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

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
2017年9月15日
2017年9月15日北京市交通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规划国土委、城管委、工商局、城管执法局、首都精神文明办、网信办、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京交发〔2017〕224号)发布

为促进本市共享自行车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倡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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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鼓励、规范、发展的原则,优化交通出行结构,构建绿色低碳的出行体系,鼓励市民绿色出行,有效解决城市交通短距离出行需求,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治理交通拥堵,维护城市环境。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企业的关系,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规范承租人骑行行为,建立统一规范的市场秩序,引导共享自行车有序发展,促进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建设。

(二)功能定位

共享自行车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可多人使用的自行车服务系统,是绿色出行和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的交通服务方式。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共享自行车,积极推进城市慢行系统建设,鼓励绿色低碳出行,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城市出行服务系统。

(三)发展原则

坚持“市级统筹、属地监管、行业自律、企业主责、承租人守法、多方共治、规范有序”的原则,政府、企业、社会及承租人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共享自行车规范发展和管理,共同维护良好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市级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各区开展工作。各区政府结合属地实际,负责对共享自行车企业的监管工作。共享自行车运营企业承担投放车辆经营与管理的主体责任。在公共区域共享自行车与普通自行车停放规则相一致,企业和承租人均应承担各自的规范停放责任。

共享自行车发展规模与市民短距离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受能力、道路资源与停放设施承载能力相匹配。根据全市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划及停放秩序状况,进行总量调控,对车辆投放实行动态平衡。

综合考虑骑行安全和停放秩序、道路通行条件、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等因素和公共服务等特性,本市不发展电动自行车作为共享自行车。

二、各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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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级部门。按照“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原则,市交通委负责制定政策文件和标准,指导城市慢行系统建设,建立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指导各区加强监管,会同市规划国土委负责编制城市慢行系统专项发展规划;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价格行为监管;市公安局负责对盗窃、故意损毁共享自行车,以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构成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建设管理工作的资金保障;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统筹协调城市环境建设与管理,参与城市慢行系统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市工商局负责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对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占用盲道、损毁绿化设施等影响市容市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首都精神文明办负责市民遵章守纪、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的宣传引导工作;市网信办负责企业发布信息的网上监督管理,对违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企业资金专用账户监管。

(五)区级政府。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负责对企业和停放秩序等的监督管理工作。编制辖区共享自行车发展和停放规划,明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制定负面清单,根据各区容纳量进行区域数量调控,结合企业车辆管理和停放秩序情况动态调控其投放数量和节奏;推进辖区交通枢纽、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大型商业区、办公区、医院、旅游景区、居住区、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停放区设置和设施建设,采集、更新、维护停放区坐标信息并报送市级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平台;开展日常监管、信誉考核、应急处置和投诉受理等工作。

(六)企业。按照“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的原则,负责提供自行车租赁服务和管理,根据各区发展规划制定车辆投放计划和运营方案,投放数量规模与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定期检测车辆,及时退出、回收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车辆;建立车辆管理维护机制,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做好现场停放秩序管理和车辆运营调度,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提供相关共享信息数据,保证网络信息与承租人资金安全;落实信用体系管理要求,规范承租人行为;处理用户投诉,接受服务监督。

(七)承租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规范用车、文明骑行、有序停放;爱护共享自行车和停放设施,自觉维护环境秩序。

三、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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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制定发展规划。市交通委、市规划国土委编制慢行系统与交通网络规划、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划;市交通委制定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和共享自行车系统技术与服务规范。

(九)改善骑行环境。保障非机动车路权,规划设置相对独立的自行车道,推进慢行系统建设,提高自行车通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增加自行车通行空间。建设城市非机动车交通与城市绿道系统相融合的完善网络体系。

(十)优化设置停放区。各区主管部门根据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划和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落实自行车停放区设置;在交通枢纽、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大型商业区、办公区、医院、旅游景区、居住区、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视情优化停放区设置;新建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商业区、居住区等应规划预留较为充足的自行车停放区;各类自行车停放区共享使用,既有收费停放区有关费用由企业协商解决。

四、规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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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符合运营服务条件。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本市工商登记注册,并向注册地和投放区主管部门报备;自有或租用停车场地,满足车辆周转与维修需求;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不得设置商业广告;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管理人员,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实行实名制注册、使用,与承租人签订服务协议;加强信息平台建设,与市级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平台对接;在本市开立企业资金专用账户;依法依规经营,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二)承租人服务保障。投放车辆应满足安全骑行要求,保障车辆技术状态良好;配备专业运行维护团队,做好车辆调度,保持车身整洁,维护停放秩序;提高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公示计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明确提示安全使用信息,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企业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承租人发生保险理赔时,企业应积极协助办理;公布投诉服务电话,建立投诉服务制度,及时处理各类投诉。

(十三)保护承租人信息。企业要按照国家及本市的网络安全要求,对注册用户采取实名制注册登记,实现对承租人身份实时可查、事后倒查。所采集的用户身份信息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和使用,不得擅自公开、泄露或向他人提供,保证注册身份信息安全,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

(十四)保障承租人资金安全。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收取押金的,企业须在本市开立资金专用账户,接受监管,实施专款专用;企业要公示押金退还时限,及时退还承租人资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及企业开户的商业银行要按照职责加强专用账户资金监管。

(十五)建立退出机制。企业退出运营前要向社会公示,退还承租人押金,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不履行企业管理主体责任和行业自律要求、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区主管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企业收回部分投放车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出运营。

五、秩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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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企业管理。企业要与各区主管部门签订共享自行车管理承诺书,主要包括投放数量、投放区域、停放秩序、运营调度、应急处置、废弃车辆回收等内容;负责停放区秩序维护,及时对禁停区域车辆进行清理;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先进手段,规范车辆停放行为,在手机APP中标注可停放区和禁停区,引导承租人将自行车还至可停放区;完善承租人信用评价制度,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办法,对多次经核实确认的违规违约承租人由企业列入黑名单,共同限制其使用;利用大数据分析,规范承租人行为和信用,加强对投放车辆的管理,合理安排运营调度和车辆维护,对废弃车辆必须及时回收,按环保要求处理;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情况;按月报送数据信息,包括集中点位分布数量、点位名称及保有量、维护人员等。

(十七)承租人自律。禁止未满12周岁的儿童使用车辆,监护人须承担教育和监护责任。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有序停放, 骑行前应当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不得使用自行车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确保骑行安全;爱护共享自行车和停放设施,自觉维护环境秩序。对骑行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接受企业的信用约束及管理部门的处罚;对骑行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公安交管部门事故认定承担相应责任。

(十八)行业自律。行业协会督促企业建立用户及市民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引导企业公平竞争、规范服务、有序发展。

(十九)社会治理。鼓励公众共同参与治理,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防范向承租人转嫁经营风险等行为。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共享自行车监督管理,参与企业服务质量评价与宣传,对承租人违规行为进行提醒教育,对占用、损坏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为共享自行车规范发展积极建言献策。

(二十)政府监管。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工商局、市城管执法局、首都精神文明办、市网信办、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共享自行车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区政府组织区属单位和市属直管单位对辖区企业和停放秩序进行监管,督促企业对停放混乱、堆积占道、影响通行的车辆进行清理。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应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投放。建立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机制,组织开展企业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建立市区相关部门、属地街乡与企业的沟通联络对接机制,及时组织指导、协调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六、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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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完善设施建设。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将自行车道、停放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一并纳入城市道路建设、养护、维修计划,保证资金投入。

(二十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联动机制,依法对共享自行车经营活动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依托市级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平台,开展大数据分析,为科学监管提供依据。

(二十三)加强诚信管理。加强共享自行车服务领域的信用管理,将企业和承租人违法违规、不文明行为记入信用记录。承租人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及恶意破坏、盗窃等违法行为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系统。涉及违法经营的企业信息由工商部门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二十四)加强舆论宣传。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倡导市民遵守交通法规,依法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企业应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宣传,引导市民规范用车,共同维护停放秩序,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二十五)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解释。各区政府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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