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公人管字〔2010〕1015号
2010年9月9日

开发区、燕山、清河分局,各分县局:


现将《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保密协议书(范本)

2.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及填表说明

3.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


二○一○年九月九日



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规范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认真查验律师注册印章做好律师接待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政管理工作便民利民服务措施的通知》相关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工作原则 对外提供人口信息查询户籍地址服务工作应坚持促进社会管理、方便群众生活、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公民隐私的原则。


第三条 受理机构 各分县局户籍大厅、各户籍派出所户籍接待室负责受理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实行首接负责制,不得相互推诿,受理对象不受地域限制。由被查询人现住地派出所负责与被查询人联系核实工作,由接待查询受理地派出所负责最终答复查询人查询结果。市局人口管理处负责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被查询对象范围 本市户籍人口和已经在本市公安机关办理过暂住证件的暂住人口。


第五条 适用范围 国家机关、部队等党政机关因“政审”等工作需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因工作公务需要;公、检、法及纪检监察部门因办案工作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因社会管理工作需要;律师事务所因承办法律事务查询需要;公民个人因私寻亲访友需要;公民因查询新生儿姓名重名情况需要。


第六条 查询需核验的证件和证明。


(一)国家机关、部队等党政机关因“政审”等工作需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因公务需要查询的,凭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注明查询事由的《介绍信》、查询人本人《工作证》或《军官证》、《居民身份证》。


(二)律师事务所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询的,凭律师事务所注明委派律师姓名、查询事由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的介绍信、当事人《委托协议书》和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和复印件、律师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公民个人因私寻亲访友需要查询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


(四)对新生儿姓名的重名情况需要查询的,凭《生育服务证》和查询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五)公安系统内部可使用公安专线电话查询,无公安专线电话的可凭《人民警察证》和单位《介绍信》的电话传真件查询。


(六)政府职能部门因社会管理工作需要查询相关统计信息的,必须签订《保密协议书》(附件一)。


第七条 信息提供范围


(一)国家机关、部队等党政机关因“政审”等工作需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因公务需要,查询人口信息中群众住址信息的,可以提供人口信息中被查询人本人的常住户籍登记地址或暂住户籍登记地址,其他信息一律不得对外提供。


(二)公、检、法及纪检监察部门因调查、办案工作需要查询人口信息的,凭单位证明可提供被查询人家庭成员信息。


(三)公民个人因私寻亲访友查询的,必须征得被查询人同意后,方可向查询人提供被查询人本人的户籍登记地址、暂住户籍登记地址或联系方式。外籍人员因私查询人口信息的按照公民个人因私寻亲访友对待。


(四)公民需要查询新生儿姓名重名情况的,可提供姓名重名情况的统计数字。


(五)律师事务所因承办法律事务查询,可提供姓名、性别、年龄、户籍地址、民族、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等内容。


(六)政府职能部门因社会管理工作需要,查询本辖区人口统计数字信息的,经上级人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提供相关统计数字。


(七)持介绍信查询的,仅提供介绍信中指定的被查询人员的信息。对查询人数较多,介绍信无法注明详细人员的,可另附纸制名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 信息提供方式


(一)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可口头告知或以纸质形式对外提供,不得对外提供任何电子文档。


(二)公、检、法、纪检监察部门及律师因调查、办案工作需要,可通过派出所工作综合信息系统“人口查询—对外常住人口查询信息打印”和“对外暂住人口信息查询打印”两个模块打印查询结果对外提供。如查询人需要在查询结果上盖章的,可在信息查询打印表上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第九条 不纳入信息查询范围的事项


(一)外国使领馆及办事机构查询人口信息一律通过外事部门联系。


(二)新闻媒体因宣传报道需要查询人口信息的,由市公安局外宣部门接待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于来信来函要求查询信息的,由收信单位按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款相关规定办理,其程序纳入处理信访件统一管理。


第十条 查询工作流程及工作要求


(一)对外提供查询应遵循审核、告知、登记、查询的工作流程。在审核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后,民警应告知查询人认真阅读人口信息查询注意事项,明确承担的责任及义务,由查询人填写《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附件二)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提供查询。


(二)接待查询工作应做到认真细致,规范服务。民警对查询人的证件与证明材料要认真核实,问清事由,做好登记;对符合查询条件的可提供查询结果;对无正当理由或手续不全的不得提供查询,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各分县局要明确职责和工作标准,确定专人负责,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制。要严格本规范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标准,依法按程序办理,对违反本规范规定提供查询并造成后果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查询登记制度 各查询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查询登记制度,将每次查询日期、查询人姓名、单位、查询原因,所持证件或证明及被查询人姓名、性别、查询结果、档案编号等详细填写在《人口查询登记表》(附件三)内,并将《人口查询登记表》、《介绍信》、证明材料、当事人《委托协议书》复印件、查询人证件复印件等资料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保存期限2年。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市局人口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凡过去有关信息查询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范为准。


主题词:人口管理 对外查询 工作规范 通知

抄送:局领导。


办公室,法制办,出入境管理处。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2010年9月16日印发


京公人管字[2010]1015号附件1:


保密协议书


为确保公安机关提供的人口信息在使用、管理中的安全保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公安机关警务工作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等法律规定,现就相关保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公安机关依法强制采集的户籍登记信息为警务工作秘密。为促进社会管理工作,对外提供的户籍登记信息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使用单位及个人确保在使用、管理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登记信息过程中采取同等强度的保密措施,并对公民承担同等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二、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使用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从公安机关获取的户籍登记信息向第三方机构、个人提供或与第三方机构、个人共享。


三、使用单位及个人由公安机关获取的户籍登记信息在使用、管理中不得泄露信息来源。使用中应与本人核实确认,确保与公民本人身份信息一致。


四、使用单位为完成 (工作内容) 工作,承诺查询到的 某某等 户籍登记信息仅限于此专项工作中使用。


五、此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公安机关(印章) 使用单位(印章)


主管领导签字: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及填表说明


申请查询人信息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证件


名称 号码


号码


单位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被查询人信息 姓名 同音□


同字□ 性别 出生日期或年龄


身份证号码 籍贯


或出生地


居住地址或单位职业 查询常住人口


查询暂住人口


与被查询人关系及查询原因


查询人声明


一、本人保证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


二、本人保证没有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方式申请查询;


三、本人保证所查询到的公民个人信息仅用于本次申报的办理事项,如有泄露公民个人的行为,愿承担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知道北京市人口信息中的住址登记信息是户籍登记地址或暂住人口登记地址,可能会存在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情形,应以实地核实后的信息为准。


上述内容我已认真阅读并遵守。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受理人签字 档案编号


填表说明


一、填写时使用黑色、蓝色钢笔或签字笔,字体工整。


二、“申请查询人信息”中包含的各栏请认真填写,方便与您联系。其中:


1、“证件名称”,公民寻亲访友的,分别填写居民身份证和居民身份证号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公查询的,分别填写居民身份证和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工作证和工作证号码;部队因公查询的,分别填写军官证和军官证号码;律师事务所查询的,分别填写律师证和律师证号码。


2、“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填写能够直接联系到申请查询人的地址和电话。


三、“被查询人信息”中包含的各栏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填写: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或年龄”、“身份证号码”、“籍贯或出生地”请根据实际了解的情况详细填写,为在查询中进一步辨别提供依据。


填写被查找人姓名后,请选择同音或同字查询,并在相应□内划√。


如果不清楚被查询人的具体年龄,出生日期或年龄一栏可填写年龄段(如20—25岁)。


居住地址或单位职业,可填写已知被查询人所居住的区域,如朝阳区潘家园附近、原居住地为崇文区等,或填写被查询人从事的职业,如**学校教师、厨师、工人等。


填写被查找人居住地址或单位职业后,请选择查询常住人口或查询暂住人口,并在相应□内划√。


2、“与被查询人关系及查询原因”,应详细填写实际情况,如同学关系,因举办同学会查找小学同学***、或律师,因何案件查找***、或单位因公,因转递档案查找原本单位职工***等。


四、申请人必须认真阅读“查询注意事项”,并在“申请人签字”栏内签署本人姓名。


附件3:


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


查询人情况


姓 名 服务处所


居民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被查询人情况 常住人口 ( )流动人口 ( )


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 查询原因 查询结果


(备注:有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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