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级质检机构飞行检查情况的通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级质检机构飞行检查情况的通报 农办质〔2019〕15号 2019年3月26日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
农业农村部网站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级质检机构飞行检查情况的通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农业农村部部级质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构建事中、事后动态监管机制,我部于2018年11月组织开展了部级质检机构飞行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飞行检查采取“双随机”方式,随机抽取15名专家组成5个检查组,对随机抽取的15家部级质检机构以及3家能力验证不合格部级质检机构开展检查,主要通过查看现场、查阅档案、人员访谈等方式,重点检查了其管理人员任免、档案记录、人员上岗管理、检测工作、检验报告、环境条件以及安全生产等情况。
从检查结果来看,大部分检测机构基本符合相关规章制度要求,保证了持续出具合法、准确、公正检测数据和结果的能力水平。但少数机构在日常运行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质量体系文件未及时改版,质量体系长期没有有效运转,管理人员任命手续不全,以及存在档案管理、原始记录溯源、样品状态标识编号、仪器设备计量状态标识、标准变更、检验报告、气瓶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与存放等问题。
二、处理意见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农市发〔2007〕23号)有关规定,本着“依法依规、从严处罚”的原则进行结果处理。本次飞行检查的18家机构中,7家机构基本符合检查条款,通过检查;5家机构因未按规定对人员、仪器设备、设施条件、质量管理体系、检测工作等实施有效管理,检验报告、原始记录及其他档案管理不规范,自整改通知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自行整改后通过检查;3家机构因检测工作存在较大风险隐患,责令3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2家机构因管理混乱或机构负责人任免不符合规定,责令6个月内整改,整改期内,停止安排指令性任务。相关机构名单及处理意见详见附件。1家机构在本次飞行检查期间主动申请撤销机构授权。
三、有关要求
请各有关机构高度重视本次飞行检查结果,对所有检查发现的问题均应按整改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并向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报送整改报告,同时抄送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对存在较重问题的机构,我部将派出专家现场核查整改效果。对于整改逾期或整改不到位的机构,我部将依规注销其相关资质。
请各有关质检机构的承建单位和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和证后监管,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质量意识、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不断提升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和水平。
附件:2018年农业农村部部级质检机构飞行检查结果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3月26日
附件
序号 |
被检查单位 |
处理意见 |
1 |
农业农村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 |
通过检查 |
2 |
农业农村部农业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京) |
通过检查 |
3 |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昌) |
通过检查 |
4 |
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 |
通过检查 |
5 |
农业农村部牧草与草坪草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兰州) |
通过检查 |
6 |
农业农村部种猪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 |
通过检查 |
7 |
农业农村部蔬菜水果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
通过检查 |
8 |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加工机械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 |
自行整改后
通过检查 |
9 |
农业农村部薯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张家口) |
自行整改后
通过检查 |
10 |
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春) |
自行整改后
通过检查 |
11 |
农业农村部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
自行整改后
通过检查 |
12 |
农业农村部农业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昆明) |
自行整改后
通过检查 |
13 |
农业农村部花卉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 |
限期3个月内整改 |
14 |
农业农村部农业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重庆) |
限期3个月内整改 |
15 |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宁) |
限期3个月内整改 |
16 |
农业农村部排灌机械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
限期6个月内整改 |
17 |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福州) |
限期6个月内整改 |
附件:农办质〔2019〕15号.ceb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