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外国人携带第三国女佣来华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外国人携带第三国女佣来华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6〕267号
1996年12月1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江苏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外国人携带第三国女佣来华问题的请示》(苏劳就[1996]30号)收悉。经商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现答复如下:

  外国人携带外籍女佣来华,是属于一般劳务人员来华就业,根据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联合颁发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应从严掌握,确需来华的,须报请省级劳动、公安部门审批。审批机关应严格控制人员数量及就业范围。经省级劳动、公安部门批准后,携带女佣的外国人可代其申办就业许可,入境后办理就业证和居留证。该女佣的就业证与居留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携带其来华的外国人的居留证有效期。女佣在华就业期间,不得交换雇主,若被解雇,须办理就业与居留终止手续,并立即出境。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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