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举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和任命国务院总理的办法
关于选举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和任命国务院总理的办法 制定机关: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1975年1月15日 |
(1975年1月15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 |
一、选举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表决任命国务院总理人选,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两种票,一次投票,分别计票。候选人均以到会代表过半数赞成当选。
二、代表有权对选票中的候选人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如同意,可不在选票上书写任何符号;如不同意,即在候选人名字前边的空格内划一个“×”号;如另选他人,可在不同意的候选人名字前划“×”号,然后在后边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
在任命国务院总理的表决票上,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不能另提人选。
三、写票一律用钢笔,符号要准确,笔迹要清楚。
四、每张选票所选举的人数,和原定的候选人名额相符,或少于原定候选人名额的,为有效票;超过原定候选人名额的,为废票。
五、大会设监票人62名,由每个代表团推选2名;设总监票人2名,由大会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指定。
监票人对发票、投票、计票进行监督。
六、会场共设30个票箱。在主席台前一、二排就座的代表分别投一、二号票箱,其他座区的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依次投票。
七、出席大会的代表,行动不便的,由监票人和计票人携带流动票箱,请他们投票。
八、因事、因病缺席的代表,不参加投票。
九、投票结束后,当众开启票箱,由计票人清点票数,并将清点结果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选举和表决有效;票数多于投票人数,选举和表决无效。
十、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选举和表决的结果,由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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