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学籍身份信息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学籍身份信息工作的通知
京教学〔2018〕2号
2018年5月21日

各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 以下简称《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北京地区实际,现将规范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各高校或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姓名、身份证号等学籍身份信息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事项及适用范围

  (一)本通知主要是对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等身份信息修改或变更工作提出规范要求。学生性别、民族、籍贯等其他身份信息的修改或变更,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和办理。

  (二)本通知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学籍信息的管理。

  二、受理条件及办理原则

  (一)受理条件

  学生在校期间姓名、身份证号等身份信息发生变化,并提供合法性证明的,可以申请修改或变更其学籍身份信息。

  在校期间,是指学校对审查合格的学生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后,至完成毕业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前的时间段。

  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时间,以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中明确的修改或变更时间为准,属于在校期间的,受理申请;不属于在校期间的,不予受理。

  毕业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完成后提出申请的,不再受理。属于学历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须经市教委审核后方可修改。

  (二)办理原则

  1.按照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要求,姓名和身份证号均发生修改或变更时,由市教委审核后办理;仅其中一项发生修改或变更时,由高校按本规定负责办理。

  2.学生要求修改、变更的信息或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

  三、办理程序

  (一)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姓名、身份证号的,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生修改或变更姓名的,由学校审核后,在平台上更改,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存档。

  (三)学生修改或变更身份证号的,分3种情况办理:

  1. 不涉及身份证号中省份和出生日期信息变化的。由学校审核后,在平台上更改(学信网保留更改前的信息),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存档。

  2. 涉及身份证号中出生日期信息变化的。此种情况会导致招生数据与学籍数据不匹配,属于招生数据有误,按教育部要求,由高校联系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核实、并报教育部同意后修改,招生数据调整后,高校依据新招生数据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3. 涉及身份证号中省份信息变化的。应排除高考中的违规行为,必要时学校需要联系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协助核查并出具意见(内容应写明有无高考违规行为),根据意见办理。

  (四)学生姓名、身份证号两项都修改或变更的,由学校审核后,通过平台提交办理申请,有关材料报市教委审核。符合条件要求的,市教委留存相关材料并在平台上予以更改(学信网保留更改前的信息);不符合条件要求的不予办理,将相关材料退回学校并在平台上退回提交的申请。

  四、办理所需证明材料

  (一)姓名修改或变更

  1.需要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修改或变更证明。内容应包含现用名、曾用名、身份证号和修改或变更时间等。户口卡中如包含上述内容,高校复印后加盖学校公章,等同于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需市教委审核时,提供高校同意修改或变更的说明。

  (二)身份证号修改或变更

  身份证号中不涉及省份和出生日期信息变化的,需要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号修改或变更证明。

  身份证号涉及省份或出生日期信息变化的,除公安部门的证明外,还需提供生源地省级招生部协查结果等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各高校要做好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学籍身份信息工作,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具体办理办法,责任到人,落实到位。

  (二)各高校要严格新生入学资格的初步审查和复查工作,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不予注册学籍。

  (三)按照教育部要求,各高校要留存好修改或变更身份信息工作的有关材料,接受市教委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对于因审核把关不严、未按要求办理修改或变更的,市教委责令学校纠正,涉嫌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通知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8年5月21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