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许殖民地国家及民族独立之宣言

关于准许殖民地国家及民族独立之宣言
1959年11月20日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1959年11月20日第1514(XV)号文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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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准许殖民地国家及民族独立之宣言

  大会,

  念及世界人民在联合国宪章中宣布决心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并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

  深知必须根据尊重所有民族之权利平等与自决之原则,及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普遍尊重及执行人权与基本自由之原则,造成安定与幸福之情境,和平与友好之关系,

  承认所有未独立民族盼望自由之殷切及此等民族对于达成其独立所发生之决定性作用,

  深知因不与此等民族以自由或阻挠其自由而造成之日益严重之冲突,乃系对世界和平之严重威胁,

  鉴于联合国在协助托管领土及非自治领土之独立运动方面之重要任务,

  深知世界各民族热望各种形式之殖民主义一律终止,

  深信殖民主义之继续存在妨碍国际经济合作之发展,阻挠未独立民族社会、文化与经济之发展,且与联合国世界和平之理想相悖,

  声明各民族均可为其本身之目的自由处置其天然财富资源,但不得妨碍由于以互利原则为基础之国际经济合作及依据国际法而发生之任何义务,

  深信解放之过程不能抗拒,亦不能倒转,为避免严重危机起见,殖民主义及与之并行之各种隔离及歧视办法均须终止,

  欢迎近年来许多非独立领土已臻于自由独立,察及尚未独立领土趋于自由之倾向日益显明,

  确信各民族均有享受完全自由,行使主权及维持国家领土完整之不可剥夺之权利,

  郑重宣布有迅速无条件终止各种形式之殖民主义之必要;

  且为此目的

  宣言如下:

  一、各民族之受异族奴役、统治与剥削,乃系否定基本人权,违反联合国宪章,且系促进世界和平与合作之障碍。

  二、所有民族均有自决权,且凭此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及文化发展。

  三、绝对不得以政治、经济、社会或教育上之准备不足为迟延独立之借口。

  四、对未独立民族之一切武装行动过各种压制措施概应停止,使彼等能和平自由行使完全独立之权利,其国家领土之完整应受尊重。

  五、在托管领土及非自治领土或其他尚未形成独立之领土内立即采取步骤,不分种族、信仰或肤色,按照此等领土各民族自由表达之意志,将一切权力与条件无保留移交彼等,使能享受完全之独立及自由。

  六、凡以局部破坏或全部破坏国家统一及领土完整为目的之企图,均与联合国宪章之宗旨及原则不相容。

  七、所有国家均应在平等及不干涉他国内政及尊重各民族之主权及其领土完整之基础上,忠实严格遵行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及本宣言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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