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务部地政司对目前城市房产问题的意见
内务部地政司对目前城市房产问题的意见 1950年8月31日 发布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 发布于中央政法公报 |
中央政法公报1950年8月31日第15期發布 |
根据近来各地报告,目前城市公私房产存在如下严重情况:房屋不积极修理,不加爱护,并有故意拆毁破坏,致使房屋损失很大。如河北通县公私房产共三万五千八百三十三间,去年倒塌破漏不能居住者即达一万○四百五十五间,占总数29.17%。保定市倒塌一千八百二十间,其中仅四个会馆即倒塌二百七十八间。造成上述严重情况的原因:
(1)房主怕分配房屋,致将房屋分散、送礼、变卖或由大房改小房,楼房改平房,增大门走小门,趁下雨扒房变卖砖木等现象。
(2)房客方面有的仍企图平分房屋,住房不交租,甚至有的集体抗租。据保定一个居民街的调查,不交租占租户53%以上,唐山市三区不交租的占58%。
(3)许多地方租金仍相当低,如通县过去二十多斤租金的房子,今日只租六、七斤。保定中等房屋过去租七、八斤,现在租三、五斤,下等房子过去租三、五斤,现在租一、二斤。石家庄过去一般瓦房租二十四斤至三十斤,现在只租六斤至八斤,土房过去一般租八斤至十斤,现在四斤至六斤。
(4)机关、团体、学校等对公房占用多寡不均,有的住房不加修理而遭破坏,有的机关部队住民房不交租,甚至不出水电费。
这些现象已经深深影响了对城市房屋的保护,以致影响城市的整个发展,故必须予以纠正。如有上述现象的城市,应注意以下几点:
(1)加强城市房屋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说明保障私人房屋所有权及其合法的租赁关系是当前的城市房屋政策,因为城市的房屋占有,一般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出租也是一种固定资本的贷放形式,与封建地主对土地的占有和出租根本不同。所以在现阶段除应没收的某些汉奸、卖国贼、官僚资本家及战争罪犯等房产外,其余城市房屋皆应受到保护,并允许房产所有人对其房产有出卖、租赁、典当、赠与等自由,使有房屋者释去疑虑。
(2)政府应制定保护房产方法,如公产管理办法及私产租赁条例,说明出租房屋应收租金,住房应交租,租金不宜过高也不宜过低。租约在自由协议的基础下议定后,必须切实遵守。对于过去房屋纠纷,如欠租及租额过高过低等,给以适当的清理,以便建立租赁中的正常关系,只有如此,城市房屋才能得到保护与修建新房的可能,也才能解决无房人的住房问题。
(3)干部在房屋问题上的错误观点必须纠正,有的认为私人房屋是私人事情,采取不管态度,或纠纷来了处理一下,纠纷不来不闻不问。这都是不对的。应该将私人房产看做国家财富的一部分进行爱护,并应经常了解城市房屋情况,以便及时解决。
(4)各城市领导机关,应加强房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无管理委员会的迅速成立管理委员会,以统一对公房的管理。对公产应进行彻底清理,并进行统一调配和有计划的管理、出租、修缮。对不负责任不执行房产办法的应给以批评教育。对机关、团体、部队、学校需住民房者,亦须在自由协议的基础上进行租赁关系。
内务部地政司
195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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