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年-2010年)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5年1月27日批复: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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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1993年以来,经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年-2010年)》在指导首都建设和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规划确定的2010年的大部分发展目标已经提前实现。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北京进入了新的重要发展阶段。为紧紧抓住本世纪前二十年重要战略机遇期,充分利用好城市发展的良好机遇和承办2008年夏季奥运会的带动作用,实现首都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解决城市发展中面临的诸多矛盾和问题,迫切需要为城市未来的长远发展确定新的目标,开拓新的空间,提供新的支撑条件。

为了适应首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2002年5月北京市第九次党代会提出了修编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工作任务,根据2003年国务院对《北京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研究》的批示精神,以及2004年1月建设部《请尽快开展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函》,特编制《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

第2条 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为目标。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战略思想,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构建首都和谐社会的能力。
  1. 贯彻更好地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服务、为日益扩大的国际交往服务、为国家教育、科技、文化和卫生事业的发展服务和为市民的工作和生活服务的原则。
  2. 贯彻“五个统筹”的原则。结合首都发展的实际,统筹城乡发展,推进郊区城市化进程,实现城区与郊区的统一规划;统筹区域发展,协调好京津冀地区以及北京城区与郊区、南城与北城、平原地区与山区的发展规划,积极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好产业与社会事业发展的空间布局;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协调好人口、资源和环境的规划配置;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提高城市现代化、国际化水平。
  3. 贯彻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原则。强调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发展中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协调作用,突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高度重视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的发展。
  4. 贯彻尊重城市历史和城市文化的原则。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保护古都的历史文化价值,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全面展示北京的文化内涵,形成融历史文化和现代文明为一体的城市风格和城市魅力。
  5. 贯彻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生态保护型社会的原则。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正确处理城市化快速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充分考虑资源与环境的承载能力,全面推进土地、水、能源的节约与合理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的发展战略,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发展模式,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第3条 发展重要条件

  1. 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北京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与北京承办2008年夏季奥运会是北京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机遇。
  2. 巩固首都各项事业取得的巨大成就,保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等方面在全国的领先地位,是北京在国家重要战略机遇期内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基础和重要保障。
  3. 土地、水、能源等自然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利用是保障北京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城市发展规模应严格控制在土地和水资源的合理承载能力之内。
  4. 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是制约北京城市发展的重要因素,北京城市发展规模和空间布局的确定必须充分考虑环境与生态的现实状况和发展目标。
  5. 北京所在的京津冀地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区域。京津冀地区的整体发展将为北京城市持续快速发展提供支持,尤其京津城镇发展走廊是未来京津冀区域城镇协调发展最重要的地区,是确定北京未来城市发展主导方向的重要因素之一。
  6. 城市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是城市发展的重要基础。北京西部、北部的山区(包括浅山区)应控制大规模的人口和产业集聚,东部和南部平原地区是城市发展的主要方向。

第4条 规划修编的重点

  1. 优先关注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护,优先关注资源的节约与有效利用,打破行政界限,推动城市规划创新与城市建设模式的转变。
  2. 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的复杂性,采取更为灵活的、适应未来发展的规划对策。本次规划着重城市宏观的、长远的规划内容,将微观的、近期的规划内容放在《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中编制,并采取滚动编制的机制,加强规划实施的动态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3. 本次规划突出新城规划、交通与基础设施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四个重点内容,同时对城市安全问题和京津冀区域协调发展问题进行重点研究。

第5条 规划的基本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 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年)
  3. 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5年)
  4. 北京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研究》(2003年)
  5.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年-2010年)

第6条 本次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为北京市行政辖区,总面积为16410平方公里。

第7条 规划期限为2004年-2020年

近 期 2004年-2010年
远 期 2011年-2020年
远 景 2020年以后

第二章 城市性质、发展目标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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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城市性质

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是世界著名古都和现代国际城市。

第9条 城市发展目标和主要职能

按照中央对北京做好“四个服务”的工作要求,强化首都职能;以建设世界城市为努力目标,不断提高北京在世界城市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发挥首都在国家经济管理、科技创新、信息、交通、旅游等方面的优势,进一步发展首都经济,不断增强城市的综合辐射带动能力;弘扬历史文化,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形成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具有高度包容性、多元化的世界文化名城,提高国际影响力;创造充分的就业和创业机会,建设空气清新、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宜居城市。创建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经济繁荣、社会安定的首善之区。
  1. 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所在地。
  2. 邦交国家使馆所在地,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主要所在地,国家最高层次对外交往活动的主要发生地。
  3. 国家主要文化、新闻、出版、影视等机构所在地,国家大型文化和体育活动举办地,国家级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聚集地。
  4. 国家经济决策、管理,国家市场准入和监管机构,国家级国有企业总部,国家主要金融、保险机构和相关社会团体等机构所在地,高新技术创新、研发与生产基地。
  5. 国际著名旅游地、古都文化旅游,国际旅游门户与服务基地。
  6. 重要的洲际航空门户和国际航空枢纽,国家铁路、公路枢纽。

第10条 城市发展阶段目标

按照国家实现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总体部署,第一阶段,全面推进首都各项工作,努力在全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构建现代国际城市的基本构架;第二阶段,到2020年左右,力争全面实现现代化,确立具有鲜明特色的现代国际城市的地位;第三阶段,到2050年左右,建设成为经济、社会、生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城市,进入世界城市行列。

第11条 经济发展策略

  1.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走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注重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显著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2. 坚持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强化首都经济职能。依托科技、人才、信息优势,增强高新技术的先导作用,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不断提高首都经济的综合竞争力,促进首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扩大第三产业规模,加快服务业发展,全力提升质量和水平。深化农业结构调整,积极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科技进步。
  3. 2020年,人均地区生产总值(GDP)突破10000美元;第三产业比重超过70%,第二产业比重保持在29%左右,第一产业比重降到1%以下。

第12条 社会发展策略

  1. 全面推进人口健康发展。不断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加强人口管理和服务。完善社区服务体系,改善人居环境质量。
  2. 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促进文化事业的全面繁荣和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3. 积极促进社会公平。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关注弱势群体,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社会化,改善创业环境,建设完善的社会事业体系,推动社会均衡发展。
  4. 加快建设信息社会。广泛应用信息技术,大力发展信息服务业,建设“数字北京”,社会信息化各项指标达到与现代国际城市相适应的水平。
  5. 切实保障城市安全。构建城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完善的防灾减灾和应急保障的设施系统,建立有效应对各种公共突发事件的预警和防范机制。

第13条 区域协调发展策略

  1. 积极推进环渤海地区的经济合作与协调发展,加强京津冀地区在产业发展、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城镇空间与基础设施布局等方面的协调发展,进一步增强北京作为京津冀地区核心城市的综合辐射带动能力。
  2. 加强与以天津港为核心,京唐港(王滩港区、曹妃甸港区)、秦皇岛港共同组成的渤海湾枢纽港群海洋运输体系的协调,建立以北京为核心的区域高速公路和铁路运输体系,以北京首都机场为枢纽的区域航空运输体系,形成陆海空一体、国际国内便捷联系的区域交通网络。
  3. 在京津冀城镇群的核心地区形成以京津城镇发展走廊为主轴,京唐、京石城镇发展走廊和京张、京承生态经济走廊为骨架的区域空间体系,实现区域统筹协调发展。

第14条 生态环境发展策略

  1. 以生态健康为目标,确保生态安全。加强区域生态环境联合建设和流域综合治理,建立稳定的区域生态网络,特别是与河北、山西、内蒙古合作,加强燕山、太行山山脉生态屏障建设。
  2. 加强平原地区生态林地的保护和建设。划定限制建设地区,有效保护森林、河湖、湿地等生态敏感地区,积极进行绿化隔离地区、森林公园、生态廊道、城市公共绿地等生态环境建设。
  3. 严格执行环境排放标准。控制大气、水、噪声和固体废弃物污染,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监督与管理。优化能源结构,节约使用能源。

第15条 城市空间发展策略

  1. 区域协调发展。加强北京与京津冀地区,特别是与京津城镇发展走廊及北京周边城市的协调,构筑面向区域综合发展的城市空间结构。
  2. 市域战略转移。逐步改变目前单中心的空间格局,加强外围新城建设,中心城与新城相协调,构筑分工明确的多层次空间结构。
  3. 旧城有机疏散。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逐步疏解旧城的部分职能,构筑与世界文化名城相适应的空间结构。
  4. 村镇重新整合。加快农村地区城镇化步伐,整合村镇,推进撤乡并镇、迁村进镇,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构筑城乡协调发展的空间结构。

第三章 城市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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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 人口规模

  1. 2020年,北京市总人口规模规划控制在1800万人左右,年均增长率控制在1.4%以内。其中户籍人口1350万人左右,居住半年以上外来人口450万人左右。
  2. 2020年,北京市城镇人口规模规划控制在1600万人左右,占全市人口的比例为90%左右。
  3. 考虑到影响城市人口集聚的多方面因素及其不确定性,为适应首都城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根据对城市实际发展速度的动态监测,适时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城市空间布局,积极应对各种发展状况,始终保持城市规划对城市发展和建设的调控作用,统筹人口、资源与环境,实现协调发展。考虑到人口流动以及其它不确定因素,本次规划的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指标暂按2000万人预留。

第17条 城镇人口引导与分布

  1. 积极引导人口的合理分布,通过疏散中心城的产业和人口,大力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人口向新城和小城镇集聚。2020年,中心城人口规划控制在850万人以内,新城人口约570万人,小城镇及城镇组团人口约180万人。
  2. 严格控制中心城人口规模,进一步疏解旧城人口,合理调整中心城的人口分布。中心城中心地区人口约540万人(其中旧城人口约110万人),边缘集团人口约270万人,绿化隔离地区及外围地区人口约40万人。
  3. 积极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整体生态环境的改善,引导人口在区域层面上的合理分布,保证远期北京人口规模突破规划控制的1800万人时,区域具有足够的集聚和吸纳能力。 
  4. 加强人口的引导与管理,努力控制首都人口过快增长。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工作。积极探索,充分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多种手段对人口的增长与分布实行有效的引导和调控。

第18条 城镇人口结构与素质

  1. 适应北京人口年龄结构变化的趋势,满足不同年龄段人口的工作、生活需要。重点关注进入老龄化社会带来的城市问题和服务需求,在公共服务设施保障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2. 结合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发挥城市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积极推动社会结构的持续优化。
  3. 不断增强中心城的辐射带动作用,积极推进城市化进程,大力提高全市人口素质,着力优化中心城的人口素质结构。

第19条 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2020年,北京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650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105平方米。其中中心城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约778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92平方米;新城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约640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112平方米;镇及城镇组团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约212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

第20条 城镇建设用地控制

  1. 切实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形成节约用地的发展模式,严格控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2. 建立城市发展的动态监控机制,依据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的趋势与变化,调控城市建设用地投放总量和建设时序,并适时调整规划应对方案。
  3. 城镇建设用地的投放与城市发展重点紧密结合,积极推动新城建设,实现城市空间结构的调整。

第四章 城市空间布局与城乡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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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城市空间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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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条 在北京市域范围内,构建“两轴-两带-多中心”的城市空间结构。

  1. 两轴:指沿长安街的东西轴和传统中轴线的南北轴。
  2. 两带:指包括通州、顺义、亦庄、怀柔、密云、平谷的“东部发展带”和包括大兴、房山、昌平、延庆、门头沟的“西部发展带”。
  3. 多中心:指在市域范围内建设多个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城市职能中心,提高城市的核心功能和综合竞争力,包括中关村高科技园区核心区、奥林匹克中心区、中央商务区(CBD)、海淀山后地区科技创新中心、顺义现代制造业基地、通州综合服务中心、亦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心和石景山综合服务中心等。

第22条 在“两轴-两带-多中心”城市空间结构的基础上,形成中心城-新城-镇的市域城镇结构。

  1. 中心城是北京政治、文化等核心职能和重要经济功能集中体现的地区。其范围是上版总体规划市区范围加上回龙观与北苑北地区,面积约1085平方公里。
  2. 新城是在原有卫星城基础上,承担疏解中心城人口和功能、集聚新的产业,带动区域发展的规模化城市地区,具有相对独立性。规划新城11个,分别为通州、顺义、亦庄、大兴、房山、昌平、怀柔、密云、平谷、延庆、门头沟。
  3. 镇是建制镇的简称,是推动北京城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重点镇和一般镇。

第二节 次区域的划分与发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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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条 按照“两轴-两带-多中心”的城市空间结构,为统筹经济社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不同区域的现状发展特征、资源禀赋及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划定次区域,通过对次区域的限制条件、开发强度、开发模式和管理模式的分类指导,实施分区域的城市发展策略。

第24条 次区域的划分

在北京市域范围内划分四个次区域,并进一步划定管制区。

  1. 中心城次区域:即中心城的规划范围(不含石景山五环路以西地区)。
  2. 东部次区域:包括通州、顺义、亦庄以及怀柔、密云、平谷等的平原地区。
  3. 西部次区域:包括大兴(除亦庄地区以外地区)、房山山前平原、丰台河西地区、门头沟山前平原、海淀山后地区和昌平(不包括回龙观、北苑北地区)的山前平原、延庆平原以及石景山五环路以西地区。
  4. 山区次区域:包括怀柔北部山区、密云北部山区、昌平北部山区、门头沟西部山区、房山西部山区、延庆山区。

第25条 次区域发展导则

  1. 中心城次区域以调整优化和提高为主,重点进行城市环境整治、交通疏理、基础设施改善,合理控制建设强度,逐步疏解人口与产业,完善政治、文化和国际交往中心的功能,大力发展以高端服务、金融保险和文化旅游为主体的第三产业,提升城市职能中心品质。整体保护和有机更新旧城,进一步划定旧城管制区。
  2. 东部次区域是城市未来重点发展的地区,也是北京面向区域,联系天津、河北等省市的重要地区。通州、顺义和亦庄地区是承接中心城人口、职能疏解和新的产业集聚的主要地区。积极引导以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为主的第二产业向该地区集聚,并在公共服务、居住配套以及相应的教育培训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形成北京第二产业集中发展的区域。实施以综合交通运输走廊(公共交通走廊)为引导,整体联动、高密度集约发展模式。密云、怀柔和平谷的平原地区建设为首都国际交往服务的重要外事活动基地,开发旅游休闲、会议培训和生态农业,可适当发展无污染的都市型工业,应与生态环境充分协调,防止高密度连片发展。
  3. 西部次区域是城市未来重要的发展地区,在维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积极引导高新技术研发与服务、旅游休闲、商业物流、教育等生态友好型的产业向该地区集聚。以优化、整合、完善现有的发展空间为主,改善生态环境,引导高品质、组团式集约发展,防止高密度连片开发。
  4. 山区次区域是城市重要的生态屏障,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旅游资源,以生态维护、水源保护、适度旅游和生态农业开发为主。严格控制浅山区开发建设,加强绿化建设和生态恢复。

第三节 城乡统筹与村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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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条 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有效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构筑城乡一体、统筹协调发展的格局,是北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促进“三农”问题解决,促进农村繁荣、农业发达、农民富裕的根本出路;是改善生态环境,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拓展城市发展空间的客观需要。

第27条 实施以新城、重点镇为中心的城市化战略,与城市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相适应,逐步形成分工合理、高效有序的网络状城镇空间结构。加强农村居民点的整合,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服务水平,推动产业向规模经营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农民向城镇集中。

第28条 镇的建设

  1. 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示范带动的原则,依托高速公路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设施配套、环境优美、各具特色的城镇,促进小城镇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 
  2. 扩大小城镇规模,优先发展重点镇。适当归并、重新整合,选择30个左右区位条件优越、发展基础好、潜力大的建制镇作为重点镇,形成聚集效益和区域竞争优势。镇中心区规划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严格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促进土地的集约利用。
  3. 针对中心城周围、新城周围、山区小城镇不同的基础条件、资源状况和发展水平,制定分类指导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引导和鼓励经济联系紧密、资源互补的城镇进行协作和联动发展,形成重点镇带动一般镇、平原镇带动山区镇、小城镇带动农村的发展格局。
  4. 合理确定和强化小城镇的产业依托,发挥比较优势,与国家级、市级开发区形成分工合理的产业梯次结构。小城镇产业发展应以解决农民就业为主要目标,发展符合大城市郊区特点的劳动密集型、都市型工业和第三产业。
  5. 统筹协调小城镇的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加强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努力改善小城镇生态环境质量。
  6. 加快小城镇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逐步缩小城乡社会事业发展水平的差距。
  7. 加强城乡一体的公共交通体系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引导小城镇集中发展,切实改善小城镇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29条 村庄建设

  1. 坚持统一规划、集中紧凑建设的原则,促进农村人口的就业和居住向小城镇、中心村集中。将中心村建设成为具有地方特色、环境优美、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的现代化农村新型社区。
  2. 积极推进村庄整合及迁村进镇。通过对分散农村居民点的拆迁、合并、改造,扩大中心村规模。集约利用土地,规划农村人均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在150平方米以内。
  3. 采取多种措施,加快搬迁山区生存及发展条件恶劣的村庄。
  4. 积极推动农村居民点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逐步建立符合农村居民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基础设施服务体系。

第30条 城镇化是一个长期、复杂、动态的过程,应以循序渐进、因地制宜为原则,合理把握城镇化进度,制定综合性的配套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进。

  1. 以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的根本利益为前提。
  2. 改革土地征用制度,逐步完善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政策,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农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3.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配置城市资源的经营模式,建立健全建设用地供应宏观调控机制,大力推进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合理流转,依据国家财税改革的政策,适时研究制定相关的配套措施,拓宽小城镇建设和村庄建设资金的来源。
  4. 统筹考虑城市建设用地扩展和耕地保护,加大土地整理力度,通过退宅复耕和归并零散农田,维持耕地的动态平衡,促进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
  5. 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农民到城镇由流动就业向稳定就业转化;加强农民的教育与就业培训,增强农民的就业能力。

第五章 新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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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条 新城是北京“两轴-两带-多中心”城市空间结构中两个发展带上的重要节点,是承担疏解中心城人口和功能、集聚新的产业,带动区域发展的规模化城市地区。应充分依托现有卫星城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成为相对独立、功能完善、环境优美、交通便捷、公共服务设施发达的健康新城。

第32条 新城发展策略

  1. 发挥市场机制和公共投资的作用,按照次区域的规划要求,合理确定各新城的发展模式和开发强度,积极引导各新城地区的分工与协作,合理高效配置资源,统筹区域发展。
  2. 在市政府的统筹协调下,积极发挥区(县)政府的作用,构建分工明确、责任明晰、机制创新、高效务实、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征的发展平台。
  3. 根据城市发展的资源环境条件、主导方向、产业布局和建设时序,合理确定市域范围内新城的布局、职能与空间规划,使城市的空间布局与产业布局互为依托,不断完善城市的结构与功能;合理确定新城规模,增强新城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
  4. 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注重把握城市发展的不确定性和动态性,根据发展环境的变化,适时适度调整新城的规模和建设时序。
  5. 积极发挥基础设施的引导作用,采取以公共交通特别是轨道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模式,土地开发与交通设施建设相互协同,建立以公共交通为纽带的城市布局及土地利用模式,促进新城的理性增长。
  6. 高品质、高标准建设新城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提高新城吸引力,促进新城发展。
  7. 大力推广节能节水措施,率先在建筑节能、中水利用等方面起到示范作用。
  8. 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和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并规划预留和储备好中远期发展的用地空间。

第33条 根据城市经济发展的趋势和区域联系的主导方向,综合分析各新城的区位条件、发展基础、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重点发展位于东部发展带上的通州、顺义和亦庄3个新城。重点发展的3个新城应成为中心城人口和职能疏解及新的产业集聚的主要地区,形成规模效益和聚集效益,共同构筑中心城的反磁力系统。

第34条 通州、顺义、亦庄新城规划人口规模为70万~90万人,同时预留达到百万人口规模的发展空间;大兴、昌平、房山新城规划人口规模约60万人;其它新城规划人口规模在15万~35万人之间。

第35条 通州新城及地区发展

  1. 东部发展带的重要节点,北京重点发展的新城之一,也是北京未来发展的新城区和城市综合服务中心。引导发展行政办公、商务金融、文化、会展等功能。是中心城行政办公、金融贸易等职能的补充配套区。
  2. 空间上主要向东、向南发展,北运河以东地区是引导发展行政办公、金融商务等功能的重要区域,该地区的规划和建设要高起点、高标准,突出以北运河为纽带的城市形象与文化内涵。

第36条 顺义新城及地区发展

  1. 东部发展带的重要节点,北京重点发展的新城之一。引导发展现代制造业,以及空港物流、会展、国际交往、体育休闲等功能。
  2. 在空间布局上由三部分组成:①潮白河以西地区为顺义中心区和现代制造业基地,包括顺义仁和镇、马坡镇和牛栏山镇。②天竺空港区包括空港工业区、北京天竺空港出口加工区和后沙峪地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以空港为依托的物流业。③潮白河以东地区包括北小营镇和南彩镇,主要为城市远期发展预留空间,适时启动建设。

第37条 亦庄新城及地区发展

  1. 东部发展带的重要节点,北京重点发展的新城之一。引导发展电子、汽车、医药、装备等高新技术产业与现代制造业,以及商务、物流等功能,积极推动开发区向综合产业新城转变。
  2. 在空间布局上由亦庄和永乐地区两部分组成,亦庄在现状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基础上,继续向东南方向发展,大力完善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永乐为城市远期发展预留空间,将在永乐镇的现状基础上主要向西北方向发展,成为京津城镇发展走廊的重要节点。

第38条 大兴新城及地区发展

  1. 北京未来面向区域发展的重要节点,在北京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引导发展生物医药等现代制造业,以及商业物流、文化教育等功能。
  2. 空间上重点向西发展,东部地区结合麋鹿园、团河行宫建设南部郊野生态公园,同时应建设并保护好南中轴沿线地区的绿色开敞空间。

第39条 房山新城及地区发展

  1. 北京面向区域发展的重要节点,引导发展现代制造业、新材料产业(石油化工、新型建材),以及物流、旅游服务、教育等功能。
  2. 空间上重点整合良乡与燕房两个组团的用地资源,良乡组团空间上重点向南发展,协调好城镇建设与小清河分洪区的关系。

第40条 昌平新城及地区发展

  1. 重要的高新技术研发产业基地,引导发展高新技术研发与生产、旅游服务、教育等功能。
  2. 在空间布局上由两部分组成:①昌平组团,在原昌平中心区基础上东扩发展。②沙河组团,结合沙河高教园区建设和传统产业调整改造,适当增加高新技术研发等功能。

第41条 怀柔新城及地区发展

  1. 北京东部发展带上的重要节点,国际交往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引导发展会议、旅游、休闲度假、影视文化等功能,平原地区可发展科技含量高、无污染的都市型工业、现代制造业。
  2. 空间上主要向东发展,呈组团式布局,协调好城镇建设与水源保护、生态廊道的关系。

第42条 平谷新城及地区发展

  1. 北京东部发展带的重要节点,是京津发展走廊上的重要通道之一。引导发展都市型工业和现代制造业,以及物流、休闲度假等功能。
  2. 空间上主要跨洳河向西发展。

第43条 密云新城及地区发展

  1. 北京东部发展带上的重要节点,是北京重要的水源保护地,也是国际交往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引导发展科技含量高、无污染的都市型工业,以及旅游度假、会议培训等功能。
  2. 空间上主要结合现有城镇改造向西、南方向适当发展。

第44条 延庆新城及地区发展

  1. 国际交往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联系西北地区的交通枢纽,国际化旅游休闲区。引导发展都市型工业,以及旅游、休闲度假、物流等功能。
  2. 空间发展上遵循保护官厅水库及周边自然环境的原则,充分利用山川盆地的空间特点,营造山水相间的生态园林新城并协调好防洪与建设的关系。

第45条 门头沟新城及地区发展

  1. 西部发展带的重要组成部分。引导发展文化娱乐、商业服务、旅游服务等功能。
  2. 空间上以现有建成区为基础调整优化,提升品质。

第六章 中心城调整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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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规模与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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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条 2020年,中心城人口规划控制在850万人以内,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78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92平方米。

第47条 中心城规划分为三个层次,即以旧城为核心的中心地区、围绕中心地区的10个边缘集团以及绿化隔离地区。中心城总用地面积约1085平方公里,其中,中心地区面积约336平方公里,边缘集团面积约268平方公里,绿化隔离地区面积约481平方公里。

第二节 目标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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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条 中心城是政治、文化中心功能和重要经济功能集中体现的地区,也是历史文化传统与现代国际城市形象集中体现的重要地区。中心城的建设应从外延扩展转向调整优化,特别是应严格控制中心城中心地区的城市建设规模。完善“分散集团式”的布局,加快形成中心地区核心功能聚集、边缘集团功能完善、绿化隔离地区环境优美、外围地区发展协调的良好格局。

  1. 进一步完善首都职能,加强培育与大国首都相适应的国际交往职能。
  2. 弘扬城市文化,协调推进历史文化传统保护与现代化建设。
  3. 提升城市的核心经济功能,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

第49条 原则

  1. 坚持整体和集约发展的原则。对区位、职能和发展目标相近的区域加强资源整合与共享,打破行政界限,实施统一的规划与管理,有效避免重复建设。
  2. 坚持中心城调整优化和新城发展联动的原则。保持中心城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提高城市整体的运行效率。疏解中心城的部分职能到新城,提升中心城的社会公共服务品质,提高新城的社会公共服务水平。
  3. 坚持旧城功能调整优化和古都风貌保护统筹的原则。增强政治和文化中心的功能,保护古都风貌和整体空间格局,形成传统物质空间与现代城市功能相协调的城市形态。
  4. 坚持整体建设用地比例协调和空间疏密有致的原则。深化产业结构调整,保证各类用地的合理比例,支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遵循土地价值规律和产业集聚规律,引导与支持现代服务业在城市职能中心相对集聚。以合理的空间容量为前提,控制开发强度,增加城市开敞空间,改善人居环境。
  5. 坚持完善交通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和绿化系统的原则。重视城市生命线系统的建设,提高城市抗风险能力。充分挖掘现有设施潜力,完善交通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支持城市高效运行。建设高质量的绿化系统,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第三节 调整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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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条 中心城主要承担国家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金融管理中心、教育科研中心的职能,同时具有服务全国的会展、旅游、体育、医疗、商业等功能。

第51条 实施六个调整,疏解中心城人口和部分职能,改善城市发展环境。

  1. 调整人口分布,疏解中心地区人口。通过调整部分职能和实施旧城的有机更新,积极引导人口向边缘集团和新城转移。综合考虑中心地区的环境特点、适宜密度和发展目标等,争取2020年中心地区人口规模从现状650万人下降到540万人,其中旧城的居住人口控制在110万人左右。
  2. 调整工业用地比例,搬迁改造传统工业。加快实施首钢、通惠河南化工区及垡头等地区的传统工业搬迁及产业结构调整。合理改造和利用现有设施,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及高新技术产业,改善地区整体环境。完善上地、丰台、石景山、望京、酒仙桥等科技园区的建设。
  3. 调整仓储物流设施布局,搬迁整治中心地区的小商品批发市场。加强仓储物流设施的布局调整,利用原有仓储设施,在四环路及五环路附近安排为中心城服务的综合物流园及专业物流园,在丰台五里店建设综合物流园,在海淀四道口、丰台玉泉营等地区建设专业物流园。进一步完善口岸建设。对于规模较大,服务水平低下,盲目发展,影响城市安全、环境和交通,与现代国际城市形象不相符合的小商品批发市场,应加快整治和搬迁。
  4. 调整迁出部分行政办公、教育、科研、医疗等设施。整合改善现有设施条件,提高水平,积极引导新增需求向新城转移。重组教育资源,逐步实施高等院校部分校区向新城的疏解。利用现有场地条件继续完善中心城现有各级医疗保健设施,不在中心地区内新建非居住区配套的大型医疗卫生设施。
  5. 调整改造与城市整体发展不协调的地区,整治“城中村”。采取多种措施,在规划期内全面完成“城中村”的改造,提升城市品质和提高城市整体环境水平。
  6. 调整威胁城市公共安全的设施布局,搬迁整治危险源。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危险源,应实施搬迁,限期排除;对于城市高风险设施,应加强整治和管理,确保首都安全。

第52条 实施六个优化,提升中心城的核心职能和城市综合竞争力。

  1. 优化行政办公用地布局,创造高效政务活动环境。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高效开展工作服务,形成若干相对集中的办公区。在旧城内,不再安排大型行政办公设施。结合旧城外部分地区的调整改造以及新城的开发建设,安排行政办公用地及预留用地。
  2. 优化文化产业发展环境,增强文化中心功能。以北京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为基础,发挥北京在国际交流、科技、信息、人文等方面的突出优势,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积极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进一步增强文化中心的功能。
  3. 优化城市职能中心功能,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进一步完善中关村高科技园区核心区、中央商务区(CBD)、奥林匹克中心区、海淀山后科技创新中心等城市职能中心的功能。结合首钢的搬迁改造,建设石景山综合服务中心,提升城市职能中心品质和辐射带动作用,大力发展以金融、信息、咨询、休闲娱乐、高端商业为主的现代服务业。
  4. 优化涉外设施和用地的配置,提高国际化程度。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强化国际交往中心职能,建设与现代国际城市相适应的高品质、多样化、满足不同需求的涉外设施。
  5. 优化空间结构,创造安全宜人的人居环境。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力度,通过城市用地功能的调整,加快中心城绿地系统建设,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功能,提高建设与服务水平。
  6. 优化交通及市政基础设施,提高城市运行效率。健全中心城道路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系统,整合资源,挖掘潜力,改善中心城交通状况,全面提高市政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第53条 城市轴线的保护与发展

中心城以旧城为核心,继承发展传统中轴线和长安街轴向延伸的十字空间构架。
  1. 中轴线以文化功能为主,以中部历史文化区、北部体育文化区、南部城市新区为核心,体现古都风貌与现代城市的完美结合。其中,中部地区荟萃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精华,应严格保护;北部地区以奥林匹克中心区为主体,建成国际一流的文化、体育、会展功能区;南部地区通过引导发展商业文化综合职能及行政办公职能,带动南城发展。
  2. 长安街及其延长线是体现北京作为全国政治、文化中心功能的重要轴线;规划以中部的历史文化区和中央办公区为核心,在东部建设中央商务区(CBD),在西部建设综合文化娱乐区,完善长安街轴线的文化职能。

第54条 边缘集团建设

边缘集团是中心城承担产业与人口聚集的重要地区。针对各边缘集团的特点及发展条件,鼓励混合功能综合开发,促进本地就业,推进产业、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均衡发展,改变边缘集团居住功能单一、配套设施不全的局面。进一步加大对传统工业的搬迁改造,发展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都市型工业。
北苑集团、酒仙桥集团望京地区和清河集团回龙观地区重点进行空间优化整合,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改善交通条件;清河、酒仙桥、东坝及丰台集团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定福庄、南苑及西苑集团以教育科研为主;石景山及垡头集团调整用地功能,搬迁改造现有的污染扰民企业。南苑集团作为远期中央行政办公预留地的备选用地。

第55条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

绿化隔离地区要以绿化和生态环境建设为前提,严格控制城市建设规模,有效引导经济发展方向,全面实现城市化。
  1. 第一道绿化隔离带应建设成为具有游憩功能的景观绿化带和生态保护带。对现状保留单位提出合理的调整改造方案,分期实施。
  2. 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及都市型工业,妥善解决城市化过程中农民生活与就业问题。
  3. 控制开发强度,加强空间整合和环境整治,把建设用地外围的绿色空间划定为永久性绿地。积极治理“三废”污染,纳入环境保护统一管理的轨道。

第56条 海淀山后和丰台河西地区建设

海淀山后和丰台河西地区是中心城整体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空间与职能发展方面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特色。
  1. 海淀山后地区是北京高新技术研发与创新的重要基地,是城市西北部重要的旅游区,应加快城市化进程,全面实现城市化,建设生态型、田园式和现代化的自然生态系统与城市生态系统相结合的综合城市新区。坚持高品质、组团式的发展模式,注重与周边自然山水格局相协调,严格控制整体建设密度,合理确定开发强度。
  2. 丰台河西地区应通过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改革大型国有企业和全面推进城市化,激活传统产业的发展潜力,建设北京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示范区和科技产业化基地。加强空间整合和环境整治,加快交通及市政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57条城八区功能定位

  1. 东城区是北京市政治中心的主要载体,全国性文化机构聚集地之一,传统文化重要旅游地区和国内知名的商业中心。
  2. 西城区是国家政治中心的主要载体,国家金融管理中心,传统风貌重要旅游地区和国内知名的商业中心。
  3. 崇文区是北京体育产业聚集区,都市商业区和传统文化旅游、娱乐地区。
  4. 宣武区是国家新闻媒体聚集地之一,宣南文化发祥地和传统商业区。
  5. 朝阳区是国际交往的重要窗口,中国与世界经济联系的重要节点,对外服务业发达地区,现代体育文化中心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6. 海淀区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之一,国际知名的高等教育和科研机构聚集区,国内知名的旅游、文化、体育活动区。
  7. 丰台区是国际国内知名企业代表处聚集地,北京南部物流基地和知名的重要旅游地区。
  8. 石景山区与门头沟新城共同构成城市西部发展带的重要节点,是城市综合服务中心之一,同时也是文化娱乐中心和重要旅游地区。

第四节 地下空间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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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条 开发利用原则

  1. 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平战结合和首都特殊的战备要求,以地下轨道交通为基础,分层开发,地上与地下相互协调,形成系统化、现代化的地下空间体系。
  2. 建设完善的地下交通系统、地下生命线系统、地下人防系统、城市重点地区的地下公共设施系统。
  3. 科学利用浅层(-10米以上),作为近期建设和主要城市功能布置的重点;积极拓展次浅层(-10~-30米);统筹规划次深层和深层(-30~-100米)。

第59条 以主要交通节点为发展源,以地铁网络为骨架,以重点功能区为重点,形成与城市总体布局结构相匹配的“两轴、双线、双环、多点”的布局模式。

第七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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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原则

北京是世界著名古都和历史文化名城。应充分认识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重大历史意义和世界意义。重点保护北京市域范围内各个历史时期珍贵的文物古迹、优秀近现代建筑、历史文化保护区、旧城整体和传统风貌特色、风景名胜及其环境,继承和发扬北京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
  1. 坚持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强化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地位。
  2. 坚持整体保护的原则。完善市域和旧城历史文化资源和自然景观资源的保护体系。重点保护旧城,坚持对旧城的整体保护。
  3.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积极探索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的方法。在政府主导下妥善处理居民生活条件改善与古都风貌保护的关系。防止片面性,解决“建设性破坏”所引发的矛盾,疏解居住人口,消除安全隐患。统筹保护历史文化资源,重塑旧城优美的空间秩序。
  4. 坚持积极保护的原则。合理调整旧城功能,防止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目标,强化文化职能,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旅游产业,增强发展活力,促进文化复兴,推动旧城的可持续发展。
  5. 坚持保护工作机制不断完善与创新的原则。加速推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制化进程,调整和健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的机制与体制。

第61条 旧城整体保护

明清北京城是在辽、金、元时期北京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中国古代都市计划的杰作,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点地区。旧城的范围为明清时期北京护城河及其遗址以内(含护城河及其遗址)的城市区域。应进一步加强旧城的整体保护,制定旧城保护规划,加强旧城城市设计,重点保护旧城的传统空间格局与风貌。
  1. 保护从永定门至钟鼓楼7.8公里长的明清北京城中轴线的传统风貌特色。
  2. 保护明清北京城“凸”字形城廓。沿城墙旧址保留一定宽度的绿化带,形成象征城墙旧址的绿化环。保护由宫城、皇城、内城、外城四重城廓构成的独特城市格局。
  3. 整体保护皇城。按照《北京皇城保护规划》,开展保护和整治工作。
  4. 保护旧城内的历史河湖水系。部分恢复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河湖,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
  5. 保护旧城原有的棋盘式道路网骨架和街巷、胡同格局。
  6. 保护北京特有的“胡同-四合院”传统的建筑形态。
  7. 分区域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保持旧城平缓开阔的空间形态。
  8. 保护重要景观线和街道对景。景观线和街道对景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通过城市设计提出高度、体量和建筑形态控制要求,严禁插建对景观保护有影响的建筑。
  9. 保护旧城传统建筑色彩和形态特征。保持旧城内青灰色民居烘托红墙、黄瓦的宫殿建筑群的传统色调。旧城内新建建筑的形态与色彩应与旧城整体风貌相协调。
  10. 保护古树名木及大树。保持和延续旧城传统特有的街道、胡同绿化和院落绿化,突出旧城以绿树衬托建筑和城市的传统特色。

第62条 旧城的保护和复兴

  1. 统筹考虑旧城保护、中心城调整优化和新城发展,合理确定旧城的功能和容量,疏导不适合在旧城内发展的城市职能和产业,鼓励发展适合旧城传统空间特色的文化事业和文化、旅游产业。
  2. 积极疏散旧城的居住人口。综合考虑人口结构、社会网络的改善与延续问题,提升旧城的就业人口和居住人口的素质。
  3. 积极探索适合旧城保护和复兴的危房改造模式,停止大拆大建。制定科学合理的房屋质量评判和保护修缮标准,逐步改造危房,消除安全隐患,提高生活质量。严格控制旧城的建设总量和开发强度。逐步拆除违法建设及严重影响历史文化风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4. 在保持旧城传统街道肌理和尺度前提下,制定旧城的交通政策和道路网规划,建立并完善适合旧城保护和复兴的综合交通体系。
  5. 在保护旧城整体风貌、保存真实历史遗存的前提下,制定旧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积极探索适合旧城保护和复兴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模式。

第63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内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执行,要保护历史的真实性。
  1. 进一步做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续划定世界文化遗产缓冲区,制定明确的管理和控制措施,逐步整治、改建或拆除不符合保护控制要求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2. 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继续公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根据文物资源的布局和特色,分类进行保护和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坚持“原址保护”的原则。
  3. 从保护文物周围历史环境和传统风貌出发,继续划定和完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逐步整治、改建或拆除建设控制地带内不符合保护控制要求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4. 加强城市考古及对地下文物的调查、勘探、鉴定和保护工作,继续划定并公布地下文物埋藏区。对地下文物埋藏区内的建设,坚持先勘探发掘、后进行建设的原则。在旧城内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时,依据文物保护的有关法规,加强考古调查、勘探工作。
  5. 加强挂牌保护院落的保护和修缮,继续调查并公布保护院落名单,制定和完善挂牌保护院落的保护措施。挂牌保护院落应依据文物保护的有关法规实施管理。
  6. 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与管理,继续做好登记、公布工作。

第64条 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

北京优秀近现代建筑,是北京近现代历史时期建造的,能够反映城市发展历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内容。应加强对优秀近现代建筑的鉴定、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65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

历史文化保护区是保存文物古迹丰富,具有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村镇等,是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保护历史信息的真实性、保护传统风貌的整体性、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
  1. 继续做好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普查、划定、公布工作,及时编制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
  2. 对已公布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应严格依据保护规划实施规划管理。
  3. 进一步扩大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根据历史文化遗存分布的现状和传统风貌的整体状况,扩大、整合旧城现有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增加新的历史文化保护区。
  4. 加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再利用。以院落为单位保护和修缮历史文化价值较高的旧宅院。保护传统胡同和街巷空间。
  5. 根据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历史环境保护和有机更新方式,逐步改善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居住和生活条件。
  6. 逐步整治、改建或拆除历史文化保护区内不符合保护控制要求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66条 市域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

进一步加强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有重要意义的地质地貌、自然风景、历史及文化遗产等体现城市发展与演变的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
  1. 保护独特的自然地理形态。保持城市与山水相互映衬的格局,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整体格局的宏观环境。
  2. 完善市域及周边地区历史文化资源和自然景观资源的保护体系。突出历史文化脉络,形成文化遗产保护体系。重点保护历史遗存及其环境,充分发掘其中的文化内涵。
  3. 保护各级风景名胜区。及时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严格依据规划实施规划管理,保护自然景观、文化古迹和生态环境。
  4. 保护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的历史河湖水系,划定保护范围并加以整治。重点保护护城河水系、古代水源河道、古代防洪河道、风景园林水域以及重要的水工建筑物。
  5. 保护辽、金、元、明、清不同时期北京城池变迁过程中遗存的历史遗迹和城池格局特征。
  6. 发掘、整理、恢复和保护丰富的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传统地名、戏剧、音乐、字画、服饰、庙会、老字号等,继承和发展传统文化精髓,焕发古都活力。

第67条 机制保障

  1. 建立旧城保护、中心城调整优化和新城发展的统筹协调机制,完善旧城保护的实施机制,促进旧城的有机疏散。
  2. 健全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配套法规和政策。制定《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及相关法规,调整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矛盾的规划内容、规章和规定,严格依法进行保护和管理。
  3. 建立健全旧城历史建筑长期修缮和保护的机制。推动房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房屋产权,鼓励居民按保护规划实施自我改造更新,成为房屋修缮保护的主体。制定并完善居民外迁、房屋交易等相关政策。
  4. 打破旧城行政界限,调整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不协调的行政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以及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所负担的责任和义务。
  5. 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建立制度化的专家论证和公众参与机制。

第八章 产业发展与布局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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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条 产业发展与布局引导原则

  1. 节约资源和加强环境保护,大力提高产业质量,积极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充分考虑资源与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调整经济结构,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科技进步,进一步研究加快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利用措施,形成节地、节水、节能和减少污染的生产模式。
  2. 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增强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引导和调控职能。通过制定规划和政策指导,实现城市经济的健康发展与产业的合理布局。
  3.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产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尊重产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在市场选择和市场竞争的基础上培育重点产业,加快形成企业集群,调整和优化产业布局,促进城市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发展。
  4. 巩固和强化城市空间布局和产业发展的紧密关系,促进和引导产业整合与集中发展。调整城市空间结构和划分次区域,实施分区域的城市发展策略,统筹区域及城乡产业的协调发展,积极推动产业向发展带,尤其是向重点产业新城的转移和集中,引导培育城市新的经济增长极。
  5. 符合首都经济发展的方向,提升城市核心功能。重视首都在经济发展中的功能要求、资源特点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发挥首都优势,大力发展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培育低消耗、低投入、高产业关联度和高附加值的行业,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制造业。
  6. 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积极推进区域产业分工和共同发展。采取差异化战略,加强北京在京津冀地区、全国和全球产业链中的合作与分工,尤其要重视在京津城镇发展走廊形成各具特色、功能互补、布局合理的区域产业协作体系。

第69条 第一产业: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以各类资源为基础,以农业七大体系建设为支撑,以市场为导向,重点发展符合首都生态要求的技术含量高、水资源消耗低的现代农业。第二产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制造业为主体,以优化改造后的传统优势产业为基础,以都市型工业为重要补充的新型工业结构。第三产业:提升三产质量,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与文化产业。

第70条 第一产业发展

调整农业结构,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实施规模经营,向二产、三产延伸,因地制宜发展设施农业、精品农业、加工农业、籽种农业、观光农业、出口农业,逐步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
在西部和北部山区,依托山林资源和地形特点,重点发展观光农业、林果种植业和养殖业等具有山区优势的特色农业。
平原地区,重点发展设施农业、观光农业、农产品加工等高附加值的农业,注重发挥农用地的生态功能,以基本农田的保护为基础,形成若干与大环境绿化融为一体的农业区,改善城市总体生态环境。

第71条 第二产业发展

大力支持发展电子信息、光机电、生物医药、汽车制造、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制造业,鼓励发展服装、食品、印刷、包装等都市型工业,限制和转移无资源条件的高消耗、重污染的产业。
改变中心地区功能过度聚集的状况,疏散传统制造业,以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增加就业为宗旨,在有条件的边缘集团发展都市型工业。
完善以中关村为核心的一区多园式的高新技术产业布局结构。进一步整合现有各级开发区,引导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与新城建设相结合,集中建设电子信息产业、汽车制造业、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医药等产业基地。注重发挥产业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周边地区相关产业的发展。
发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带动作用,利用东南方向产业基础好、用地条件好、交通便利以及港口的优势,形成以亦庄为核心的沿京津塘高速公路的高新技术产业带。

第72条 第三产业发展

大力发展第三产业,重点支持发展金融、保险、商贸、物流、文化、会展、旅游等产业。
  1. 进一步强化并充分利用首都财政金融等经济决策和信息平台的独特优势,大力提高金融服务,尤其是高端金融服务的能力与水平,积极扩大服务范围。发挥中央商务区(CBD)、金融街、中关村西区的集聚效应和商务服务功能,形成一主两副、各有侧重的商务中心格局。
  2. 全面实现商贸流通现代化,多种商业业态合理分布,形成具有首都特色和现代国际城市水平的商贸流通规模和布局。实施以“优化核心、延伸两轴、发展新城、强化特色”为主要内容的商贸服务空间发展战略。完善由旧城商业区、中心城商业区和外围商业区组成的商业体系,丰富商业区的内容,发展多种商业业态,实现多元化协调发展的格局。
旧城内进一步完善王府井、西单和前门(含大栅栏、琉璃厂)商业区,发展成为现代商贸和传统商贸有机结合、功能互补的商贸文化旅游区。
中心城除旧城以外的地区结合现有设施的改造完善,依托交通枢纽和边缘集团的发展,逐步建成公主坟、木樨园、望京、北苑、石景山等若干规模适当、布局合理的集商业、文化、休闲、娱乐为一体的综合商业区。
促进新城商业区的建设,重点在顺义、通州、亦庄等新城建成具有一定规模的综合商业区。
  1. 在中心城外围交通方便且有用地条件的地区,根据市场需求,适时建设若干汽车、建材、农产品等大型专业商贸中心。
  2. 建成分布合理、结构优化、高效低耗的现代物流体系,积极发展第三方物流。集中建设包括物流基地、综合物流区和专业物流区在内的公共物流区,立足首都,辐射环渤海地区,满足国内外物流需求。与空港和产业基地的分布相结合,重点完善以空港、马驹桥、良乡等物流基地为主的物流体系的建设。
  3. 充分发挥首都优势,以及在科技、文化、旅游等方面的资源优势,促进会展业的快速发展,把北京建设成为亚洲最有影响力的国际会展城市。在顺义、通州、朝阳十八里店、石景山各建一座综合性会展中心;在奥林匹克中心区建设国际会议中心,在怀柔、密云等新城现有设施的基础上,整合提升服务水平,建设若干会议培训中心。
  4. 充分发挥首都优势,促进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增强文化的总体实力,提高国际影响力。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重点培育全国的文艺演出中心、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中心、影视节目制作及交易中心、文化会展中心、古玩艺术品交易中心、动漫和网络游戏制作交易中心等。积极支持民办教育产业,建设成为全国的培训产业基地。利用好承办2008年夏季奥运会的机遇,进一步推进体育产业发展。
  5. 充分利用北京的旅游资源,大力发展具有首都特色的旅游业。与中心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相结合,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业;结合新城建设,发展城市休闲娱乐业,适度发展旅游会展;因地制宜,发展山区生态旅游,不断增强旅游业对北京经济的带动作用。与调整城市空间结构和优化完善城市功能相协调,在城市东部、西部和南中轴具备良好交通条件的地区,预留大型休闲娱乐用地。
  6. 房地产业是北京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完善房地产业发展政策,规范房地产市场,加强政府行业管理与服务,积极引导和调控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在严格遵循节约土地、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原则的前提下,不断提高住宅质量与水平,满足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求。注重社会公平,积极为低收入居民提供必要的住宅保障。
结合城市功能和布局的调整,逐步优化全市房地产结构和布局,推动新城发展。

第九章 社会事业发展及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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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条 适应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全面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中央及北京市的公共服务设施资源,更加重视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精神和生命健康的需要。

  1. 更好地为中央服务
    北京的社会发展要体现首都性质,为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全国工作和开展国际交往提供完善、方便、高效的工作与生活条件。
  2. 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北京的社会发展要与经济发展的水平相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在改革和调整中得到完善与提高,为经济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3. 面向基层、服务群众
    社会事业的发展要面向广大群众,体现公平与效率原则,满足“人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

第74条 布局原则

  1. 根据“两轴-两带-多中心”的城市空间结构,积极引导中心城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疏散,发挥公共投资导向性作用,促进城市空间结构的调整。
  2. 统筹城乡发展,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综合公共服务体系。
  3. 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方便群众工作、学习和生活。充分利用存量资源,严格限制现有设施用途变更和用地流转,改造现状设施,提升服务水平。新建设施应适度超前、留有余地。

第75条 行政办公

保证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全国工作和开展国际交往的需要,调整优化中央行政办公用地布局。根据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土地置换整合,形成组团式、相对集中的布局模式。在南苑或通州潮白河与北运河沿线的地区预留行政办公用地。配合驻京军队通过积极调整,探索基地化建设的发展模式,并为实施调整预留用地。为促进城市发展和提高办公效率,积极引导北京市行政办公用地布局的调整。

第76条 科技

充分利用首都的科研资源优势,加大研发投入,促进研发机构市场化,提高科技对产业发展的贡献率,使科技发展成为北京产业发展升级的重要推动力,在服务首都经济的同时,服务全国、辐射亚太地区。加强市、区两级的科普设施建设,努力提高科普设施的服务水平。

第77条教育

  1. 坚持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的战略,实现教育现代化,发挥教育事业的先导性、全局性、基础性作用,重视教育对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满足首都及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和终身教育的需求。推动建设学习型城市。
  2. 合理配置区域内各级各类教育资源,坚持城乡统筹原则,加快农村教育发展,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和辐射范围。与北京城市空间布局调整相结合,加快教育设施布局结构调整,形成与城市空间结构、产业发展和人口分布相协调的教育设施布局。
  3. 完善依托社区的学前教育网络,调整优化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布局,提高优质教育资源的供给能力,进行布局调整和资源整合。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及成人教育,推进高等教育资源向新城战略转移,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为区域发展和行业经济发展提供服务。进一步加强教育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为发展国际教育提供空间。

第78条 文化

  1. 促进公益性文化事业繁荣兴旺,推动经营性文化产业蓬勃发展,全面提高全社会的文化生活质量,更好地发挥北京作为全国文化中心的辐射作用。
  2. 构筑以国际水准的国家级文化设施为龙头、现代化的标志性文化设施为主导、分布合理、水准较高的文化设施为主体、面向大众的一般文化设施为基础,定位准确、层次分明、满足不同群体需求的文化设施结构体系。
  3. 进一步推进博物馆的建设,增加数量、提高质量、扩展种类。加强区(县)级青少年活动中心、文化馆和图书馆的建设,保证街道(乡镇)及社区文化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79条 医疗卫生与保健

  1. 建立国内一流水平的医疗服务、预防保健和卫生监督三大体系,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市民提供公平、优质、便捷和负担合理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居民健康水平。
  2. 调整现有医疗服务模式,建设以区域性综合医疗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的医疗服务体系。逐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建立社会投融资机制,根据城市空间结构的调整,引导中心城医疗资源向新城扩展和转移,提高新城的医疗水平。在完善大中型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的同时,积极推进基层和农村医疗设施的建设,提高社区医疗服务水平,建立级配合理的医疗卫生网络。
  3. 建立首都卫生安全长效机制,完善公共卫生信息体系和医疗急救网络,形成卫生安全设施布局合理、反应快捷、监督有力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提高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能力。
  4. 2020年,北京市国民健康的主要指标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第80条 体育

  1. 以建设国际体育中心城市为目标,逐步完善以行政区域、街道(乡镇)及社区为基础的公共体育设施、竞技体育设施、社区体育设施配套体系建设,满足日益增长的全民健身、体育竞技、体育产业等方面的要求,形成多元化的体育健身资源保障体系,引导和促进体育的产业化经营。
  2. 逐步建设具有国内一流的训练、教育、科研、医疗一体化的竞技体育基地。
  3. 继续增加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建设功能完备、风格多样、布局合理的群众健身设施,形成群众体育组织健全、活动普及、设施完备的新格局。加强新城和边缘集团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实现人均0.6~0.7平方米公共体育设施用地的目标。
  4. 努力完善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设施,坚持各级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

第81条 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

  1. 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坚持建设与挖潜相结合、政府投资与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投入相结合、建设示范性福利设施与发展社区福利设施相结合的原则,加快养老服务设施、儿童福利服务设施、社会救助设施、残疾人服务设施和殡葬服务设施等社会福利和救助设施建设。
  2. 适应城市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和需求,加快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逐步建立起市、区(县)、社区(农村)三级,布局合理、服务规范、机制灵活、满足不同层次需要的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体系。
  3. 进一步健全市、区两级儿童福利院、救助管理机构的建设。
  4. 努力搞好各项为残疾人服务的事业,建设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进一步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努力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

第82条 邮政

  1. 加快邮件处理中心、邮政物流中心、邮件转运站、基层邮政局所等邮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通信服务能力;不断调整业务结构和功能布局,更好地满足市场需要;进一步提高邮政生产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适应现代化生产和服务要求。
  2. 加强居住区邮政局所的配套建设,尽快制定并实施公建区邮政局所配套标准。2020年,实现全市每一邮政局所平均服务人口1万人、平均服务半径1.8公里的目标,达到世界中等发达国家邮政服务水平。

第83条 社区建设

  1. 社区是组织居民生活的基本单位,随着居民委员会规模的调整,逐步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居住区、小区的规模统一起来,更好地发挥社区组织居民生活,完善服务的作用。
  2. 构建居民生活的三级单元:基础社区(社区居委会,3000~10000人)、功能社区(4~6个社区居委会)和街道社区(10万人),把基层政府组织和自治组织建设、生活服务、物业管理、治安等各项内容统一到社区建设中来。
  3. 坚持居住区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设,完善社区功能,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

第十章 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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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原则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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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条 坚持生态保育、生态恢复与生态建设并重的原则,将北京建设成为山川秀美、空气清新、环境优美、生态良好、人与自然和谐、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城市。

2010年以前为生态城市的起步阶段,2010年-2020年为生态城市的成型阶段。促进经济从资源消耗型向生态友好型转变,即从传统产品经济向服务经济、循环经济和知识经济转型;促进城市及区域生态环境向绿化、净化、美化、活化的可持续生态系统演变。

第二节 建设限制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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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条 综合生态适宜性、工程地质、资源保护等方面因素,规划明确划定禁止建设地区、限制建设地区和适宜建设地区,用于指导城镇开发建设行为。禁止建设地区作为生态培育、生态建设的首选地,原则上禁止任何城市建设行为;限制建设地区多数是自然条件较好的生态重点保护地或敏感区,将根据资源环境条件进一步划分控制等级,科学合理地引导开发建设行为,城市建设用地选择应尽可能避让。对于与限制建设地区重叠的城镇建设区,应提出具体建设限制要求,做出相应的生态影响评价和提出生态补偿措施。适宜建设地区是城市发展优先选择的地区,但建设行为也要根据资源环境条件,科学合理的确定开发模式、规模和强度。

  1. 规划将河湖湿地、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地下水源核心区、山区泥石流高易发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大型市政通道控制带、中心城绿线控制范围、河流、道路和农田林网以及城市楔型绿地控制范围等划入禁止建设地区。
  2. 规划将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地下水源防护区、蓄滞洪区、山区泥石流中易发区、地质环境不适宜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非核心区、山前生态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文物地下埋藏区、绿化隔离地区以及中心城外地下水严重超采区、机场噪声控制区等划入限制建设地区。
  3. 禁止建设地区、限制建设地区以外的地区为适宜建设地区。

第三节 综合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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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条 市域生态功能区划

北京市域按地貌、人类活动强度等划分出3个生态区,即山区、平原地区、中心城及其城乡结合区。
  1. 在山区,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止外来物种入侵,治理水土流失,保护景观资源,推广生态旅游,防止农业面源污染以及废水和固体废物污染,对采矿破坏过的区域进行生态恢复,妥善处理尾矿和矿渣。
  2. 在平原地区,加强植树造林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效防止外来有害生物的蔓延,推广生态旅游,减少工农业对环境的污染,发展节水型产业,减少地下水的开采,对防洪区内的土地利用实行分区管理,控制蓄滞洪区人口增长。
  3. 在中心城及其城乡结合区,控制建设规模,加强绿地等生态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城乡结合部环境的整治力度,大力削减污染物排放量,鼓励发展循环经济。

第87条 河湖水系

确定地表水环境功能分区,对应国家标准制定市域各河流、水库水体的水质目标。
河湖水系将以建设现代化水利为努力方向,实现由工程水利向资源水利、生态水利的转变,制定出合理的、符合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城市河湖水系的水网布局,保护和恢复重点历史河湖水系和水工建筑物,为建设生态城市创造条件。
  1. 对中心城外围的南沙河、温榆河、北运河、潮白河、永定河等排水河道,应在河道阶梯化建设的基础上改善水质,增加河道用水。河道两侧绿化带宽为100~200米,有条件的地段应增加绿化带的宽度,形成滨河公园绿化带。
  2. 对于中心城范围内的河道,可结合防洪排水的工程建设,建设多层次、立体的风景观赏河道。基本还清中心城河道水体,进一步扩大水面面积。
  3. 在重视补充中心城河湖水系河湖蒸发、渗漏损失的同时,采取定期换水等措施,保证水体的清洁。
  4. 在新城、镇的城市建设中严禁占用规划河湖用地。对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拓展河道绿化带,实施河道综合整治开发,并满足城市居民的休闲、娱乐需求。
  5. 保留利用北运河为主建设京津运河(北京段)的可能性。

第88条 河湖湿地

  1. 对于中心城现有湖泊,要有计划、分期分批地进行疏挖治理,修理堤岸、护坡,补充清洁水,改善湖泊水质。开辟砂子坑湖、安家楼湖、大泡子等湖泊,积极修建三海子湿地公园、大羊坊湿地生态公园,千亩湖公园及入温榆河故道处的湿地等。结合河道规划和公园建设,扩大水面,调蓄汛期洪水、调节城市小气候,改善城市景观。
  2. 加强市域湿地的保护与建设,规划湿地自然保护区12个,主要分布在潮白河、永定河、大清河和蓟运河水系,形成大小结合、块状和带状结合,山区和平原结合的湿地系统。

第89条 城市绿化建设目标

2020年,建成功能完备的山区、平原、城市绿化隔离地区三道绿色生态屏障。全市林木覆盖率达到55%,森林覆盖率达到38%;城市绿地率达到44%~48%,绿化覆盖率达到46%~50%;人均绿地面积40~45平方米,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5~18平方米。

第90条 绿色空间功能

充分发挥农田、林地、荒地、公园、城市绿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绿色空间在生态、环境、景观、文化、游憩、减灾方面的综合作用。

第91条 市域绿地结构

市域绿地系统由中心城、平原地区、山区三个层次构成。
市域绿地空间结构以山区普遍绿化为基础,以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绿化为重点,以“五河十路”绿化带和楔形绿地为骨架,以河流、道路和农田林网为脉络;完善第一道和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加强中心城、新城和小城镇等各级绿地系统的有机联系。实现生态绿地空间布局上的均衡、合理配置。

第92条 山区绿化建设

依托“三北”防护林体系,加快燕山地区水源保护林和太行山地区水土保持林建设,形成防御首都风沙入侵的屏障。完善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规划管理与保护,加强山地绿化,稳步推进岩石裸露地区植被恢复,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加快宜林荒山、疏林地和未成林地的绿化建设,充分发挥森林涵养水源、净化水质、减少水土流失的功能。加强矿山的治理,严格控制浅山区开发建设,加强绿化建设和生态恢复。

第93条 平原地区绿化建设

加强城市绿化隔离地区、沿河流和道路形成的绿色走廊、五大风沙治理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湿地保护区等重点绿化工程的建设,构建平原地区绿地结构,形成城乡一体的绿化体系。
  1. 重点建设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是控制中心城向外蔓延的生态屏障,规划由两个绿环、九片楔形绿色限制区及五片组团间绿色限制区构成绿地系统。两环是指沿温榆河及永定河两岸绿色生态走廊、六环路绿化带;九片楔形绿色限建区位于新城之间,沟通中心城与外围绿色空间的联系;五片组团间绿色限建区是沿着放射路在中心城与新城之间,起到防止建设连片的作用,并且沟通楔形绿色限建区之间的联系。
  2. 在九片楔形绿色限建区基础上向外延伸,连接中心城、新城及外埠地区,构筑西北挡、东南敞,生态廊道与城市建设轴互补的格局,维护城市生态绿地系统与格局的连续性;为动植物迁移和传播提供有效的通道,保护生物多样性;同时开辟大量绿色空间,美化城市景观,畅通城市风场,降低热岛效应。
  3. 结合九片楔形绿色限制区,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四个功能明确、规模适度、生态作用明显的郊野公园。
  4. 在重点风沙治理区和城市上风口建设防风固沙林,有效防止就地起沙和抵御风沙进京。

第94条 中心城绿化建设

形成以旧城为中心向外逐渐扩展的环状、放射状、点状绿地交织而成的网状系统,鼓励立体植被化,改善环境质量。
  1. 环状绿地:以二环路,南、北护城河绿地为基础,形成围绕旧城大体呈现明清城垣“凸”字形轮廓的绿化带;围绕中心城以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形成公园环及四环路、五环路景观防护林带。
  2. 放射状绿地:中心城不同方向的楔形绿地、沿放射路两侧的绿化带形成绿色通道。完善由东西长安街、南北中轴线及其延长线两侧绿地组成的“十字”景观轴线,体现北京地域与历史文化特色。
  3. 点状绿地:逐步实现各级规划公园绿地、居住绿地、附属绿地,形成系统完整、布局合理、功能健全的中心城点状绿地布局。实现居民出行500米见绿地,消除公共绿地服务盲区。

第95条新城绿化

规划和建设新城之间的绿色缓冲隔离带,防止新城连片蔓延发展,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新城应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和自然条件,形成各具特色、相对完整的城市绿地系统。其绿地建设标准、布局结构和各项指标应优于中心城。

第96条 风景名胜区保护

风景名胜区是城市人居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必须处理好风景名胜资源的公共使用与当地富民政策的关系。严格控制核心区内各类建设,实行统一规划,防止城市化、人工化和不恰当的商业化。

第97条 生物多样性保护

从生物多样性保护角度,构筑充足的生态组分和合理的生态格局。由大片林业用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城市绿地等构成一、二级结构性生态控制区,作为区域生态体系中重要的物种栖息地、自然生态系统保留地和水源涵养地;由主要河流通道和对外交通通道的绿化隔离带构成生态通道体系。

第98条 加强京津冀地区生态环境建设和流域综合治理,建立稳定的区域生态网络。结合区域空间体系的完善,加强京张、京承生态经济走廊的建设,同时促进燕山、太行山山脉生态屏障的建设。

第四节 环境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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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条 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源头治理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环境污染防治的目标是:到2010年,城市环境质量基本达到国家标准,全市生态状况继续好转;2020年,空气质量指标在全年绝大部分时间内满足国家标准,主要饮用水源水质、全部地表水体水质和环境噪声等符合相应国家标准。

第100条 污染物排放总量

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以2002年环境统计数据为基数,2010年规划全市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和工业粉尘排放总量削减率均不低于40%,中心城削减率分别不低于40%、50%和60%,全市烟尘和氨氮排放总量削减率约20%;到2020年各项污染物排放量进一步有所削减。同时,完成国家下达的工业固体废物排放总量削减指标。

第101条 大气污染防治

针对大气污染呈现出的典型复合型污染形态以及颗粒物污染较重等情况,加大以天然气为主的清洁能源使用量,大力提倡使用清洁能源交通工具,控制施工扬尘,缓解光化学污染。2010年,二氧化硫年均浓度达到国家标准,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基本达到国家标准,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明显下降,臭氧超标情况有所遏制; 2020年,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国家标准,臭氧超标情况大幅度减少。

第102条 水污染防治

进一步加强水环境质量改善工作。继续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完善城市污水管网,改建厕所,加强城市地区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工作,加快城镇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建设。强化农村地区的水污染防治,治理水土流失。严格限制地下水开采,合理调配水资源,增加生态用水,促进全市地表水体水质的改善。2010年,中心城和新城城市水系平水年基本达到国家标准,城市下游水体水质明显改善,主要地表饮用水源水质保持达标,平原区地下水超采和局部污染的局面有所好转;2020年,全市地表水体水质平水年基本达到国家标准,地下水水质有所改善或保持达标。

第103条 噪声、辐射及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

噪声、辐射、热岛效应等污染按照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标准治理。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重点放在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方面。进一步推行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削减、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加强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使危险废物特别是医疗废弃物得到安全处理处置。

第104条 面源污染防治

在农村种植业中推行保护性耕作技术,在养殖业中推行清洁生产,防治面源污染,并全面启动畜禽养殖场的治理。

第十一章 资源节约、保护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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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土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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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条 指导思想和原则

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妥善处理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转变土地利用方式,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土地资源对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保障首都各项职能的充分发挥。
  1. 坚持保障经济发展和保护土地资源相统一,统筹安排各类用地。
  2. 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
  3. 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促进土地资产的增值。
  4. 建立健全土地宏观调控体系,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5. 维护农民利益,促进解决“三农”问题。
  6. 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协调和衔接。

第106条 合理确定城乡土地利用规模,优化土地利用的结构,积极推动存量建设用地的再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第107条 在合理布局、优化用地结构的基础上,提高土地的集约利用水平。

  1. 调整优化中心城的土地资源配置,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前提下,结合中心城的职能调整,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等占地少的行业,按照土地级差地租的要求,合理确定城市不同地区的开发强度,提高土地、交通等基础设施的使用效率。
  2. 结合城市化水平的提高,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和“村镇规模化、工业园区化,就业城市化”的原则,调整现有村镇的数量和布局,适当合并,重点向部分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村镇倾斜,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3. 通过制定和完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和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推行单位土地面积的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投入产出率等指标控制制度,提高产业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

第108条 结合城市空间结构的调整,进一步提高顺义潮白河以东、通州运河以东、亦庄新城等重点建设地区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水平,严格控制昌平浅山区、大兴南部、亦庄新城永乐地区等城市远景发展需要预留的重要土地资源。

第109条 严格保护涉及公共利益和具有特殊功能的重要土地资源,如耕地、林地、湿地和自然保护区用地。通过对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建设时序的控制,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以及盲目圈占土地。依法保障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用地和其它合理建设项目用地。

第110条 根据城市总体布局,适当调整基本农田布局,将基本农田保护区与绿色隔离地区和生态走廊规划相结合。

第111条 实施城乡用地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制度,依据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土地供应计划,强化城乡规划对建设用地总量的控制和对土地储备的引导。通过空间和土地用途管制,促进城乡均衡协调发展。

第112条 创新耕地占补平衡补偿和基本农田保护机制。按照数量和质量并重的原则,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方式补充耕地,促进土地整理的市场化、产业化,实现耕地的占补平衡。

第113条 积极推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和征地制度改革,充分尊重农村集体和农民的财产权,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为城市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第114条 完善土地市场建设,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积极推行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式,建立统一、公开和透明的土地市场。

第二节 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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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条 规划原则与目标

建设先进的节水型社会。城市建设量水而行,按照水资源的实际供应能力,引导和调控需求。以“总量控制、统筹配置”为原则,合理安排城市建设规模和时序,加强对重点发展区域的水资源配置。坚持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资源、人口、环境相协调,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坚持“节流、开源、保护水源并重”的方针,把保证城市供水安全放在首位。统筹考虑水资源保护、节水、雨洪利用、再生水利用、开发新水源各项措施,进行统一规划和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多种水资源。通过优化产业结构,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用水效率,形成优水优用,一水多用的水循环系统。
2020年,实现偏枯年份水资源供需平衡。

第116条 水资源保护

加强市域骨干河道治理,搞好山区水土保持和小流域综合治理。以水功能区划为依据,根据不同水功能区的水质目标,确定防治对策。从涵养与保护两方面入手,提高水资源可利用量。
  1. 要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减少废污水排放。根据不同水功能区划的纳污能力,制定相应入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削减量目标和防治对策措施。五大水系主要水体水质达到水功能区划标准。
  2. 重视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官厅水库、京密引水渠和永定河引水渠,应按照已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相应的保护规定加强保护。水库上游要继续营造水源涵养林,加强水土保持,加强北京与密云、官厅水库上游地区在水资源建设、保护及统筹调配等方面的协作,强化流域管理机制,逐步增加上游来水量,改善入库水质。
  3. 重视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在地下水开采比较集中的平原地区,划定地下水源保护区,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严格控制地下水的超采,多途径涵养地下水,有计划地进行地下水回灌。
  4. 适时划定南水北调和应急水源保护区,制定相应的保护规定。
  5. 要加大水土流失治理与监督力度,在开发建设项目实施中,重视水土流失治理方案。
  6. 加强城镇水污染综合治理。城镇内的河流、湖泊,在确保发挥排水、调蓄功能的前提下,要充分发挥其生态景观功能,加强沿岸污水截流、入河口湿地建设、定期换水,改善河湖水环境质量,保持一定的水面面积。

第117条 节约用水

按照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要求,依靠科技进步,采取最严格、最有效的水资源管理,强化节水措施。
  1. 调整种植结构,发展节水型农业,基本普及喷灌、滴灌等先进的灌溉技术。
  2. 修订、完善北京市行业用水标准,通过产业结构调整,限制用水效益低、耗水高的工业在北京发展。依靠科技进步,进一步挖掘工业节水潜力,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2020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2%以上。
  3. 实行节水器具的市场准入制度,新建城镇公共建筑和民用建筑,应强制实行节水器具和设备;现有公共建设和民用建筑,应采取措施加快节水器具和设备的更新改造。
  4. 继续实施分类水价政策,尽快实施阶梯水价政策。
  5. 加强管理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

第118条 雨洪利用

重视雨水渗蓄工程建设,制定技术规范,推广雨洪利用技术。结合城市建设、城市绿化和生态建设,广泛采用透水铺装、绿地渗蓄、修建蓄水池等措施,在满足防洪要求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将其就地截留利用或补给地下水。
  1. 鼓励在新城、新区建设中,通过采取有效措施,雨水就地截留量争取达到甚至超过现状的截留量。
  2. 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和建设实施中,严格保证绿地面积,并采取有利于雨水截留的竖向设计,保留或设置有调蓄能力的水面、湿地。
  3. 采取措施减少不透水面积。新建人行道、停车场等需要铺装的地面,原则上应采用透水性良好的材料。必须采用不透水面的地段,要尽量设置截流、渗滤设施,减少雨水外排量。
  4. 公共绿地、小区绿地内以及公共供水系统难以提供消防用水的地段,宜设置一定容量的雨水调蓄设施。

第119条 再生水利用

加大推广再生水利用力度,不断提高污水资源化利用程度。2020年北京市再生水利用达到8亿立方米以上。
  1. 逐步使中水成为城市绿化、河湖生态、道路浇洒、生活杂用、工业冷却等主要水源;积极稳妥地利用再生水替换部分农业灌溉水源;进一步研究再生水其它利用方式。
  2. 建立再生水利用法规、政策、管理体系,促进和规范再生水利用。

第120条 开辟新水源

  1. 积极配合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保留南水北调工程和配套工程的发展用地;加快南水北调黄河以北段工程(应急工程)建设,为在南水北调全线贯通之前,外调河北省岗南、黄壁庄、西大洋等水库或黄河水源应急向北京供水创造条件。按期实现2010年引水5亿~10亿立方米, 2020年引水12亿~14亿立方米的目标。
  2. 规划修建张坊水库,提高城市供水保证率。
  3. 结合农村城市化建设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因地制宜地提高水资源调蓄能力。

第121条 水资源合理配置

  1. 完善水资源输配水系统,建立现代化水资源管理系统,实现最严格、最有效的水资源管理。
  2. 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本地水与外调水资源联合调度,统筹配置”的原则,充分发挥水库和地下含水层的调蓄作用,保证水资源供需动态平衡。
  3. 按照高效、公平和可持续的原则,在注重政府政策调控的同时,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实现多种可利用水资源在区域和产业间的合理配置。
  4. 预计2020年在偏枯年和枯水年,全市总需水量约为54亿立方米。综合内部挖潜和实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等措施,在偏枯年和枯水年可供水量分别为54.2亿立方米、52.1亿立方米。枯水年份供水缺口将依靠应急措施解决。

第122条水资源应急管理

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证水资源的安全储备,确保南水北调引水进京前和枯水年份的供水安全。
  1. 当水资源供需不能完全平衡时,要通过强有力的水资源调配管理,保证城市生活用水和重要用户供水。
  2. 城市公共供水系统在形成多水源供水的基础上,要增强各供水水源之间的互联互通,防止重要饮用水源受到破坏时造成大面积、长时间停水。

第三节 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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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条规划原则与目标

建设清洁节能型城市。能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生产、生活节能与降耗并重,强化节能措施,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处理好不断增长的能源消费与大气环境保护的矛盾,创建多元化的能源供应体系,完善电力、燃气、供热工程规划,确保能源供应安全。预计2020年全市终端能源需求量约为7000万吨标准煤,全市清洁能源占终端能源消费总量的90%以上。

第124条 能源利用

为了实现既保障供应,又保护环境的能源发展目标,应采取如下能源利用战略:
  1. 建立长期稳定的能源供应基地。在巩固国内能源供应渠道的同时,适度开辟国外能源供应渠道。
  2. 大力引进电力、天然气等优质能源。除长庆气田、华北油田等国内气源外,应积极在国际市场开辟气源。天然气的利用,应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气和公共设施用气,鼓励以天然气为能源,替代工业、采暖用煤,适当发展小型冷、热、电联产装置和分布式电源。
  3. 大力发展地区间在电力、天然气、煤炭等能源开发方面的合作,互惠互利,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保证首都的能源供应。
  4. 控制煤炭使用。中心城除保留必要的热电用煤外,逐步消除终端煤炭消费。市域范围内,继续推进清洁能源替煤工程;以煤炭作为能源的项目,必须使用洗选加工后的洁净煤,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环保装置。
  5. 因地制宜地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发展新能源,推广热泵技术,推进浅层地热、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能源新技术产业化进程;鼓励利用垃圾、污泥进行发电和制气。

第125条 节约能源

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节能工作。通过产业结构、交通结构调整,依靠科技进步,加大工业节能、建筑节能和交通节能力度,推广节能措施,加强节能管理。2020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GDP)能耗在现有基础上降低50%以上。
  1. 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限制重耗能工业发展。
  2. 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从总体上降低交通能耗。
  3. 进一步提高居住建筑节能标准,制定并实施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节能标准。
  4. 积极推进采暖供热收费改革,降低采暖能耗。
  5. 修订工业产品能耗标准,建立节能产品认证和市场准入制度。

第十二章 市政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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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条 规划原则与目标

坚持城市发展以基础设施为先导的方针,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适度超前,优先发展。2020年,建成安全、高效的现代化市政基础设施体系,重视水资源供给、能源供应、信息通讯安全,为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
  1. 以节水、节能及清洁城市为目标,合理利用资源。
  2. 在新城建设中,积极发挥基础设施的先导作用,保障城市结构布局的顺利实现,促进城镇功能的完善。充分挖掘现有设施潜力,逐步改造、完善基础设施系统,提高服务水平。
  3. 大力发展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积极推动农村居民点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因地制宜,逐步建立符合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规律的基础设施服务体系。
  4. 强化政府的调控和监督能力,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市政基础设施的使用效率和经营水平。

第127条 城镇供水系统

2020年全市城镇人均生活综合用水量标准为185~300升/(人·日),自来水供水能力达到约820万立方米/日,城市自来水普及率达到100%。
  1. 中心城重点建设第十水厂、丰台水厂,新城建设亦庄、通州、大兴和良乡等水厂,建制镇建设集中供水设施,提高供水保证率。
  2. 加快中心城的外围地区和新城管网建设,按照旧城保护要求,因地制宜对管网进行改造。在城市自来水管网供水范围内,逐步取消自备井供水。
  3. 对现有自来水供水系统进行技术改造,完善附属设施,提高城市供水系统的安全性。
  4. 在公共供水系统难以覆盖的乡村,因地制宜地建设集中供水设施,改善饮用水条件。

第128条 雨水排除系统

完善城市雨水排除系统。2020年,中心城、新城建成区的雨水管道覆盖率达到90%以上。提高城市重点地区、交通干道、立交桥等排水系统对超标准降雨的排泄能力,消除内涝。
  1. 建成高标准的城市雨水系统,确保排水顺畅,防止发生内涝。中心城、新城一般地段排水标准为1~3年一遇,城市重点地区、地势低洼地区、重要道路交叉口和立交桥雨水排除设施的排水标准为3~5年一遇。
  2. 完善城市建成区的雨水排除系统,疏通下游排水河道,逐步改造旧沟、合流管道。按照雨污分流制建设新城雨水排除系统。因地制宜建设村镇排水系统。
  3. 改造合流管沟、污水截流设施,加强排水系统管理,对初期雨水进行截流和处理,减小对河道水体的污染。
  4. 加强雨水口、排水管道、排水泵站、排水出口等雨水设施维护管理,确保雨水设施发挥应有的排水能力。
  5. 城市快速发展过程中,临时性排水方案制定和临时性排水设施建设应注重避免对周边地区,尤其是周边重要地段排水造成严重影响。

第129条 污水处理系统

预计2020年全市污水总量约18亿立方米,其中,中心城和新城污水量约16亿立方米。尽快配套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和回用系统,2020年全市污水管道普及率和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
  1. 按照分流制排水体制建设和改造中心城、新城和小城镇污水系统。
  2. 污水处理厂按照适当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布置。中心城建成16个污水系统,新建郑王坟、北苑、定福庄等11座污水处理厂。新城建成31个污水系统,新建污水处理厂22座。中心城、新城应合理布局建设中水厂及其管道系统。村镇污水应就近纳入城市污水系统,不能纳入的要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对污水进行收集和处理。2020年,全市污水处理能力达到500万立方米/日。
  3. 含有特殊污染物的工业污水和医疗污水必须经治理达到相应标准后,才能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4. 按照“无害化、减量化、稳定化、资源化”的原则,鼓励污水处理厂进行污泥综合利用。

第130条 电力供应

预测2020年全市用电量约为1100亿~1200亿千瓦时,最高供电负荷约为22000兆瓦。依托京津唐电网及华北电网,电源电网建设适度超前,保障电力供应。
  1. 外部电源按照“西电东电并重,多方向发展”的原则,通过签署长期购电协议或投资融资等措施,保证足够的电力输入。
  2. 为改善北京大气环境和缓解水资源紧缺,在中心城范围内,除已审批的电源项目外,不再建设大型电厂。在中心城以外地区有限建设清洁煤电厂或燃气调峰电厂。
  3. 完善北京及京津冀北500千伏环网,建设6~7座500千伏枢纽变电站,形成6~7个相对独立的入京输电通道。完善城市220千伏配电网的建设,实现220千伏电网的分层、分区供电。
  4. 落实城市输配电设施和电力走廊用地,保障规划电力设施的建设。

第131条 燃气供应

继续推进全市燃气化进程,2020年,城镇居民燃气气化率达到100%,农村乡镇燃气气化率达到90%。届时全市天然气用量约110亿~120亿立方米/年,液化石油气用量为60万~70万吨/年。中心城及新城基本实现燃气管道化,重点镇应优先采用管道燃气供应。
  1. 依靠国内外市场,保证气源供应。2010年前建成长庆气田至北京的第二条输气管道及市内配套工程。2011年-2020年引进国外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
  2. 为了保证调峰和事故(包括突发事件)备用的需要,加快北京周边地区地下储气库的勘探和建设。
  3. 建立高效、安全、经济的供气系统。根据规划气源的分布情况,在现有5座门站的基础上,增设4座天然气接收门站,并在中心城以外地区预留接收液化天然气的设施用地。
  4. 建设沿六环路的高压输气管道和17座4.0兆帕调压站。加密中心城1.0兆帕管网系统,完成中压管网的升压改造。

第132条 城市供热

进一步加大清洁能源替煤供热的力度,改善大气环境质量。2020年清洁能源采暖供热量达到60%以上。
  1. 中心城范围内不再新建燃煤集中供热设施,按环保要求对现有大型集中燃煤供热锅炉房进行改造,对中小型燃煤锅炉房实施“煤改气”;新城建筑以清洁能源供热为主。
  2. 完成北京第二热电厂改造和双井蒸汽厂“汽改水”、“煤改气”工程,实现与华能北京热电厂联网运行,建成太阳宫、电子城等燃气热电厂。
  3. 挖潜改造城市热力管网,平衡源、网供应能力;建成三河热电厂的热力管网,实现向通州新城供热。
  4. 启动低温核供热厂建设的研究工作。

第133条 城市信息

加快首都信息社会建设,建成完善的首都信息基础设施,社会信息化各项指标达到与现代国际城市相适应的水平,全面建设“数字北京”。
  1. 采用统一标准的有线、无线技术建成覆盖城镇的宽带接入网络。建设综合通信管道,改造架空线路,形成较为完善的地下通信(信息)管线系统。
  2. 综合考虑各种业务的发展,合理布局,建设业务局、所和服务网点。按照方便用户的要求,打破企业自成体系的局面,在合适的位置建设经营综合业务的公共局房。健全各类基站、无线电发射和接收设施。
  3. 加强无线电空域管理,统筹配置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无线电空间秩序,保护微波干线通道。加强无线电设施建设的管理,全面提升无线电监测和检测的水平。因地制宜地利用城市制高点,建立完善的无线电覆盖网络,提高管理的工作能力和快速应变能力。
  4. 建成政府和全社会数据中心、灾备中心、数字认证中心,统一城市呼救中心和城市应急需要的信息通讯平台。
  5. 推广信息技术的应用,发展信息服务产业,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信息消费需求。

第134条 城市环卫

建设清洁卫生城市。按照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产业化的原则,建成城乡兼顾、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的现代化生活垃圾治理体系。不断加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投入和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提高垃圾处理率和资源化率。2020年,中心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9%以上,新城及乡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
  1. 生活垃圾处理工艺以焚烧处理为主,填埋处理为最终保证措施,混合垃圾不再进入填埋场。2020年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总处理能力达到21650吨/日,其中垃圾焚烧9300吨/日、卫生填埋8800吨/日、综合处理3550吨/日。
  2. 在加强医疗废弃物安全管理的同时,新建4座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医疗废弃物处理能力达到65吨/日,使全市医疗废弃物全部纳入规范化安全管理。建设4座餐厨垃圾集中处理厂,日处理能力达到1650吨。
  3. 水源保护区等重点地区杜绝垃圾污染。利用山势地形建设大型垃圾处理设施,确保应急状况下的垃圾处理需求。

第十三章 综合交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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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条 交通发展目标与战略任务

与国家首都和现代国际城市功能相匹配,建设可持续发展、以人为本和动态满足交通需求的,以公共交通为主导的高标准、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引导城市空间结构调整和功能布局的优化,促进区域交通协调发展,支持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以“高效便捷、公平有序、安全舒适、节能环保”为发展方向,2020年,交通结构趋于合理,公共交通成为主导客运方式,出行的选择性增强,出行效率提高,交通拥堵状况得到缓解和改善,交通发展步入良性循环。
  1. 交通发展战略的核心是全面落实公共交通优先政策,大幅提升公共交通的吸引力,实施区域差别化的交通政策,引导小汽车合理使用,扭转交通结构逐步恶化的趋势,使公共交通成为城市主导交通方式。
  2. 突出交通先导政策。根据“两轴-两带-多中心”的城市空间结构,加大发展带的交通引导力度,积极推动东部发展带综合交通运输走廊的建设,构筑以轨道交通、高速公路以及交通枢纽为主体的交通支撑体系。
  3. 优化完善中心城路网体系,全面整合既有交通设施资源,挖掘现有设施潜力,大幅度提高现有道路的通行能力。加大路网密度,完善路网“微循环”系统,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合理确定中心城的土地开发强度与建设规模,改善中心城交通状况。

第136条 交通发展指标

预计2020年,全市民用机动车拥有量达到500万辆左右,全市出行总量将达到5200万~5500万人次/日。中心城公共交通出行占客运出行总量的比例,由2000年的27%,提高到50%以上,其中轨道交通及地面快速公交承担的比重占公共交通的50%以上。

第137条 交通发展策略

  1. 发挥交通对城市空间结构调整的带动和引导作用,根据城市总体布局,积极推广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开发模式(TOD),优先建设联系新城的大运量快速公共客运走廊,依托走廊发展新城。高标准编制新城的道路、公共交通、场站枢纽、交通管理等专项规划。
  2. 加强京津冀北区域城市间的联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统筹考虑区域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完善区域航空、铁路、公路网络,促进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区域共享。区域交通运输枢纽布局与城市交通系统良好衔接,实现区域交通与城市交通一体化,引导城市空间与区域空间结构协调发展。
    强化京、津之间的交通联系,建设快速交通走廊。加强北京主要出海通道的建设。加强北京市域范围内的货运通道建设。
  3. 提高公共交通系统的服务水平。加大政府对公共交通的投资力度,积极吸引社会投资,加速发展轨道交通和地面快速公共交通系统。优先确保各类公共交通设施用地需要,调整优化公共交通网络结构与布局,改善换乘环境,提高换乘效率。给予公交车辆充分的道路优先行驶权,深化公共交通运营和管理机制改革,推行公交运营服务特许经营制度。
  4. 加强枢纽建设,实现航空、铁路、公路等对外交通与城市交通之间的顺畅衔接。改善城市各种交通运输方式之间的接驳换乘条件,实现不同交通方式之间运营、组织、票制一体化。
  5. 以有效的需求管理政策和手段对小汽车交通的使用实施引导与调节。采取差别化的交通政策,在中心城中心地区特别是旧城,在提高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的同时,加大对小汽车交通的管理力度。提倡步行交通和自行车交通,积极发展驻车换乘。改革出租汽车运营管理体制,降低出租车空驶率。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6. 道路建设的重点逐步由中心城向中心城以外的地区转移,促进和引导新城的发展。中心城道路建设的重点由快速路、主干路逐步向次干路、支路转移,提高道路网整体能力和应变能力。道路建设要为公共交通、步行交通和自行车交通创造良好条件。交通设施充分考虑无障碍设计,保障交通弱势群体应有的交通权利。旧城道路建设要服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
  7. 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提高全民现代交通意识,加大执法力度,建立良好交通秩序,提高交通安全性。向所有交通参与者和管理者提供动态交通信息,提高交通决策和管理的科学性,减少出行的盲目性。

第138条 机场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是大型的、现代化的、具有国际和国内枢纽双重功能的综合性枢纽机场。继续按计划完成首都国际机场扩建工程。根据城市及区域发展的需要,结合民用航空事业发展的要求,通过加快京津冀北地区的协调,在区域经济联系的主导方向上,选址建设首都第二机场。场址建议选择在北京的东南方向或南部。同时配合选址工作的进展,适时开展与新空港配套的集疏运交通设施建设的规划准备工作。
应与津冀进行沟通与协调,共同对选址方案规划建设用地进行控制和预留。

第139条 铁路枢纽

北京铁路枢纽现有京山、京九、京广、京原、丰沙、京包、京通、京承、京秦、大秦线10条干线,在既有铁路基础上,规划京沪、京广、京哈客运专线,积极推进京津区域快速铁路的建设。
客运系统按“四主两辅”总体布局,北京站、北京西站、北京南站和北京北站为主要客站,新北京东站(通州)、丰台站为辅助客站,新北京东站(通州)预留发展条件。北京站与北京西站、北京北站与广安门站间以地下直径线连接。
调整铁路货场布局,逐步将大型铁路货场迁出五环路以外。

第140条 区域快速铁路

规划和建设作为区域内部高服务水平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的区域快速铁路交通,加强区域内城市职能中心、城市重点发展地区、大型客运交通枢纽设施之间的联系。规划以北京为中心,以京津为主轴,以石家庄、秦皇岛为两翼的区域快速铁路网构架,覆盖京津冀地区的主要城市,基本形成以北京、天津为中心的“两小时交通圈”。

第141条 公路系统

北京市公路网络由国道(主干线)、市道、县道和乡道组成,公路与城市道路的交接点在五环路上。规划全市公路网总里程约为22000公里,公路网密度约为1.34公里/平方公里,其中,由国、市道系统组成的干线公路网总长度约为3000公里。
  1. 国道系统是国家公路网和战略性快速通道系统的组成部分,由3条国道主干线和8条国道组成。
    国道主干线有八达岭高速公路、六环路、京沈高速公路(以上三条高速公路共同组成国道主干线丹拉线G025)、京津塘高速公路(G020)和京石高速公路(G030),规划标准均为高速公路。
    国道有京承高速公路(G101)、京哈高速公路(G102)、京济公路(G104、G105)、京开高速公路(G106)、京原公路(G108)、京大公路(G109)、京包公路(G110)和京丰公路(G111),其中京承高速公路、京哈高速公路、京济公路、京开高速公路、京包公路规划为高速公路,京原公路、京大公路、京丰公路规划为一级公路。
  2. 市道系统是中心城与新城之间,以及北京与邻近省市之间的主要通道,由1条环线(即五环路)、16条放射线和20条联络线组成。
    市道放射线由京承公路、机场高速公路、京平高速公路、京津第二通道4条高速公路和12条一级公路组成。
    市道联络线由机场第二通道、机场北线、李天路3条高速公路和17条一级公路组成。
  3. 县道和乡道系统是联系新城与重点镇、一般镇之间的地方性道路。原则上县道系统采用二级和二级以上技术标准,乡道系统采用三级或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第142条 公路主枢纽系统

  1. 公路客运主枢纽。依托公路客运主枢纽系统,积极发展跨省市与铁路、航空相接驳的公路长途旅客运输。北京的公路客运主枢纽体系由9个客运枢纽场站所组成。
  2. 公路货运主枢纽。发展专业化、集约化货物运输,依托口岸、航空港、公路及铁路集装箱场站设施以及公路货运主枢纽,构筑北京的物流基地。北京的公路货运主枢纽体系由6个一级枢纽和5个二级主枢纽构成。

第143条 公共交通系统

在2020年前初步建成公共交通为主体、轨道交通为骨干、多种运输方式相协调的综合客运交通体系。
  1. 轨道交通系统。由地铁、轻轨、市郊铁路等多种方式组成的快速轨道交通网将覆盖中心城范围,并连接外围的通州、顺义、亦庄、大兴、房山、昌平等新城。
    2020年建成轨道交通线路19条(中心城线路15条,市郊线路4条),运营线路总里程约570公里。规划并预留轨道交通车辆段30处、停车场20处、大修厂3处。
  2. 地面公交客运系统。按快线、普线、支线三级系统进一步完善地面公交线网结构。根据客运枢纽和轨道交通线网的发展,动态调整优化全市公交线网布局。在中心城和新城之间建设快速公交走廊,近期内轨道交通建设困难较大的,在走廊上安排大容量地面快速公交线路。
  3. 公交场站。按照保养场、中心站、首末站、到发站四个层次安排公交场站规划用地与建设。中心城规划保养场10座,中心站44处。继续改善首末站和到发站的条件。公交场站设施应与城市的开发和改造同步建设。
  4. 公共交通枢纽与换乘。结合轨道交通车站规划,在客流集中的区域建设公共交通枢纽,中心城规划33处,每个重点新城规划2~3处,其它新城规划1~2处。改善大型道路交叉口、立交桥等处的公交换乘条件,缩小换乘距离。
  5. 控制出租汽车总量,提高服务水平,改变运营管理模式,逐步降低出租车的空驶率。在居住区、大型公共建筑、各类交通枢纽等人流集聚的地区,设置出租汽车候客区。

第144条 城市道路系统

  1. 中心城道路系统仍保持方格网与环路、放射线相结合的布局,路网由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组成。其中,快速路系统由3条环路、17条放射线及2条环路联络线组成。
    中心城规划道路总长度约为4760公里,其中干道网总长度为2610公里;支路比例约为45.2%。道路网密度为4.4公里/平方公里。道路用地率为16.4%。
    中心城道路红线规划宽度(不含旧城):快速路60~80米,主干路40~80米,次干路30~45米,支路20~30米。道路横断面的布置,要为合理组织行人交通、公共交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以及公交乘降等创造条件;要为轨道交通、过街设施等预留合适的空间;应尽量保留道路中间及两旁树木,改善城市景观。
    快速路与道路网中重要道路相交时采用立体交叉,其它路口一般采用平面交叉。
    在完善中心城快速路系统建设的基础上,重点加强次干路、支路和南北向交通主干线的建设。
  2. 结合城市结构调整和新城发展,加快外围新城干线道路网络建设,增加东部、北部道路网密度,形成以高速公路和快速路为骨架、级配合理的路网系统。
    建立新城与中心城紧密衔接的复合型交通走廊。重点新城规划快速路系统。规划新城道路网密度为5~7公里/平方公里,道路用地率大于20%。
  3. 保持旧城路网的棋盘式格局和街巷胡同肌理、空间尺度,调整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道路功能、性质和横断面布置,在严格保护旧城内胡同尺度的前提下,实施建设与改造。

第145条 停车系统

强化交通需求管理,分区域采用不同的供给标准和收费标准。在中心城中心地区特别是旧城,根据可能提供的停车位,对机动车拥有和使用实行适度控制。在道路资源总体不足的状况下,严格控制路上停车。促进既有停车设施的充分利用。除严格按规定配建停车位之外,中心城规划布置公用停车场200处左右。
为方便换乘、吸引个体交通向公共交通转移,积极发展驻车换乘(P+R)系统,中心城规划驻车换乘停车场50处左右。在轨道交通及地面公交车站,根据需要就近设置自行车停车处。在停车收费方面实行优惠政策。

第146条 步行与自行车交通

步行交通和自行车交通在未来城市交通体系中仍是主要交通方式之一。提倡步行及自行车交通方式,实行步行者优先,为包括交通弱势群体在内的步行者及自行车使用者创造安全、便捷和舒适的交通环境。
规划、建设和政策法规制定中,为行人过街和自行车交通提供方便。应保证步道的有效宽度,中心城内行人过街设施以平面形式为主,立体方式为辅。改善自行车与公共交通的换乘环境。在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道路上实现机动车与自行车之间的物理隔离,保障自行车交通安全和通畅。

编制城市步行交通规划、自行车交通规划,并纳入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第147条 交通管理系统

强化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充分利用高新技术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和道路交通安全水平。注重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的路权分配。提高全民现代化交通意识,实现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高效、安全、便捷、舒适和文明,降低交通能耗和污染。
  1. 加强交通管理设施建设与交通需求管理。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工程设施,加强基层驻地、分指挥中心以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设施建设。在旧城和中心城中心地区实施强有力的交通需求管理措施,引导小汽车交通的合理使用,鼓励市民使用绿色交通方式出行,削减城市道路交通及环境负荷。
  2. 加强交通法规建设,严格执法,制定交通安全发展规划,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程建设与交通安全社会宣传力度。
  3. 加强交通环境综合治理,全面改善交通环境,做好机动车尾气污染、噪声和震动的防治工作,发展高效、清洁的交通工具。针对机动车增长对环境影响的状况,实行动态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估。
  4. 加强智能交通系统建设与管理。构筑包括公共交通指挥调度、交通诱导、紧急救援管理、交通事故快速勘察等子系统在内的智能交通系统,全面提升交通管理水平。

第148条 应急交通

提高交通设施自身的抗灾能力和可靠性,结合城市减灾的相关要求,建立应急交通组织机制,制定应急状态下的交通组织方案,整体提高北京城市交通系统的应急能力。
充分考虑特殊交通运输的需要,完善交通体系,保障城市交通系统运行的可靠性和效率。

第十四章 城市综合防灾减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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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条 目标及总体防护要求

北京是国家重点设防城市。必须按照“平战结合、平灾结合、以防为主,准确预报,快速反应,措施有效”的原则,在完善单一灾种防抗系统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和健全现代化城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提高城市整体防灾抗毁和救助能力,确保首都安全。
  1. 控制中心城特别是中心地区的人口与建筑密度,城市建设应避开地震活断层、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和蓄滞洪区,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轻灾害毁伤后果。
  2. 加强对危险品源科研、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的管理。在治理现有危险源的同时,避免产生新的安全隐患。对于现状无法满足安全规范要求以及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危险源,根据规划实施调整并尽快排除。对于城市生产生活所必需的高风险设施,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审慎建设、严格管理。
  3. 重要目标应相对分散布局,充分考虑和满足人防要求。
  4. 市政公用设施要分散布置,地上与地下结合,环状连通,多路输送,增加抗灾应变能力,兼顾人防要求。
  5. 加强流行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完善医疗急救网络,为市民提供方便、及时和高质量的疾病预防、医疗、救治服务,提高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加强重大检疫性病虫害的预防和控制,保护森林生态安全。
  6. 结合城市公园、绿地、广场、运动场建设城市灾害避难场所,确保场所面积充足和疏散通道畅通,充分利用地下空间防灾避险。
  7. 建立和完善城市综合防灾减灾的立体交通网络和紧急疏散交通网络,确保救灾道路畅通。
  8. 加强对军事设施等要害部位的保护,确保军事设施等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提高战时防空抗毁能力,保存战争潜力。防止恐怖袭击,提高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
  9. 加强环境监管,建立环境应急系统,尤其应落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理处置。

第150条 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加强政府对城市安全的综合协调、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改革管理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建设现代化城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加强组织领导机构建设,统一组织、协调、指挥首都防灾减灾工作。
建立全市协调统一的灾害监视、预测、预报、预警、情报信息平台、指挥和救援等综合网络,加强灾害科学的综合研究,完善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和应急预案,保障应急物资储备与供应,全面提高救灾专业队伍的减灾救援能力,加强防灾减灾综合法律和规范系统建设。
按照统一协调、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类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各区(县)健全相应的灾情监视、预报、预警、信息、指挥和救援网络,完善防灾减灾规划和针对不同程度灾情的应急预案和设施建设,建立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体系,减少公共突发事件对社会的影响,降低损失。积极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

第151条 防洪减灾

继续贯彻“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防洪减灾方针,防洪工程的规划建设应与流域规划相协调,科学合理确定防洪标准,加强防洪减灾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健全蓄滞洪区和雨洪利用设施,保证城市防洪安全。
  1. 中心城按不低于20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防;新城根据规划人口规模及重要性、洪水危害程度、分区设防条件等,按50~10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防;建制镇按2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防。
    永定河三家店至卢沟桥左堤,按官厅山峡发生可能最大暴雨的洪峰流量16000立方米/秒(相当于万年一遇)作为防御标准,右堤按10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防;卢沟桥以下左堤按10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防。北运河、潮白河、大石河、拒马河、泃河等骨干河道按20~5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防,位于新城附近河段要按新城防洪要求建设。规划中心城、新城建设区内的主要河道,按20年一遇洪水位基本不淹没城市主要雨水管道出口内顶的标准设计,并按50~100年一遇洪水标准校核。
  2. 按照规划标准治理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大石河、拒马河、泃河等骨干河道,以及凉水河、小中河等主要河道。
  3. 修扩建陈家庄、张坊、二道河、靠山集、西峰山、栓马庄和西水峪等水库,治理病险水库,消除隐患,控制山区洪水,增加水资源。加强山区水土保持和小流域综合治理,充分利用坑塘洼地和新辟湖泊水面蓄滞洪水。
  4. 健全小清河分洪区和永定河泛区。落实万泉庄、三海子、坝河千亩湖、沈家坟等地和南沙河、温榆河、坝河出口、清河出口、凉水河出口、小中河中游等河道沿线及附近的蓄滞洪区,并建设相关设施。
  5. 中心城防洪继续采取西蓄、东排、南北分洪的措施。利用南旱河西岸和玉渊潭湖等调蓄洪水,削减中心城西部洪水。在旧城西南、东南和东北城角设置向凉水河、坝河和水碓湖分洪道,减轻护城河排洪负担。
  6. 加强对水库、河道、调蓄坑塘等用地及生态的保护。城乡建设不得影响水库调度,不得侵占、缩小河湖用地。

第152条 防地震与地质灾害

坚持“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分级负责、统一指挥、部门分工”的原则,不断完善防震减灾和地质灾害减灾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灾害以及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 搞好抗震设防。严格执行国标GB1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一般建设工程按区划图或地震小区划提供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选址应尽量避开地震断裂带和砂土液化区;重大建设工程、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
  2. 根据“就近、可通达、易实施、平震结合”的原则,结合城市用地布局,将城市绿地、公园、学校操场、广场作为避难场所。紧急避难场所的有效人均用地标准为1.5~2.0平方米,长期避难场所人均用地标准为2.0~3.0平方米。避难场所应建设必要的市政、治安和医疗救助等配套设施。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进行抗震救灾,将部分地下空间作为抗震救援物资储备场所。
  3. 重点开展强震动观测与地震动衰减研究、地震断层和地质勘查、地下资源保护与利用等工作。
  4. 建立农村和小城镇抗震设防管理机制,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切实改变农居抗震能力薄弱的状况。
  5. 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做好封山育林、保持水土工作,控制和减少泥石流、矿山地面沉陷、滑坡、崩塌、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地质灾害危险区中的居民逐步实施搬迁。

第153条 消防

本着“防消合一”的原则,建设城市、森林消防体系,整合报警和通讯网络,均匀设置消防站点,加强消防水源建设,努力提高综合消防能力。
  1. 各项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防火规范,确定防火等级,健全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
  2. 加大消防水源管理力度。充分利用城市配水管网、河流湖泊、再生中水、山区水库塘坝等多种水源,结合城市各项建设、水系整治、避难场所设置消火栓、吸水井、取水码头、蓄水池等消防取水设施,确保城市和森林火灾扑救的需要。
  3. 扩大消防队站的综合救援服务职能,建立统一的消防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城市消防队站建设按照接到报警后消防车5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缘设置,各区(县)设立一个消防支队,全市形成总队、支队、中队三个层级的城市消防子系统。完善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和防火三个系统建设,建设市、区(县)两级林火扑救指挥子系统。
  4. 建立综合性航空、水上等消防救助体系,改善消防备防环境。

第154条 人防

从北京的战略地位出发,坚持“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完善人防工程配套设施和防空防灾一体化指挥、管理系统,全面提升城市防空防灾能力,形成结构合理、技术先进、稳定可靠、符合信息化战争条件下人民防空特点的控制与管理体系。
  1. 加强人防工程中隐蔽工程、疏散手段和后方基地的建设,并注重功能配套和整体防护能力的有序提高,满足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的需要。
  2. 建设组织指挥现代化、信息控制智能化、工程建设效能化、重点目标防护标准化的人民防空系统。中心城、新城防空报警覆盖率达到100%。
  3. 各类建筑应按规定建设地下人防设施,并与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新建居住区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设人防工程,并尽可能弥补城市空间功能的不足,以利于平时的充分利用。
  4. 地下空间开发要兼顾人民防空要求。按照“远近结合、上下结合、平灾结合”的原则,综合开发地下空间资源,利用地下空间的防灾特性进行主动防灾,形成系统化、现代化的地下防护空间体系。

第155条 生命线系统综合减灾

建立安全可靠高效的交通、水、电、气、热、通信等城市生命线系统,提高抵御灾害的能力,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建立城市生命线运行监控系统,提高科技含量,加强政府管理。加强城市生命线系统设施和应急体系建设,增强城市承载能力。

第156条 气象灾害预防

做好气象业务保障与服务工作,加强常规气象监测,提高定时、定点、定量气象预报的准确率。建设综合气象监测网络以及气象灾害数据库和综合信息网络,提高灾害性天气的预测、预报水平,为各行各业防灾减灾提供全方位的气象跟踪服务。完善气象业务和设施建设,积极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提高技术应用水平,努力降低气象灾害损失。

第157条 综合救灾

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加强灾时救济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高备灾物资储备能力,保证灾时、灾后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正常进行。
  1. 建立以市级救灾储备库为中心,周边区(县)分中心储备点(库)为结点的全市综合救灾物资仓储网络,科学规划储备物资总量和品种,健全灾民救助物资储备制度。
  2. 建立快捷、畅通的灾情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灾害评估制度,健全灾民救助应急资金机制,制定和完善救灾预案。

第十五章 近期发展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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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8条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的城市发展目标和原则,编制城市近期建设专项规划并建立动态监控机制,明确近期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着重解决城市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按照集约紧凑的发展模式,逐步实施城市空间结构的调整与产业的整合,完善交通市政基础设施,提升公共服务设施水平,不断改善生态环境,保持良好发展态势,确保2008年夏季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并为奥运会后北京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第159条 近期建设重点

  1. 加快推动城市空间结构调整,加强市域生态环境和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实施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加强环境污染防治,防沙治沙,防治水土流失,完成“三河两滩”五大风沙危害区的治理。
    加强综合交通体系建设,确保以轨道交通为主的公交骨干线路及其枢纽、场站设施建设。加快京津间的快速通道建设,适时启动京包、京承、京平等高速公路建设工程。
    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发挥基础设施建设的带动和引导作用。加强水源、能源工程建设,保障南水北调中线、西电东送、陕甘宁天然气进京等重点工程的顺利进行;防治水污染,加强污水处理厂及相关设施的建设;加强城市环卫设施建设,建设垃圾处理厂、消纳场和焚烧厂。
  2. 全面启动实施通州、顺义、亦庄等重点新城的建设。
    加快重点新城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的规划建设。
    高品质、高标准建设新城的教育、文化和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提高新城的吸引力。
    根据首都经济的发展方向与产业布局,积极引导产业和人口向东部发展带特别是重点新城的集中,改变产业布局分散的状况,促进形成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
  3. 加快中心城调整优化。
    尽快启动首钢的搬迁改造,集中力量建设中关村高科技园区核心区、奥林匹克中心区、中央商务区(CBD)、海淀山后地区科技创新中心等重要城市职能中心。
    整治“城中村”。
    解决中心城配套“欠帐”问题,通过城市用地功能调整,完善中心城公共服务设施、城市绿化、道路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合理配置。加强中心城的次干路、支路系统建设,改善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
    加大中心城绿地系统建设力度,完善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建设。
    加强信息网络工程和信息安全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
    搬迁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危险源,建立首都综合防灾减灾体系,提高应对城市灾害的能力。
  4. 积极推进村镇建设。
    加快实施村镇归并整合,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并引导一批基础好、区位条件优越的重点镇快速发展。
    加快实施搬迁山区生存与发展条件恶劣的村庄。
    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点的公共服务设施体系。
  5. 加强旧城保护与资源整合。
    积极探索旧城整体保护与有机更新的新模式,加快发展符合旧城空间形态的文化旅游产业,增强发展活力,促进旧城复兴。
    严格保护古都风貌并逐步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
    加强旧城公共服务设施的整合与共享,切实提高旧城整体运行效率,有效防止重复建设。
  6. 积极配合《北京奥运行动规划》的落实与调整,切实搞好奥运场馆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为奥运场馆赛后的有效利用创造条件。

第十六章 规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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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0条 本规划一经批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北京市各委、办、局和各级政府必须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性,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切实保障城市总体规划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的指导和调控作用。

第161条 加强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建设,健全规划实施的法制体系,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管理的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162条 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切实提高城市管理与服务水平,规范城市管理的制度、标准与审批程序,依法行政,保证规划实施的合法、公平和效率。

第163条 各类各项建设都应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管理,保证城市各项建设活动能够按照总体规划协调、有序地进行。

第164条 本规划批准后,根据城乡规划改革的方向,适时建立能够保证总体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体系。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开展下一层次的各项规划,尤其是开展并滚动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明确近期实施总体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

第165条 建立政府对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监控机制。通过对人口、用地、交通、环境、资源等因素的发展变化进行实时监控和评价,对规划进行校核,确保政府对规划及其实施进行动态调控。

第166条 应对北京未来发展面临的人口集聚压力,加强在人口管理与引导政策、机制等方面的研究,加快制定保障首都协调发展的人口调控法规政策与措施。

第167条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城市规划实施中的作用,根据土地价值规律和产业集聚规律,完善政府土地利用引导和调控机制,促进土地的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第168条 建立城市规划、发展改革、土地管理、建设管理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建立城市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供应计划互动一体的城市发展调控体系。

第169条 密切关注国家财税制度改革(物业税与财产税)与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政策,研究其对城市布局和产业布局带来的深刻影响,在规划实施中积极应对,并适时研究和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以保持城市规划在新的发展环境下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协调作用。

第170条 强化政府土地储备等集中统一管理措施的实施力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有计划地投放土地,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

第171条 为保障首都协调发展,有效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应从组织机构、运转机制等方面加强在区域经济发展、生态安全、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综合协调力度。

第172条 在完善规划审批制度和规划公开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制度。各级政府要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的作用,认真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整治力度。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各基层社区组织以及社会团体、公众在城市规划实施全过程中的监督作用,通过多种形式建立起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173条 加强政府对城市发展宏观调控的作用,完善规划决策体制和制度,建立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机制和专家论证制度,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公示与听证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克服城市建设发展的盲目性。

第174条 积极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进一步扩大开放,拓展投融资渠道,建立多渠道投资机制,吸引社会与民间资本和资金,实现城市基础设施产业化、多元化经营,共同推进城市基础设施与环境建设。

第175条 切实落实公众参与原则,推进公众参与的法制化和制度化,让公众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渠道有效地参与规划实施的决策和监督。加强对城市规划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总体规划及实施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规划意识,提高维护和执行规划的自觉性,共同推进规划的实施。

第176条 本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无权变更。市政府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应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报国务院备案;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需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国务院批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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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 - 市域用地规划图.JPG
图02:市域用地规划图
File: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 - 中心城用地规划图.JPG
图03:中心城用地规划图
File: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 - 北京旧城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图.JPG
图04:北京旧城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图
File: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 - 区域空间结构规划示意图.JPG
图05:区域空间结构规划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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