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的通知
农办科〔2018〕15号
2018年6月11日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网站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的通知

农办科〔201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

为贯彻落实中央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产业扶贫的指示精神,增强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供给能力,探索强化贫困地区产业扶贫工作科技支撑和人才保障的新途径,经商财政部同意,2017年原农业部在河北、湖北、湖南、四川、陕西等5个省的7个贫困地区开展了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试点。今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全面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在总结试点工作初步成效的基础上,现就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全面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 (以下简称“特聘计划”)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结合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优势扶贫产业和其他地区农业产业发展需要,在全国贫困地区及其他有意愿地区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从农业乡土专家、种养能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技术骨干、科研教学单位一线服务人员中招募一批特聘农技员,培养一支精准服务产业需求、解决生产技术难题、带领贫困农户脱贫致富的服务力量,支撑贫困地区走出一条贫困人口参与度高、特色产业竞争力强、贫困农户增收可持续的产业扶贫路径,为打好打赢精准脱贫攻坚这场历史性决战提供有力支撑。

二、实施区域

(一)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藏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

(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外其他有意愿的地方。

三、组织管理

(一)特聘农技员服务期管理。特聘计划实施县农业部门负责特聘农技员的招募、使用、管理和考核,制定《特聘农技员招募办法》《特聘农技员考核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对特聘农技员招募、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特聘农技员服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服务期间,以服务对象的满意率、解决产业发展实际问题等为主要考核指标,采取量化打分和实地测评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对特聘农技员服务效果进行绩效考核。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考核不合格的及时解除服务协议;对考核优秀的特聘农技员,服务期满后可优先继续招募。

(二)特聘农技员招募条件。特聘农技员招募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有较高的技术专长和科技素质;有丰富的农业生产实践经验;热爱农业农村工作,责任心、服务意识和协调能力较强。特聘农技员主要从以下四类群体中招募:一是农业乡土专家,二是农业种养能手,三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技术骨干,四是农业科研教学单位中长期在生产一线开展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农业系统体制内在岗人员不纳入特聘农技员招募范围。

(三)特聘农技员招募程序。特聘计划实施县根据本地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农技推广工作需要等,合理确定特聘农技员招募数量和招募标准,每个县招募特聘农技员原则上不超过5名。按照发布需求、个人申请、技能考核、研究公示、确定人选、签订服务协议(或服务合同)等程序,开展特聘农技员招募工作。特聘农技员招募要全程公开透明,通过多种方式在全县进行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特聘农技员服务任务。特聘计划实施县按照助力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带动贫困农户精准脱贫等要求,明确特聘农技员服务任务:一是为县域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指导与咨询服务;二是为贫困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提供技术帮扶;三是与基层农技人员结对开展农技服务,增强农技人员专业技能和实操水平。要在与特聘农技员签订的服务协议(或服务合同)中,明确细化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数量、服务效果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特聘计划省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加强沟通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特聘计划顺利实施。特聘计划实施县农业部门要牵头建立特聘计划领导协调机制,加强对特聘计划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妥善解决工作开展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二)强化资金保障。特聘计划实施地区农业部门可统筹利用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资金,对特聘农技员给予补助。特聘农技员具体补助标准由实施县结合特聘农技员的工作任务、工作量等研究确定。鼓励特聘计划实施县争取其他渠道资金,加大对特聘计划的支持力度。

(三)加强总结宣传。及时总结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实施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模式。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优秀特聘农技员的先进事迹,扩大影响成效,营造支持特聘农技员服务基层、创业富民的良好氛围。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6月11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