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錄通考
凡例
作者:崔錫鼎
卷一

一。此書,以經國大典爲主,前後續錄及受敎輯錄諸條,分隷於大典本條之下,以便考閱。

一。大典如經書,三錄如傳·註,大典則書于極行,三錄則低一字書之,以示輕重之別。

一。大典京外官職及科擧·五服·書吏·工匠等條,皆作橫看,不便於讀覽,今皆以直行書之,略倣周禮官職胥史之例。

一。大典小註中,如各司職掌,竝宜表而出之,且旣以大典爲主,則小註不當視爲註解,故今皆作大字,附書於本條之下,而其字數不多者·意義不緊者,間間仍作小字。

一。吏·兵典官職,旣改橫看之法,故每職之下,以小字著其品數。

一。大典諸條中,或有不可不補入者,今輒依條添補,以按·補·減等字別之。

一。各品官資,不當作小字,故今改爲大字而補東班官階字,西班同。

一。官職員數,中間增損不一,法制·條例,後來更定亦多,而三錄所載之外,不敢一一疏擧。

一。大典後刱設衙門,如備邊司·宣惠廳·訓鍊都監·諸軍門及敎官·監役等官,外方統制使·統禦·防禦·營將之屬,不一而足,五衛軍制,中廢不復,其他諸司,亦多罷革,而未能一一備論。

一。經濟六典·朝鮮經國典等書,是大典之權輿,前後續錄·受敎輯錄等書,是大典之羽翼。五禮儀雖統於禮典,實係國家之儀章·刑法用大明律,三錄外諸書,雖不合爲一通,自當參取而考定,謹論之如此。

一。經國大典序及箋,前後續錄序,受敎輯錄序及凡例等文字,宜一倂收載於卷首,而文繁不錄。

一。受敎輯錄諸條中,以一事前後受敎或有牴牾者,從後施行。此條見輯錄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