释。

  (二)加强综合治理。非法偷渡活动是一件涉及面广,危害性大的活动,且在短时间内难以从根本上杜绝,需要长期综合治理才可见成效。因此,非法偷渡活动较严重的地区,请政府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的行动,把打击非法偷渡活动的斗争纳入经常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开展专项斗争。各地要采取坚决的打击措施,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坚决把偷渡活动的势态压下去。可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视情开展打击偷渡活动的专项斗争可选择一些情节恶劣、危害性大、证据确凿的案件的首恶分子公开审判,使得参与偷渡的一般群众从中受到教育。对参与偷渡活动的公职人员要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公职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各项制度,加强边境管理,切实堵住非法偷渡渠道。

  (一)当前应重点加强对中越、中缅、中尼、中俄边境的重点地段和福建、广东、浙江等省沿海以及港澳口岸、沿边的警戒、巡逻、管理,坚决制止成批人的越境偷渡。

  (二)加强重点口岸内部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提高边检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提高他们识别伪造证件的能力。要注意防止偷渡集团借我简化公民出入境手续之机,进行非法移民活动。东北、西南等边远口岸,尤其是福建、浙江、广东等要注意公民非法出境。

  (三)要严格执行不得异地办理因私护照的规定。严厉打击少数人倒卖户口或假迁户口的不法行为,杜绝异地办理因私护照的现象。

  (四)各地公安、边检、旅游等部门要加强对赴港澳地区、泰国、俄罗斯以及黑龙江、吉林、内蒙古、云南、广西、新疆等边境地区旅游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事,坚持审批手续,纠正片面强调经济效益的倾向,防止少数人借机偷渡。

  (五)各地经贸、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劳务输出工作的领导,主管部门要对国外劳务合同严格把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外派劳务人员,防止以劳务为名进行偷渡活动。对已批准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公司,上级主管部门要在近期内进行一次整顿。鉴于目前经批准从事各类外派劳务业务的公司(包括兼营)已有二百余家,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暂不批准成立新的经营此类业务的公司。除国家政府间合作项目和成建制的承包工程劳务合同外,凡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公司,在同外商签订劳务合同前,除必须先审查外商合同是否经前往国劳工或移民部门认可外,还必须通过我驻外机构认真审核外方资信和经营情况,以防止不法外商利用我公派劳务搞非法移民活动。发照机关有权审查劳务合同证件,以识别合同的真伪,必要时可请我驻外使领馆复核。对从事非法移民的假劳务公司,一经发现要坚决取缔,并依法惩处。  

四、严惩犯罪分子,保护华侨正当权益。

  对严重威胁华侨、华人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可以接受遣返,以惩一儆百。由于法律原因,非法移民在外国犯罪,尚不能采取引渡办法,故接受遣返个别严重犯罪分子,应于外国政府官方提出遣返要求后我再予以考虑。对因非法入非法居留而被外国遣返回来的人员,以及发现的偷渡人员、弄虚作假骗领出国证件人员,可视情节一至五年内不再受理其出境申请。  

五、拓宽公民正常出国渠道。

  (一)疏通出境就业的合法渠道,整顿劳务市场秩序,维护出境就业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到境外就业的服务与管理,由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境外就业服务试点工作。

  (二)当前要认真研究国际劳务市场的特点、动向,建立国际劳务市场信息网络,及时向国内提供信息,进一步开拓国际劳务市场。

  (三)继续放宽公民因私护照的申领条件,简化审批手续。目前一些国家对我公民申请家庭团聚的签证控制过严,拟通过各种渠道包括外交渠道做好有关国家的工作,予以疏通。  

六、做好接受遣返的工作。

  如外国提出遣返我非法移民,要予以合作,尽快接回,这对非法移民活动也是一个打击。现在的问题是我接受遣返前核实是否确属我公民的时间太长(有时几周、几月不答复外国),外国对此意见很大,认为我有意拖拉,不想接受遣返,甚至怀疑我有意搞非法移民。今后应加快核实,如已能鉴别确实是我公民的可不核实。如外国要求紧急成批遣返,在外国承诺如其中有非中国公民,对方可再接回,并承担费用,也可同意先遣返,抵我境时再当场核实。

199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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