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登记和通行管理办法

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登记和通行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8年11月1日前购买,且未在《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工作。

  在《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到本市任意非机动车登记站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

  《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可到北京市交管局对外网站或北京交警APP“过渡期电动自行车申请临时标识工作平台”查询。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在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标识。

  第四条  车辆所有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申领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

  (一)“线上申报、线下领取”,即:车主为单位或个人的,可以通过北京交警APP“过渡期电动自行车申请临时标识工作平台”,提交身份证明、车辆信息,经审核通过后,按预约的时间、地点领取临时标识。

  (二)“预约办理、现场申领”,即:车主为个人的,可以通过北京交警APP,预约申领临时标识的时间及地点,预约成功后,现场提交身份证明并交验车辆后领取临时标识。

  具体申领办法和流程,按照《电动自行车申领临时标识流程》(见附件)办理。

  由于“预约办理、现场申领”的方式需要人工采集大量人员和车辆信息资料,为减少排队时间,鼓励车辆所有人采取“线上申报、线下领取”的方式申领临时标识。

  第五条  自2019年5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发放临时标识;未申领临时标识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六条  本市对已经申领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18年11月1日开始,至2021年10月31日截止。

  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悬挂临时标识,并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有关规定。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七条  已领取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在过渡期内标识丢失或损坏的,所有人应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到我市任意非机动车登记站申请补领或换领临时标识业务,如因临时标识损坏办理换领业务的,应将损坏的临时标识交回,非机动车登记站于当日核发新的临时标识,原临时标识作废。

  第八条  2019年5月1日后未申领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或者过渡期满后继续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实施处罚。

  附件:电动自行车申领临时标识流程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政府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