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大溪沟地区下水道发生爆炸事故的通报

关于重庆市大溪沟地区下水道发生爆炸事故的通报
国办发〔1985〕60号
1985年9月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重庆市大溪沟地区

下水道发生爆炸事故的通报

国办发〔1985〕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时二十五分,重庆市市中区大溪沟罗家院一带的下水道突然发生爆炸,炸垮居民住房一百三十六户、商店和街道工厂十二家,附近二百多户居民住房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受震地表达八千六百平方米。这起特大的恶性爆炸事故,共死亡二十六人,伤二百余人(其中住院九十一人,重伤三十五人)。由于事故发生在人口稠密区,造成一部分地区停水、停电、停气,商店停业,交通中断,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了严重损失。

据调查,这起爆炸事故的原因是由于重庆市服务局车队油库漏油,大量的汽油排入下水道,适逢嘉陵江水上涨,封住了下水道出口,使下水道内油类漂浮物和积存的沼气不能外泄,易燃易爆气体浓度增大,与空气混合,遇火后引起爆炸。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迅速赶到现场,组成现场指挥部,组织抢险救灾。公安、城建、公用、环保等部门的人员迅速进行现场探测,查明不会继续发生爆炸事故后,立即进行全面抢险工作。经过重庆市有关部门和解放军指战员的共同努力,受灾群众在短时间内得到妥善的安置,灾区的水、电、气、交通等公用设施基本恢复正常,社会治安秩序良好。目前正在进一步研究消除城区基础设施方面存在的隐患。

地下水道爆炸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在我国尚属首次,各地区应从这次爆炸事故中吸取教训,引起注意。要从城市的规划与管理方面着手,对地下工程的扩建、改建与使用,对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布局及废弃的易燃易爆物质的排放,对城市基础设施(包括下水道、煤气管道)的维护和安全保障,都要及时地加强检查和进行环境监测,要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及早发现和消除隐患,严防爆炸、火灾、中毒等各类事故的发生。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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