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臺灣青年會會章

北京臺灣青年會會章
作者:北京臺灣青年會 1922年1月


(一)本會稱為北京臺灣青年會。
(二)本會以圖疏通會員意志,獎勵研究中國文化為目的。
(三)本會以在京臺灣人組織之。
(四)以在京臺灣人入會者為普通會員。以贊成本會之目的,援助二十元以上;或協助本會之進行者,為名譽會員。
(五)本會事務所暫置北京崇文門內約耳胡同十四號王寓。
(六)普通會員每年應納會費三元,如有特別事情發生時,得徵收臨時會費。
(七)由普通會員中公選總幹事一名,幹事若干名。
(八)職員任期以一年為限,但重選不妨重任。
(九)總幹事統轄本會總務,開會時為主席;並為臺灣學生入學於各學校時之保證人及保護者。幹事掌左記職務:會計係二名掌會計,庶務係數名掌庶務,外交係二名掌外交之事。
(十)會員之權利義務如左:本會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本會普通會員應負納會費,服務為職員之義務;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本會會員以臺灣學生優待條件,得入學於中國各學校;本會會員得居住於北京臺灣青年會館。
(十一)本會事業:發刊月報,鼓吹中國文化;設國語研究會。
(十二)入會及退會:1、凡臺灣人皆有入會資格。2、入會時須受本會會員二名以上介紹。3、入會費納洋五元,但免除當年會費。4、凡違反本會章程,失墜本會面目者,依總會決議處分之。5、本會會員有事故時,得自由退會。6、本會普通會員離京後,繼續納會費者,仍為普通會員,但經過八年時為名譽會員。
(十三)每年春季、秋季、冬季,開定會三回,其期日、會場、會費及議案,開職員臨時會議定。有特別事情時,得開臨時會,但要總會員三分之一同意。議決以出席者過半數之贊同為通過。
(十四)本會章程有總會過半數之同意時,得改正之。
(十五)本會章程由民國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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