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海軍章程

北洋海軍章程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1888年12月17日
1888年12月17日,北洋水師正式宣告成立同日頒布施行《北洋海軍章程》。該章程闡述了北洋水師船制、官制、陞擢、事故處理、招考學生、俸餉、恤賞、工需雜費、儀制禮節、鈐制、軍規、簡閱、武備、國旗、將旗、通語旗、水師後路各局等事項。
總理海軍衙門原奏

奏為擬定北洋海軍章程,繕具清冊,恭呈慈覽事:

等奉命創辦海軍,曾經奏明先辦北洋一枝,著有成效,他省量度經費再行仿照舉辦。溯自十二年四月間,奕譞前赴北洋乘輪出海,自大沽周歷旅順口、威海衛、煙臺各要隘,簡閱巡查。是時北洋可備戰陣者只定遠、鎮遠、濟遠三鐵艦,超勇、揚威兩快船,餘則僅供練運,規模雖具,尚未成軍。去歲續訂英德之四快船到津,合之舊有之蚊雷等船,經營裒益,計得大小二十五艘,聲勢已壯;俟庫款稍充,再添數船,即成勁旅,入可以駐守遼渤,出可以援應他處,輔以各炮臺陸軍駐守,良足拱衛京畿。

惟不詳定章程,斷難垂諸永久。奕譞等與李鴻章往返函商,就現支之經費,劃作在船官兵、匠役俸餉、薪糧及煤油、修造等款,並擬將管帶、駕駛各員均作為實缺定額,以專責成。天津水師學生漸有成就,陸續撥入戰艦習練,將來在船員弁遇有缺額,即可就近取材。謹將船只之等第,官弁、兵丁、匠役之額數,俸餉、雜支之數目,及如何陞擢,如何簡閱,分門別類,督飭衙門總辦章京等會同直隸按察使周馥悉心考核,編輯成帙。計分十四款,列為六冊,進呈慈覽。恭候欽定。如蒙俞允,發下後等遵奉刊刻頒行。

再,海軍系屬初創,等此次所擬章程,本無成例可循,且因時制宜,間有參用西法之處,與部章未能盡合,應請飭部免其核議。至章程內容有未備及臨時應行變通者,由等隨時酌擬具奏。

所有擬定北洋海軍章程緣由,是否有當,謹恭摺具陳,伏乞皇太后慈鑒訓示。謹奏請旨。

第一 编辑

船制 戰船 守船 練船 運艙 附提標官弁

查海軍戰艦以鐵甲為最,快船次之,蚊炮船為守口之用,魚雷艇為輔助戰守各船之用,至教練員弁、兵丁須有練船,轉輸餉械須有運船,偵探敵情須有信船,皆所以輔戰船之用者,缺一不可。今北洋舊有及新購到者計鎮遠、定遠鐵甲二艘,濟遠、致遠、靖遠、經遠、來建、超勇、揚威快船七艘,鎮中、鎮邊、鎮東、鎮西、鎮南、鎮北蚊炮船六艘,魚雷艇六艘,威遠、康濟、敏捷練船三艘,利運運船一艘,海軍一枝,局勢略具。然參稽歐洲各國水師之制,戰艦尤嫌其少,運船太單,測量、探信各船皆未備,似尚未足雲成軍。

目前庫藏支拙,固難遽議添購,而規劃遠久,造端不可不宏。擬俟庫款稍充,再添大快船一艘,淺水快船四艘,魚雷快船二艘,庶戰艦可敷用。另添魚雷艇六艘,練船一艘,運船一艘,軍火船一艘,測量船一艘,信船一艘,合之原有者,共得戰艦十六艘,雷艇十二艘,守船六艘,練運等船八艘,共大小四十三艘。以之防守遼渤,救援他處,庶足以壯聲威而資調遣。今姑就現有之船艦,現用之人數,分戰、守、練、運四項,訂明船制等第,員弁、兵匠數目,俾有遵守。

戰船

鎮遠鋼面鐵甲厚十四英寸

機器實馬力六千匹

用人三百二十九員名

委總兵管帶

設副管駕一員遊擊充

幫帶大副一員都司充

駕駛大副一員以下俱守備充

魚雷大副一員

槍炮大副一員

炮務二副二員

船械三副一員以下俱千總充

舢板三副一員

正炮弁一員以下俱把總充

正巡查一員

水手總頭目一員

副炮弁四員以下俱經制外委充

副巡查一員

總管輪一員管輪遊擊充

大管輪二員管輪都司充

二等管輪二員管輪守備充

三等管輪三員管輪千總充

魚雷管輪二員以下俱管輪把總充

艙面管輪三員

水手正頭目八名以下兵匠

水手副頭目十名

一等水手四十名

二等水手五十名

三等水手五十名

一等管旗一名

二等管旗五名

魚雷頭目三名

一等陞火頭目六名

一等陞火二十四名

二等陞火二十四名

三等陞火十二名

一等管艙一名

二等管艙一名

一等管油六名

三等管油十二名

管家具三名

一等管汽九名

油漆匠一名

帆匠一名

木匠頭目一名

一等木匠三名

電燈匠一名

鍋爐匠一名

鐵匠一名

銅匠一名

洋槍匠一名

魚雷匠二名

夫役十六名

二等文案兼支應委官一員以下差缺

三等文案兼支應委官一員

二等醫官一員

管病房司事一名

教習無定額

學生無定額

定遠鋼面鐵甲厚十四英寸

機器實馬力六千匹

用人三百二十九員名

委總兵管帶

設副管駕一員遊擊充

幫帶大副一員都司充

駕駛大副一員以下俱守備充

魚雷大副一員

槍炮大副一員

炮務二副二員

艙械三副一員以下俱千總充

舢板三副一員

正炮弁一員以下俱把總充

正巡查一員

水手總頭目一員

副炮弁四員以下俱經制外委充

副巡查一員

總管輪一員管輪遊擊充

大管輪二員管輪都司充

二等管輪二員管輪守備充

三等管輪三員管輪千總充

魚雷管輪二員以下俱管輪把總充

艙面管輪三員

水手正頭目八名以下兵匠

水手副頭目十名

一等水手四十名

二等水手五十名

三等水手五十名

一等管旗一名

二等管旗五名

魚雷頭目三名

一等陞火頭目六名

一等陞火二十四名

二等陞火二十四名

三等陞火十二名

一等管艙一名

二等管艙一名

一等管油六名

三等管油十二名

管家具三名

一等管汽九名

油漆匠一名

帆匠一名

木匠頭目一名

一等木匠三名

電燈匠一名

鍋爐匠一名

鐵匠一名

銅匠一名

洋槍匠一名

魚雷匠二名

夫役十六名

二等文案兼支應委官一員以下差缺

三等文案兼支應委官一員

二等醫官一員

管病房司事一名

教習無定額

學生無定額

致遠鋼板快船穹面厚二寸至四寸

機器實馬力七千五百匹

用人二百二員名

委副將管帶

設幫帶大副一員都司充

魚雷大副一員以下俱守備充

駕駛二副一員

槍炮二副一員

船械三副一員以下俱幹總充

舢板三副一員

正炮弁一員以下俱把總充

水手總頭目一員

副炮弁三員以下俱經制外委充

巡查一員

總管輪一員管輪都司充

大管輪二員營輪守備充

二等管輪二員管輪幹總充

三等管輪二員管輪把總充

水手正頭目八名以下兵匠

水手副頭目八名

一等水手二十名

二等水手三十名

三等水手三十名

一等管旗一名

二等管旗三名

魚雷頭目二名

一等陞火十六名

二等陞火十六名

三等陞火六名

二等管艙一名

一等管油六名

三等管油六名

一等管汽六名

油漆匠一名

木匠頭目一名

二等木匠二名

電燈匠一名

鍋爐匠一名

洋槍匠一名

魚雷匠二名

夫役十二名

三等文案兼支應委官一員以下差缺

三等醫官一員

教習無定額

學生無定額

濟遠快船穹面鐵甲厚十英寸

機器實馬力二千入百匹

用人二百二員名

委副將管帶

設幫帶大副一員都司充

魚雷大副一員以下俱守備充

駕駛二副一員

槍炮二副一員

船械三副一員以下俱幹總充

舢板三副一員

正炮弁一員以下俱把總充

水手總頭目一員

副炮弁三員以下俱經制外委充

巡查一員

總管輪一員管輪都司充

大管輪二員營輪守備充

二等管輪二員管輪幹總充

三等管輪二員管輪把總充

水手正頭目八名以下兵匠

水手副頭目八名

一等水手二十名

二等水手三十名

三等水手三十名

一等管旗一名

二等管旗三名

魚雷頭目二名

一等陞火十六名

二等陞火十六名

三等陞火六名

二等管艙一名

一等管油六名

三等管油六名

一等管汽六名

油漆匠一名

木匠頭目一名

二等木匠二名

電燈匠一名

鍋爐匠一名

洋槍匠一名

魚雷匠二名

夫役十二名

三等文案兼支應委官一員以下差缺

三等醫官一員

教習無定額

學生無定額

靖遠鋼板快船穹面厚二寸至四寸

機器實馬力七千五百匹

用人二百二員名

委副將管帶

設幫帶大副一員都司充

魚雷大副一員以下俱守備充

駕駛二副一員

槍炮二副一員

船械三副一員以下俱幹總充

舢板三副一員

正炮弁一員以下俱把總充

水手總頭目一員

副炮弁三員以下俱經制外委充

巡查一員

總管輪一員管輪都司充

大管輪二員營輪守備充

二等管輪二員管輪幹總充

三等管輪二員管輪把總充

水手正頭目八名以下兵匠

水手副頭目八名

一等水手二十名

二等水手三十名

三等水手三十名

一等管旗一名

二等管旗三名

魚雷頭目二名

一等陞火十六名

二等陞火十六名

三等陞火六名

二等管艙一名

一等管油六名

三等管油六名

一等管汽六名

油漆匠一名

木匠頭目一名

二等木匠二名

電燈匠一名

鍋爐匠一名

洋槍匠一名

魚雷匠二名

夫役十二名

三等文案兼支應委官一員以下差缺

三等醫官一員

教習無定額

學生無定額

經遠鋼板快船穹面厚二寸,鐵甲厚英尺九寸半

機器實馬力五千匹

用人二百二員名

委副將管帶

設幫帶大副一員都司充

魚雷大副一員以下俱守備充

駕駛二副一員

槍炮二副一員

船械三副一員以下俱幹總充

舢板三副一員

正炮弁一員以下俱把總充

水手總頭目一員

副炮弁三員以下俱經制外委充

巡查一員

總管輪一員管輪都司充

大管輪二員營輪守備充

二等管輪二員管輪幹總充

三等管輪二員管輪把總充

水手正頭目八名以下兵匠

水手副頭目八名

一等水手二十名

二等水手三十名

三等水手三十名

一等管旗一名

二等管旗三名

魚雷頭目二名

一等陞火十六名

二等陞火十六名

三等陞火六名

二等管艙一名

一等管油六名

三等管油六名

一等管汽六名

油漆匠一名

木匠頭目一名

二等木匠二名

電燈匠一名

鍋爐匠一名

洋槍匠一名

魚雷匠二名

夫役十二名

三等文案兼支應委官一員以下差缺

三等醫官一員

教習無定額

學生無定額

來遠鋼板快船穹面厚二寸,鐵甲厚英尺九寸半

機器實馬力五千匹

用人二百二員名

委副將管帶

設幫帶大副一員都司充

魚雷大副一員以下俱守備充

駕駛二副一員

槍炮二副一員

船械三副一員以下俱幹總充

舢板三副一員

正炮弁一員以下俱把總充

水手總頭目一員

副炮弁三員以下俱經制外委充

巡查一員

總管輪一員管輪都司充

大管輪二員營輪守備充

二等管輪二員管輪幹總充

三等管輪二員管輪把總充

水手正頭目八名以下兵匠

水手副頭目八名

一等水手二十名

二等水手三十名

三等水手三十名

一等管旗一名

二等管旗三名

魚雷頭目二名

一等陞火十六名

二等陞火十六名

三等陞火六名

二等管艙一名

一等管油六名

三等管油六名

一等管汽六名

油漆匠一名

木匠頭目一名

二等木匠二名

電燈匠一名

鍋爐匠一名

洋槍匠一名

魚雷匠二名

夫役十二名

三等文案兼支應委官一員以下差缺

三等醫官一員

教習無定額

學生無定額

超勇快船木身外包鋼板

機器實馬力二千四百匹

用人一百三十七員名

委參將管帶

設幫帶大副一員守備充

駕駛二副一員千總充

船械三副一員以下俱把總充

正炮弁一員

副炮弁一員經制外委充

總管輪一員管輪都司充

大管輪一員管輪守備充

二等管輪二員管輪千總充

三等管輪一員管輪把總充

水手正頭目八名以下兵匠

水手副頭目四名

一等水手二十名

二等水手二十名

三等水手二十名

一等管旗一名

二等管旗二名

一等管油一名

一等管汽一名

一等陞火頭目一名

二等陞火頭目三名

一等陞火十五名

二等陞火十名

三等陞火二名

木匠頭目一名

二等木匠二名

鍋爐匠一名

鐵匠一名

銅匠一名

夫役十名

三等文案兼支應委官一員以下差缺

三等醫官一員

教習無定額

學生無定額

揚威快船木身外包鋼板

機器實馬力二千四百匹

用人一百三十七員名

委參將管帶

設幫帶大副一員守備充

駕駛二副一員千總充

船械三副一員以下俱把總充

正炮弁一員

副炮弁一員經制外委充

總管輪一員管輪都司充

大管輪一員管輪守備充

二等管輪二員管輪千總充

三等管輪一員管輪把總充

水手正頭目八名以下兵匠

水手副頭目四名

一等水手二十名

二等水手二十名

三等水手二十名

一等管旗一名

二等管旗二名

一等管油一名

一等管汽一名

一等陞火頭目一名

二等陞火頭目三名

一等陞火十五名

二等陞火十名

三等陞火二名

木匠頭目一名

二等木匠二名

鍋爐匠一名

鐵匠一名

銅匠一名

夫役十名

三等文案兼支應委官一員以下差缺

三等醫官一員

教習無定額

學生無定額

左隊一號魚雷艇

機器實馬力一千匹

用人二十九員名

委都司管帶

設幫帶大副一員千總充

幫帶二副一員把總充

正管輪一員管輪千總充

副管輪二員管輪把總充

一等舵工一名以下兵額

二等舵工二名

一等雷兵四名

二等雷兵八名

一等陞火頭目一名

一等陞火二名

三等陞火二名

三等管油二名

夥夫一名

左隊二號魚雷艇

機器實馬力六百匹

用人二十八員名

委守備管帶

設幫帶大副一員把總充

正管輪一員管輪千總充

副管輪二員管輪把總充

一等舵工一名以下兵額

二等舵工二名

一等雷兵四名

二等雷兵八名

一等陞火頭目一名

一等陞火二名

三等陞火二名

三等管油二名

夥夫一名

左隊三號魚雷艇

機器實馬力六百匹

用人二十八員名

委守備管帶

設幫帶大副一員把總充

正管輪一員管輪千總充

副管輪二員管輪把總充

一等舵工一名以下兵額

二等舵工二名

一等雷兵四名

二等雷兵八名

一等陞火頭目一名

一等陞火二名

三等陞火二名

三等管油二名

夥夫一名

右隊一號魚雷艇

機器實馬力九百匹

用人二十八員名

委守備管帶

設幫帶大副一員把總充

正管輪一員管輪千總充

副管輪二員管輪把總充

一等舵工一名以下兵額

二等舵工二名

一等雷兵四名

二等雷兵八名

一等陞火頭目一名

一等陞火二名

三等陞火二名

三等管油二名

夥夫一名

右隊二號魚雷艇

機器實馬力五百九十七匹

用人二十八員名

委守備管帶

設幫帶大副一員把總充

正管輪一員管輪千總充

副管輪二員管輪把總充

一等舵工一名以下兵額

二等舵工二名

一等雷兵四名

二等雷兵八名

一等陞火頭目一名

一等陞火二名

三等陞火二名

三等管油二名

夥夫一名

右隊三號魚雷艇

機器實馬力五百九十七匹

用人二十八員名

委守備管帶

設幫帶大副一員把總充

正管輪一員管輪千總充

副管輪二員管輪把總充

一等舵工一名以下兵額

二等舵工二名

一等雷兵四名

二等雷兵八名

一等陞火頭目一名

一等陞火二名

三等陞火二名

三等管油二名

夥夫一名

守船

鎮中蚊炮船木身外包鋼板

機器實馬力四百匹

用人五十五員名

委都司管帶

設幫帶大副一員千總充

駕駛二副一員把總充

炮弁一員經制外委充

大管輪一員管輪千總充

二等管輪二員管輪把總充

水手正頭目二名以下兵匠

水手副頭目三名

一等水手十名

二等水手十名

三等水手六名

二等管旗二名

一等陞火四名

二等陞火二名

二等管油一名

二等管汽一名

一等木匠一名

鍋爐匠一名

夫役三名

三等文案兼支應委官一員以下差缺

三等醫官與鎮邊炮船共設一員

鎮邊蚊炮船木身外包鋼板

機器實馬力四百匹

用人五十四員名

委都司管帶

設幫帶大副一員千總充

駕駛二副一員把總充

炮弁一員經制外委充

大管輪一員管輪千總充

二等管輪二員管輪把總充

水手正頭目二名以下兵匠

水手副頭目三名

一等水手十名

二等水手十名

三等水手六名

二等管旗二名

一等陞火四名

二等陞火二名

二等管油一名

二等管汽一名

一等木匠一名

鍋爐匠一名

夫役三名

三等文案兼支應委官一員以下差缺

三等醫官與鎮中炮船共設一員

鎮東蚊炮船木身外包鋼板

機器實馬力三百五十匹

用人五十五員名

委都司管帶

設幫帶大副一員千總充

駕駛二副一員把總充

炮弁一員經制外委充

大管輪一員管輪千總充

二等管輪二員管輪把總充

水手正頭目二名以下兵匠

水手副頭目三名

一等水手十名

二等水手十名

三等水手六名

二等管旗二名

一等陞火四名

二等陞火二名

二等管油一名

二等管汽一名

一等木匠一名

鍋爐匠一名

夫役三名

三等文案兼支應委官一員以下差缺

三等醫官與鎮西炮船共設一員

鎮西蚊炮船木身外包鋼板

機器實馬力三百五十匹

用人五十四員名

委都司管帶

設幫帶大副一員千總充

駕駛二副一員把總充

炮弁一員經制外委充

大管輪一員管輪千總充

二等管輪二員管輪把總充

水手正頭目二名以下兵匠

水手副頭目三名

一等水手十名

二等水手十名

三等水手六名

二等管旗二名

一等陞火四名

二等陞火二名

二等管油一名

二等管汽一名

一等木匠一名

鍋爐匠一名

夫役三名

三等文案兼支應委官一員以下差缺

三等醫官與鎮東炮船共設一員

鎮南蚊炮船木身外包鋼板

機器實馬力三百五十匹

用人五十四員名

委都司管帶

設幫帶大副一員千總充

駕駛二副一員把總充

炮弁一員經制外委充

大管輪一員管輪千總充

二等管輪二員管輪把總充

水手正頭目二名以下兵匠

水手副頭目三名

一等水手十名

二等水手十名

三等水手六名

二等管旗二名

一等陞火四名

二等陞火二名

二等管油一名

二等管汽一名

一等木匠一名

鍋爐匠一名

夫役三名

三等文案兼支應委官一員以下差缺

三等醫官與鎮北炮船共設一員

鎮北蚊炮船木身外包鋼板

機器實馬力四百匹

用人五十五員名

委都司管帶

設幫帶大副一員千總充

駕駛二副一員把總充

炮弁一員經制外委充

大管輪一員管輪千總充

二等管輪二員管輪把總充

水手正頭目二名以下兵匠

水手副頭目三名

一等水手十名

二等水手十名

三等水手六名

二等管旗二名

一等陞火四名

二等陞火二名

二等管油一名

二等管汽一名

一等木匠一名

鍋爐匠一名

夫役三名

三等文案兼支應委官一員以下差缺

三等醫官與鎮南炮船共設一員

練船

威遠練船木身鐵脅

機器實馬力八百四十匹

用人一百二十四員名

委遊擊管帶

設幫帶大副一員以下俱守備千總充

操練大副一員

駕駛二副一員千總充

船械三副一員以下俱把總充

正炮弁一員

水手總頭目一員

副炮弁一員經制外委充

大管輪一員管輪守備充

二等管輪一員管輪千總充

三等管輪一員管輪把總充

水手正頭目八名以下兵匠

一等水手二十名

二等水手二十名

三等水手二十名

一等管旗一名

二等管旗一名

一等陞火八名

二等陞火六名

一等管油一名

三等管油一名

二等管汽一名

三等管汽一名

木匠頭目一名

二等木匠三名

鍋爐匠一名

洋槍匠一名

夫役十七名

三等文案兼支應委官一員以下差缺

三等醫官一員

教習無定額

學生無定額

康濟練船木身鐵脅

機器實馬力七百五十匹

用人一百二十四員名

委遊擊管帶

設幫帶大副一員以下俱守備千總充

操練大副一員

駕駛二副一員千總充

船械三副一員以下俱把總充

正炮弁一員

水手總頭目一員

副炮弁一員經制外委充

大管輪一員管輪守備充

二等管輪一員管輪千總充

三等管輪一員管輪把總充

水手正頭目八名以下兵匠

一等水手二十名

二等水手二十名

三等水手二十名

一等管旗一名

二等管旗一名

一等陞火八名

二等陞火六名

一等管油一名

三等管油一名

二等管汽一名

三等管汽一名

木匠頭目一名

二等木匠三名

鍋爐匠一名

洋槍匠一名

夫役十七名

三等文案兼支應委官一員以下差缺

三等醫官一員

教習無定額

學生無定額

敏捷夾板練船

用人六十員名

委遊擊管帶

設幫帶大副一員以下俱守備充

操練大副一員

駕駛二副一員千總充

船械三副一員以下俱把總充

正炮弁一員

水手總頭目一員

炮弁一員經制外委充

水手正頭目六名以下兵匠

水手副頭目四名

一等水手十八名

二等水手十二名

一等管旗一名

二等管旗二名

一等木匠一名

二等木匠一名

夫役六名

三等文案兼支應委官一員以下差缺

三等醫官一員

教習無定額

學生無定額

練勇學堂

用人十四員名又炮目練勇二百七十名

委都司督操

設操練大副一員千總充

正炮弁一員以下俱把總充

水手總頭目一員

副炮弁一員經制外委充

水手正頭目三名以下兵額

夫役四名

三等文案支應委官一員以下差缺

三等醫官一員

教習無定額

正炮目八名

副炮目十二名

一等練勇五十名

二等練勇一百名

三等練勇一百名

運船

利運船身鐵質

機器實馬力一百十匹

用人五十七員名

委遊擊管帶

設幫帶大副一員守備充

駕駛二副一員千總充

船械三副一員以下俱把總充

正炮弁一員

副炮弁一員經制外委充

大管輪一員管輪守備充

二等管輪一員管輪千總充

三等管輪一員管輪把總充

水手正頭目二名以下兵額

水手副頭目四名

一等水手八名

二等水手十二名

一等管旗一名

二等管旗二名

一等陞火四名

二等陞火六名

二等管油一名

二等管汽一名

一等木匠一名

二等木匠一名

夫役三名

三等文案兼支應委官一員以下差缺

三等醫官一員

提標用人五十八員名

設提標中軍參將一員管理承上啟下一切事件,隨同提督監視操練核記功過,稽查全軍收放糧餉,總管全軍資俸名冊。

督隊船應用員弁提督統領全軍,原不專帶一船。然平日督隊操巡,無論乘坐何船,皆須隨帶員弁,以資調遣。

設大副一員都司充

二副一員守備充

委官八員內二員以千總充,六員以把總充,分派旅順、威海水師口岸彈壓巡查,並照料公所,隨事差遣。

管旗頭目一名以下兵額

一等管旗三名

書識六名

親兵二十名內八名隨提督聽差十二名聽提督分派旅順口威海衛等處當差。

一等文案二員以下差缺

二等文案二員

翻譯官一員

總察全軍輪機事務

設提標總管輪參將一員 凡全軍各船輪機、船身一應修理等事,皆歸該員考察,並考試各船管輪官陞降調換,皆由該員會同管帶官等稟明提督辦理。

總察全軍軍械事務

設提標遊擊一員 考核各兵船槍炮藥彈一切利弊,稽察全軍收發存儲,核計盈絀,並兼察各船收發雜械事務。

第二 编辑

官制 附船上差缺

查英國海軍官制,其提督有一、三、三等,或會辦海部事宜,或統領各軍,或督辦各口船政。德國一等提督系海部大臣兼攝,其二、三等提督,則統領海軍巡防要地。中國初無幾等提督名目,自應仍遵舊制。設北洋海軍提督一員,統領全軍,在威海衛地方建造公所,或建衙署,為辦公之地;設總兵二員,分左、右翼,各帶鐵甲戰艦為領隊翼長;其餘副將、參將以下等官,各以所帶船只之大小、職事之輕重而別。其品秩第船只有更換之時命名,亦無定格,不便以船名加之盲銜之上。今將北洋現有戰船分中軍、左、右翼三路,每路三船,即以一船為一營,由北洋大臣委某營官管帶。凡官皆系以營名,則官雖同,而印文不同。官不系以船名,則船有時可以更調。蚊、炮船專為守口之用,非若鐵艦、快船沖鋒大洋,應即名為後軍。至魚雷練船、魚雷艇及其他練船、運船,俱就船命名,另編左、右、前、後,不與戰船中軍、左、右翼相混。今就北洋現有各船,參照英國章程,酌訂官制於左:

提督一員:統領全軍操防事宜。歸北洋大臣節制調遣。擇威海衛地方建衙或建公館辦公。另於威海衛、旅順口兩處,各建全軍辦公屋一所。

總兵官二員:

左翼總兵兼管中營事,委帶「鎮遠」鐵甲戰艦。

右翼總兵兼管中營事,委帶「定遠」鐵甲戰艦。

總兵以下各官,皆終年住船,不建衙,不建公館。

副將五員。計:

中軍中營副將一員,委帶「致遠」快船。

中軍左營副將一員,委帶「濟遠」快船。

中軍右營副將一員,委帶「靖遠」快船。

左翼左營副將一員,委帶「經遠」快船。

右翼左營副將一員,委帶「來遠」快船。

以上管帶五員。

參將四員。計:

提標中軍參將一員,兼理全軍糧餉事宜。

提標管輪參將一員,稽察全軍輪機事務。

左翼右營參將一員,委帶「超勇」快船。

右翼右營參將一員,委帶「揚威」快船。

以上提標二員,管帶二員。

遊擊九員。計:

提標遊擊一員,稽察全軍軍械事務。

左翼中營遊擊二員:充「鎮遠」船副管駕一員,總管輪一員。

右翼中營遊擊二員:充「定遠」船副管駕一員,總管輪一員。

精練前營遊擊一員,委帶「威遠」練船。

精練左營遊擊一員,委帶「康濟」練船。

精練右營遊擊一員,委帶「敏捷」練船。

督運中營遊擊一員,委帶「利運」運船。

以上提標一員,管帶四員,副管駕二員,總管輪二員。

都司二十七員。計:

提標都司一員,充督隊船大副。

中軍中營都司二員:充「致遠」船幫帶大副一員,總管輪一員。

中軍左營都司二員:充「濟遠」船幫帶大副一員,總管輪一員。

中軍右營都司二員:充「靖遠」船幫帶大副一員,總管輪一員。

左翼中營都司三員:充「鎮遠」船幫帶大副一員,大管輪二員。

左翼左營都司二員:充「經遠」船幫帶大副一員,總管輪一員。

左翼右營都司一員,充「超勇」船總管輪。

右翼中營都司三員:充「定遠」船幫帶大副一員,大管輪二員。

右翼左營都司三員:充「來遠」船幫帶大副一員,總管輪一員。

右翼右營都司一員,充「揚威」船總管輪。

後軍中營都司一員,委帶「鎮中」船。

後軍副中營都司一員,委帶「鎮邊」船。

後軍左營都司一員,委帶「鎮東」船。

後軍右營都司一員,委帶「鎮西」船。

後軍前營都司一員,委帶「鎮甫」船。

後軍後營都司一員,委帶「鏡北」船。

魚雷左一營都司一員,委帶左隊一號魚雷艇。

精練後營都司一員,充練勇學堂督操官。

以上提標一員,督操一員,管帶七員,大副七員,管輪十一員。

守備六十員。計:

提標守備二員:充督隊船二副一員,幫查軍械一員。

中軍中營守備五員:充「致遠」船魚雷大副一員,駕駛二副一員,槍炮二副一員,大管輪二員。

中軍左營守備五員:充「濟遠」船魚雷大副一員,駕駛二副一員,

槍炮二副一員,大管輪二員,

中軍右營守備五員:充「靖遠」船魚雷大副一員,駕駛二副一員,

槍炮二副一員,大管輪二員。

左翼中營守備七員:充「鎮遠」船駕駛大副一員,魚雷大副一員,

槍炮大副一員,炮務二副二員,二等管輪二員。

左翼左營守備五員:充「經遠」船魚雷大副一員,駕駛二副一員,槍炮二副一員,大管輪二員。

左翼右營守備二員:充「超勇」船幫帶大副一員,大管輪一員。

右翼中營守備七員:充「定遠」船駕駛大副一員,魚雷大副一員,

槍炮大副一員,炮務二副二員,二等管輪二員。

右翼左營守備五員:充「來遠」船魚雷大副一員,駕駛二副一員,槍炮二副一員,大管輪二員。

右翼右營守備二員:充「揚威」船幫帶大副一員,大管輪一員。

魚雷左二營守備一員,委帶左隊二號魚雷艇。

魚雷左三營守備一員,委帶左隊三號魚雷艇。

魚雷右一營守備一員,委帶右隊一號魚雷艇。

魚雷右二營守備一員,委帶右隊二號魚雷艇。

魚雷右三營守備一員,委帶右隊三號魚雷艇。

精練前營守備三員:充「威遠」船幫帶大副一員,操練大副一員,大管輪一員。

精練左營守備三員:充「康濟」船幫帶大副一員,操練大副一員,

大管輪一員。

精練右營守備二員:充「敏捷」船幫帶大副一員,操練大副一員。

督運中營守備二員:充「利運」船幫帶大副一員,大管輪一員。

以上提標二員,管帶共五員,大副二副共三十四員,管輪共十九員。

千總六十五員。計:

提標千總二員,充隊督船[督隊船]委官。

中軍中營千總四員:充「致遠」船船械三副一員,舢板三副一員,二等管輪二員。

中軍左營千總四員:充「濟運」船船械三副一員,舢板三副一員,

二等管輪二員。

中軍右營千總四員:充「靖遠」船船械三副一員,艙板三副一員,二等管輪二員。

左翼中營千總五員:充「鎮遠」船船械三副一員,舢板三副一員,三等管輪三員。

左翼左營千總四員:充「經遠」船船械三副一員,舢板三副一員,二等管輪二員。

左翼右營千總三員:充「超勇」船駕駛二副一員,二等管輪一[二]員。

右翼中營千總五員:充「定遠」船船械三副一員,舢板三副一員,三等管輪三員。

右翼左營千總四員:充「來遠」船船械三副一員,舢板三副一員,二等管輪二員。

右翼右營千總三員:充「揚威」船駕駛二副一員,二等管輪二員。

後軍中營千總二員:充「鎮中」船幫帶大副一員,大管輪一員。

後軍副中營千總二員:充「鎮邊」船幫帶大副一員,大管輪一員。

後軍左營千總二員:充「鎮東」船幫帶大副一員,大管輪一員。

後軍右營千總二員:充「鎮西」船幫帶大副一員,大管輪一員。

後軍前營千總二員:充「鎮南」船幫帶大副一員,大管輪一員。

後軍後營千總二員:充「鎮北」船幫帶大副一員,大管輪一員。

魚雷左一營千總二員:充左隊一號魚雷艇幫帶大副一員,正管輪一員。

魚雷左二營千總一員,充左隊二號魚雷艇正管輪。

魚雷左三營千總一員,充左隊三號魚雷艇正管輪。

魚雷右一營千總一員,充右隊一號魚雷艇正管輪。

魚雷右二營千總一員,充右隊二號魚雷艇正管輪。

魚雷右三營千總一員,充右隊三號魚雷艇正管輪。

精練左營千總二員:充「康濟」船駕駛二副一員,二等管輪一員。

精練右營千總一員,充「敏捷」船駕駛二副。

精練前營千總二員,充「威遠」船駕駛二副一員,二等管輪一員。

精練後營千總一員,充練勇學堂操練大副。

督運中營千總二員:充「利運」船駕駛二副一員,二等管輪一員。

以上提標二員,大、二、三副共二十八員,管輪三十五員。

把總九十九員。計:

提標把總六員,充隊督船[督隊船]委宮。

中軍中營把總四員:充「玫遠」船三等管輪二員,正炮弁一員,水手總頭目一員。

中軍左營把總四員:充「濟運」船三等管輪二員,正炮弁一員,水手總頭目一員。

中軍右營把總四員:充「靖遠」船三等管輪二員,正炮弁一員,水手總頭目一員。

左翼中營把總八員:充「鎮遠」船魚雷管輪二員,艙面管輪三員,正巡查一員,正炮弁一員,水手總頭目一員。

左翼左營把總四員:充「經遠」船三等管輪二員,正炮弁一員,水手總頭目一員。

左翼右營把總三員:充「超勇」船船械三副一員,三等管輪一員,正炮弁一員。

右翼中營把總八員:充「定遠」船魚雷管輪二員,艙面管輪三員,正巡查一員,正炮弁一員,水手總頭目一員。

右翼左營把總四員:充「來遠」船三等管輪二員,正炮弁一員,水手總頭目一員。

右翼右營把總三員:充「揚威」船船械三副一員,三等管輪一員,正炮弁一員。

後軍中營把總三員:充「鎮中」船駕駛二副一員,三等管輪二員。

後軍副中營把總三員:充「鎮邊」船駕駛二副一員,二等管輪二員。

後軍左營把總三員:充「鎮東」船駕駛二副一員,二等管輪二員。

後軍右營把總三員:充「鎮西」船駕駛二副一員,二等管輪二員。

後軍前營把總三員:充「鎮南」船駕駛二副一員,二等管輪二員。

後軍後營把總三員:充「鎮北」船駕駛二副—員,二等管輪二員。

魚雷左一營把總三員:充左隊一號魚雷艇幫帶二副一員,副管輪二員。

魚雷左二營把總三員:充左隊二號魚雷艇幫帶大副一員,副管輪二員。

魚雷左三營把總三員:充左隊三號魚雷艇幫帶大副一員,副管輪二員。

魚雷右一營把總三員:充右隊一號魚雷艇幫帶大副一員,副管輪二員。

魚雷右二營把總三員:充右隊二號魚雷艇幫帶大副一員,副管輪二員。

魚雷右三營把總三員:充右隊三號魚雷艇幫帶大副一員,副管輪二員。

精練左營把總四員:充「康濟」船船械三副一員,三等管輪一員,正炮弁一員,水手總頭目一員。

精練右營把總二員:充「敏捷」船船械三副一員,水手總頭目一員。

精練前營把總四員:充「威遠」船船械三副一員,三等管輪一員,正炮弁一員,水手總頭目一員。

精練後營把總二員:充練勇學堂正炮弁—員,水手總頭目一員。

督運中營把總三員:充「利運」船船械三副一員,三等管輪一員,正炮弁一員。

以上提標六員,大、二、三副共十八員,管輪共四十九員,弁目共二十六員。

經制外委四十三員。計:

中軍中營外委四員:充「致遠」船巡查一員,副炮弁三員。

中軍左營外委四員:充「濟遠」船巡查一員,副炮弁三員。

中軍右營外委四員:充「靖遠」船巡查一員,副炮弁三員。

左翼中營外委五員:充「鎮遠」船副巡查一員,副炮弁四員。

左翼左營外委四員:充「經遠」船巡查一員,副炮弁三員。

左翼右營外委一員,充「超勇」船副炮弁。

右翼中營外委三[五]員:充「定遠」船副巡查一員,副炮弁四員。

右翼左營外委四員:充「來遠」船巡查一員,副炮弁一[三]

員。

右翼右營外委一員,充「揚威」船副炮弁。

後軍中營外委一員,充「鎮中」船炮弁。

後軍副中營外委一員,充「鎮邊」船炮弁。

後軍左營外委一員,充「鎮東」船炮弁。

後軍右督外委一員,充「鎮西」船炮弁。

後軍前營外委一員,充「鎮南」船炮弁。

後軍歷營外委一員,充「鎮北」船炮棄。

精練左營外委一員,充「康濟」船副炮弁。

精練右營外委一員,充「敏捷」船炮弁。

精練前營外委一員,充「威遠」船副炮弁。

精練後營外委一員,充練勇學堂副炮弁。

督運中營外委一委t員],充「利運」船副炮弁。

以上弁目共四十三員。

總共戰船九艘(「鎮遠」、「定遠」、「致遠』、「濟遠』、「靖遠」、 「經遠」、「來遠」、 「超勇」、 「揚威」),炮船六艘(「鎮中」、「鎮邊」、 「鎮東」、「鎮西」、「鎮南」、「鎮北」),魚雷艇六艘,練船三艘(「威遠」、「康濟」、「敏捷」),運船一艘(「利運」)。

共設提督一員,總兵二員,副將五員,參將四員,遊擊九員,都司二十七員,守備六十員,千總六十五員,把總九十九員,經制外委四十三員。

附:船上差缺

一等文案兼支應委官:提標二員。

二等文案兼支應委官四員。計提督二員,左翼中營,右翼中營各一員。

三等文案兼支應委官二十員。計:中軍中、左、右三營,左翼中、左、右三營,右翼中、左、右三營,營各一員;後軍左、右、前、後、中、副中六營,營各一員;精練左、右、前、後四營,營各一員;督運中營—員。

總醫官。

一等醫官。

二等醫官二員。計:左翼中營、右翼中營各一員。

三等醫官十八員。計:中軍中、左、右三營,左翼左、右二營,右翼左、右二營,營各一員;後軍左、右、前、後、中、副中六營,營各—員;精練左、右、前、後四營,營各一員;督運中營一員。

第三 编辑

陞擢 戰官陞擢 藝宮陞擢 弁目陞擢

查英國海軍,官員分為三途:一曰戰官。由水師學堂學生出身,能充各船管帶及大、二、三副職事,其才藝兼備,博覽天算、地輿、槍炮、魚雷、水雷、帆纜、汽機諸學,而精於戰守機宜者也。二曰藝官。由管輪學堂學生出身,能充各船管輪官,專司汽機者也。三曰弁目,由練勇水手出身,可充各船炮弁、水手總頭目等,專司槍炮、帆繩者也。備歸各途,論資陞轉,界限極嚴,不相攙越。而戰官之陞轉也,又須核其實缺、資俸分為三等:凡在鐵甲快船、魚雷艇當差者,其所歷歲月為外海戰船之資俸,在守口、練、運各船當差者,為外海常船之資俸;在內河駕駛各船或充當船塢、學堂、機器局等差者,為內河之資俸。內河資俸二年,只準抵外海資俸一年;然可抵常船資俸,不可抵戰船資俸,所以練將材也。三品以上官員俸滿應陞而無缺可陞,必致上下壅滯,後來材俊,登進無路,是應廣其陞途,準陞他省員缺,

並準保舉陞階,開缺候補,另派別差,薄予宮俸,所以儲將材也。西國水師章程,按年推陞,無缺即予陞俸,原為儲備人才。中國勢難仿辦。然水師章程此為要著,今參酌情形,特訂戰官、藝官、弁目三途陞擢於左:

戰官陞探例:

凡海軍學生出身,在堂學習四年期滿,考列優等,選上練船學習一年,考驗中式,請咨部以把總候補。再逾一年,考驗中式,送回水師學堂學習六個月,槍炮練船學習三個月,如列一等,保以千總候補;其次等仍為候補把總加盡先字樣。俱隨時由北洋大臣咨部給獎,不歸三年校閱保舉之案。

凡千總、把總缺出,在候補千、把總內,按班拔補。

凡守備缺出,在實缺千總、候補守備兩項人員內挑補。

凡都司缺出,在實缺守備內已歷外海戰船俸三年者,揀選奏補。如無人,以歷過外海常船俸三年者,揀選奏補。如外海常船俸不足三年,準以內河俸折半作抵。

凡遊擊缺出,在實缺都司內,擇其歷外海戰船俸已滿三年者,

揀選奏補。如外海戰船俸不足三年,不準以外海常船俸、內河俸作抵。

凡參將缺出,在實缺遊擊內,擇其歷外海戰船俸或外海常船俸已滿三年者,揀選奏補。仍先盡戰船俸滿人員。

凡副將缺出,在實缺參將內,擇其歷外海戰船俸或外海常船俸已滿三年者,揀選奏補。仍先盡戰船俸滿人員。

凡總兵缺出,在實缺副將內,擇其歷外海戰船俸己滿三年者、並勞績最多、人缺相宜之員,由北洋大臣開單,咨會海軍衙門擬定正陪,諸旨簡放。

凡提督缺出,在實缺總兵內,擇其資深勞多、勛望素著者,由北洋大臣咨會海軍衙門,請旨簡放。

凡海軍各缺,如一時無合例應補人員,準擇其資深勞多者陞署,仍扣滿應歷資俸,辦事無過,再請補授。並準職大者借補小缺。如職大者系候補人員,無資可計或資不足,準先委署,侯署事歷滿資俸,再準借補。

凡海軍學生出身人員已保有文職,若不願對品改武,如遇補缺需人,其材器又適相宜者,準其通融借補,作為權領某官事務,照所任之職支食全俸,並準計俸論資,以次陞擢。遇有勞績,仍照文職保獎。

凡海軍副將、參將、遊擊三項人員,歷俸巳滿三年,如本軍無缺可陞,應再留任三年。副將由北洋大臣查明才具能勝總兵之任者,咨會海軍衙門奏明,以總兵請旨記名簡放。其參將、遊擊兩項人員,遇有直隸及直隸鄰近省分、沿海各省綠營副將、參將等缺,由北洋大臣隨時咨商該省督、撫,酌予插班補陞,均仍準暫留海軍差委。

凡海軍實任人員已陞補外省之缺,經北洋大臣奏留仍在海軍供職者,改為署任。陸其支領署任官俸之半,並照例領陞任半廉。

凡海軍副將、參將、遊擊三項人員,歷俸已滿三年,本軍無缺可陞,留任又滿三年,外省仍無缺推陞,即由北洋大臣咨會海軍衙門,保以應陞官階開缺候補,酌派船塢、學堂、軍械、機器、製造及遊學外洋等差,仍準支應陞官官俸之半。

凡副將、參將、遊擊三項開缺侯陞當差人員,三年內準領陞官半俸,三年外即行停止,按差事繁簡改給薪水銀兩。若當差得力,準遇缺推陞,如不得力,停支薪水。

凡海軍提、鎮大員資俸已過六年,勞苦日久,應準離船休息,或暫行準假,或開缺回籍修墓,由北洋大臣酌定期限,奏明辦理。銷假之日,若不領帶船只,派當別差,仍淮照支官俸,以示格外體恤。

凡各省文武,有明放海軍事宣及機器、駕駛等學者,如願投效北洋海軍,準其呈報北洋大臣,派員考驗,實系可用之材,發交提督試用,當差三年無過,準予奏獎敘補。

凡海軍守備以上官員,遇陞補之日,由北洋大臣咨送海軍衙門,轉送兵部,帶領引見,免其騎射。如有巡防要差或遠赴外洋,準其補缺後,咨由兵部先給劄付,隨後補行引見。其千總以下官員,免其引見,由北洋大臣咨會海軍衙門,轉咨兵部,給予劄付。

凡海軍戰宮,自授職守備之日起,按資推陞,無論在船、在岸當差供職,統以二十年為限。凡未滿年限者,除有要事準假及因病不能當差供職外,概不準無故告退。

藝官陞擢例:

凡管輪人員,由學生出身者,在學堂時學習幾何、算法、代數、三角、格致、輪機理法,考列優等,派入機器廠學習拆卸、合攏、修理鍋爐汽機等件,由管帶戰船官<即海軍副將、參將>會同全軍總管輪官考試廠藝,如能深明管輪應辦之事並機艙內一切器具用法,準上兵船練習,保以管輪把總候補。遇有管輪把總缺出,準其挑補。

凡管輪把總,計資五年,遇有管輪千總缺出,由管帶戰船官會同全軍總管輪官考試,如果深明汽機理法並能修理汽機、鍋爐,即準其陞補。

凡管輪千總,退有管輪守備缺出,由管帶官合同全軍總管輪官考試,如果深明機器、鍋爐製造之理;汽機利弊洞悉無遺;凡機器拆開各部位俱能圖繪無訛,以備機器局按圖製造;機艙內逐日事件,均登日記冊內,絕不錯漏;即準其陞補。

凡管輪守備,充過多船管輪官並曾經考列優等者,遇有管輪都司缺出,準其陞補。

凡管輪都司,充過多船管輪官並曾經考列優等者,遇有管輪遊擊缺出,準其陞補。

凡管輪遊擊,計資五年,遇有管輪參將<即全軍總管輪>缺出,準其陞補。

凡管輪參將,老成練達,久管輪機者,遇有管輪副將<即海署所派稽查全軍輪機事務>缺出,由北洋大臣保奏陞補。

凡管輪官員,自授職把總之日起,以二十年為限。凡未滿年限者,除有要事準假及因病不能供職外,不準無故告退。

弁目陞擢例:

凡正炮弁,其缺為把總職,司教練槍炮並藥彈艙布置事宜,由副炮弁或一等炮目考充。凡炮目應考者,必須將從前考過優等憑單呈驗,其主試官必須查明實系老練水手,善於駕駛、運舵之法,並諳夜間懸燈避碰章程,能在船上值更;先在槍炮練船上考過,略知算法,如殘分小數、三率平方根、對數表、三角用炮表法、艙旁各炮專攻一點法、以象限儀安置炮靶法、教習學徒法、記載收儲軍火法。

凡副炮弁,其缺為經制外委職,司幫同正炮弁教練槍炮並藥彈艙布置事宜。由二等炮目專精槍炮操法者擢陞。

凡炮弁,應考船藝,由駕駛大副主試,並派總炮弁三名幫考,管帶官監考。

凡正巡查,其缺為把總職,司稽查。由副巡查推陞。

凡副巡查,其缺為經制外委職,司幫同正巡查稽查一切。由水手副頭目心地明白、品行端正、素諳船規者擢陞。

凡水手總頭目,其缺為把總職,司照管帆纜、船械事件。由水手正副頭目考陞。應考者必須將從前考過優等憑單呈驗,其主試官須查明實系老練水手並諳船上值更執事,深知避碰章程,並按照海軍法度張配繩纜、安置船錨、配搭起重架、鑲落桅盤,略識粗字、算法。

凡水手出身人員,只準陞至實缺千總為止。如當差勤奮無過,或有戰功,準予奏保都司、守備以上宮職,陞補各省綠營水陸武缺,或委帶不關戰事之差船、運船。

第四 编辑

事故

凡海軍官員丁憂、回避、告病、終養、修墓等項及章程所未賅者,由北洋大臣查照定例及行軍舊例,酌核辦理。如有窒礙難行之處,並準援引西國水師章程,參酌擬定,咨商海軍衙門,核奪施行。

第五 编辑

考校 招考學生 考校官弁 招考練勇 考陞水手 考陞炮目 考充各色當差兵匠

招考學生例 编辑

按泰西各國水師學堂雖建自國家,而肄業者惟大家子弟,每年自備脩膳,無庸國家動款。蓋國家既重此選,人遂趨此為榮,是以早就速而材藝多。中國欲振海軍,此為先務。能使士各爭學,如帖括之求科名,則公中省養士之費,而海軍自收多材之益。先查北洋戰艦只有此數,而所調船政優等學生已不敷用。船可以隨時購造,將才非可倉猝而得也。且每一學生,髫年受學,計其在堂、在船,依次練習,非十年不能成就。中間除去事故應剔退者,或資性庸懦難當重任者,所得不過十之五耳。是宜寬立學額,優加獎勵,庶多士奮興,可以藉手利器,張威海上。茲將北洋現仿英國教習章程核定條例於左。

凡挑選海軍學生,須身家清白,身無廢疾,耳目聰明,口齒清爽,文字清順,年在十四歲以上十七歲以下,已讀二三經能作論文及小講半篇者,準其父兄覓具保人,送堂考驗。如其合選,留堂習英文三個月,由堂中總辦大員甄別,擇其聰俊者留堂肄業,名為海軍官學生。

凡初選學生到堂,第一年秋考,如不中試即行剔退。第二年秋考不中試,準其展限六個月,俟至次年春季再考,如又不中試,即行剔退。

學生在堂四年應習功課:

一、英國語言文字 按泰西各國各有水師,皆用其本國文字。即鄰國時有新聞,自有譯官翻譯,無專使人習英文者。中國翻譯人少,譯館未開,且水師事宜英為最精,故入堂學生先習英文,非為酬應通情,欲使他日溫故知新,有所進步,不致隔膜。

二、地輿圖說 測海繪圖乃海軍分內極要事,因英國海圖極精,各國取效。中國於圖學一門尚未開辦,自因先取英國輿圖考究。

三、算學至開平立諸方

四、幾何原本前六卷

五、代數至造對數表法

六、平弧三角法

七、駕駛諸法

八、測量天象、推算經緯度諸法

九、重學

十、化學格致

學生在練船應考學問:

凡學生在堂肄業四年,由北洋大臣大考,擇其中試者,派上練船。在船練習一年,凡大炮、洋槍、刀劍、操法、藥彈利弊、上桅接繩、用帆諸法,一切船上應習諸藝、諸能通曉。春考一次,秋考一次,如皆中試,準保以把總候補。其春考秋考程式列後:

一、算學代數限一個半時交卷

二、幾何限如前

三、平弧三角法限如前

四、駕駛理法限如前

五、駕駛天文理法限如前

六、繪畫海圖限如前

七、重學流質學限如前

八、翻譯英文限如前

九、汽學限如前

十、諸學難題限一個半時

凡駕駛、天文學應令諸生將本年所測太陽、太陰、經星、緯星、各高弧及月離、經星、太陽各度數,推算本地經緯度並度時表、羅經差度其應得分數列左:

以太陽午刻高弧求緯度 五分

以太陰午刻高弧求緯度 六分

以經星午刻高弧求緯度 六分

以近子午高弧規求緯度 八分

以勾陳第一星高弧求緯度如舟在南洋

以緯星高弧求緯度 八分

以太陽重測高弧求緯度 十八分

以經星重測高弧求緯度 十八分

以太陽高弧並度時表時刻求經度 十分

以太陰高弧並度時表時刻求經度 十三分

以經星高弧並度時表時刻求經度 十分

以月離太陽度數求經度 二十分

以月離經星度數求經度 二十分

以太陽兩日高弧求表差 三十分

以太陽出入地平經度求羅經差 八分

以太陽高弧並地平經度求羅經差 十分

以太陽高弧並時刻求羅經差 十分

以上統計二百分 臨考時,除八線對數表、航海通書外,不準攜帶別項書籍。

凡考試學生,船藝、炮學、汽學三項,由管帶官督同幫帶大副、槍炮大副、管輪官考校,其算學、駕駛兩項由駕駛大副考校。考畢,將其分數、考卷由本船管帶官呈送提督,評定甲乙,發抄榜示,並將分數、考卷轉呈北洋大臣衙門存案。其船藝、炮學、汽學三項應得分數列左:

船藝分數以一千為率

炮學分數以六百為率

汽學分數以四百為率

學生已保把總後應考課程

凡候補把總,應令各備天文日課簿一冊,將船上按日推算經緯度詳載,每逢考校日期,呈由考官核覽。其日課簿內,並將自行測量推算天文題目算式載明,由教習畫押,以為憑信。

一、求儀器差法

用海面地平推求法 五題

用弧內弧外測量太陽全經推求法 五題

二、求緯度

用太陽經星近子午高弧法 五題

用太陽子午高弧法 十題

用太陰經星子午高弧法 十題

用勾陳第一星或緯星高弧法 十題

用重測太陽或經星高弧法 三題

三、求經度

用太陽高弧並度時表時刻法 十題

用太陰經星高弧並度時表時刻法 十題

用月離法 五題

四、求度時表差並每日差率

用單高弧法 五題

用等高弧法 二題

五、求羅經差

用太陽高弧並盤向法 五題

用太陽真時並盤向法 二題

用太陽出入地平經度法 五題

凡候捕把總既已測量推算以上各種題目,經駕駛教習或駕駛都守發有憑據,方可呈請考校船藝。以上各項天文題目,不必給予分數。

候補把總在學堂學習六個月後,應考駕駛學問。

凡候補把總在練船又逾一年,經春秋考試二次,中試者即送入北洋水師學堂學習,六個月後,投考駕駛學問一次。如考不中試,即扣除資格三個月,俟補習一個月後,再行補考。如仍不中試,或規避考校者,即行革退。其考校駕駛學問應得分數列左。

一、代數應考通分、方程、積方、開方、指數、二次無根式、二次方程式、三率、三種極數、對數理並用法 二百二十五分

二、幾何至歐幾里得第六卷 一百二十五分

三、三角法界說各種公式、平弧三角、邊角相求法 一百二十五分

四、力學、靜力學、動力學、水學 一百二十五分

五、格物學、水氣、重學、理鏡學、熱學、吸鐵學、風雨表、遠鏡、地平經緯儀、紀限儀、幹濕寒暑表、地平經緯儀等件製法用法 一百分

六、機器學 熱理、汽理、蒸釜機器推論 一百分

七、英國語言文字、默寫字音、文法、由漢譯英、由英譯漢 一百分

八、氣候學 風颶急流地位、方向、並隨時變換之理。旋風起沒時令,天氣與風雨表相應之表,降雨理法。 一百分

九、駕駛學 各種行舟法、推算經緯度法、墨嘉多繪畫海圖法、推算大星過子午弧法、推算緯度用子午高弧法、用重測高弧法、用月離求經度法、用孤弧等弧求表差法、用出入地平經度求羅經差法、用高弧求羅經差法、用真時求羅經差法、推算潮汐法。 二百分

十、天文學 界說、理法、公式、證據、各種差數解法、設題 二百分

十一、測量學 用海圖法、求度時表差法、求距頂度法、量底線法、求緯度法、求經度法、求真向法、布三角法、求地平法、測水深淺法、指定方位法、量潮法、設立海口法 一百分

十二、儀器用法 風雨表、紀限儀、借地平測量地平經度羅經、地平經度儀、酒準 四十分

十三、測天 測日求緯度、求度時表差、求羅經差 六十分

以上統計一千五百分。

凡考駕駛學問,其分數在一千二百五十分以上者,給予一等執照, 一千分以上者,給予二等執照,七百五十分以上者給予三等執照。惟測天項下分數不滿三十者不給執照。且每項分數必得全教六分之一之上者,方可給予一二兩等執照。

凡候補把總在水師學堂學習六個月期滿,考核中試者,即撥入槍炮練船再學習三個月。如考列一等,即保以千總候補,其列次等者,仍為候補把總,加(盡先)字樣,分派各兵船差遣練習,遇缺陞補。

考校官弁例 编辑

凡各船管帶官,大、二、三副等,俱由學堂出身,雖已補缺帶船,應隨時溫習舊業,推擴新知。每年夏季,飭由水師學堂將行海事宜出題數道,寄交提督轉發各管帶官,大、二、三副等操作,仍將各卷呈由提督送學堂,評定甲乙,報明北洋大臣,分別記獎、記過。

招考練勇例 编辑

按海軍練勇,原為備補兵額。北洋練勇向養二百五十人,遇有各船水手告假、革退、病故等事,即在練勇內挑補,隨招沿海船戶、漁戶年輕者以補練勇之缺。此即仿照西國海軍募兵辦法,其益有三:兵船不雜生手,操作整齊,無虞錯亂,一也;水手時有告假,練勇時有添募,風氣漸開,有事時增兵較易,二也;練勇派官督操,專補兵額,各船管帶官不能招募劣者以充兵數,三也。今定招募練勇章程,開列於左:

凡募練勇,年十六歲至十七歲者,按裁衣尺以身高四尺六寸以上為率,年十八歲者以身高四尺七寸以上為率。

凡招練勇之時,須由練勇學堂督操官,或練船管帶官,會同駕駛大副、醫官三人查看合選,然後收錄。

凡刑傷罪犯之人,概不得募為練勇。

凡應募練勇之人,必須自書姓名,略能識字。

凡應募練勇之人,必由其父兄出結,訂明年限;如無父兄出結,須有保人出結,方準收錄。

凡應募之勇,初上練船,名為三等練勇。在海上習練一年,經練船各考官考試中試者,由練船管帶官取陞為二等練勇;不中試者再習。三等練勇考二等練勇各技藝列後

一、船上各部位名目,繩索名目,並知結繩、接纜之法。

二、船帆各部位名目,並帆上所有各家具名目,並張帆之法,縛帆耳之法,開帆之法。

三、縫帆之法,帆沿打馬口之法。

四、能蕩舢板。

五、運舵量水並羅經體用各法,並船頭掛鐙之例。

六、會泅水。

七、四輪炮之操法,洋槍刀劍之操法。

凡二等練勇考陞一等練勇,年須在十九歲以上。其主考官須都守一員,駕駛大副一員,槍炮大副一員,炮弁一員。考中試者,由練船管帶官取陞為一等練勇;不中試者再習。

二等練勇考陞一等練勇各技藝列後。

一船藝項下

蕩槳、把舵、量水、結繩、接纜、凡水手一切應知之事,如張帆、疊帆等法。

一槍炮項下

四輪炮操法、大炮操法、洋槍步法、刀劍操法

凡一等練勇挑補三等水手,不必再考。惟二等練勇在海上歷練六個月,深諳槍炮、刀劍操法者,或未及六個月而技藝甚精且深諳槍炮、刀劍操法者,均準挑補三等水手。

考陞水手例 编辑

凡各兵船遇有三等水手缺出,須在練船一等練勇內調補,不必再考,不準別募生手充數。

凡各兵船遇有二等水手缺出,須在三等水手內考陞。其船藝、槍炮各項考法,與二等練勇考陞一等練勇相同,惟添結接鐵繩之法,年歲須在十九以上。派考官亦與考陞一等練勇同。

凡各兵船遇有一等水手缺出,須在二等水手內考陞,派槍炮大副為考官,必須該水手深明大炮操法,無論派充第幾炮手均能稱職無誤,且能發令操演洋槍、刀劍、手槍各枝,方為中試。

凡一等水手考後過二年,須將應知各藝復考一次,俾免遺忘。

凡水手副頭目缺出,應於一等水手內考陞,必須深明把舵、量水、修帆、結繩索並一切頭目應知事宜,槍炮工夫與一等水手同,須更加純熟。派考官與考一等水手同。

凡水手正頭目缺出,由副頭目按資推陞。

考陞炮目例 编辑

凡一等水手年在三十歲以下,於大炮操法、洋槍、手槍、刀劍操法,引信體用操演隊法,俱能熟悉,平日善於打靶,並放過大炮若干響,略能識字,即可應考炮目,由槍炮練船大副主試,槍炮練船管帶官錄取。

凡考列在前者,為一等炮目,在後者為二等炮目,無缺可補即作為候補炮目。

凡一等炮目,由一等水手考充,或由二等炮目內陞轉,必須深諳船藝之學,並知立品自愛,善於教人。

考充各色當差兵匠例 编辑

凡正管旗,由副管旗推陞。

凡副管旗,應招十五歲以上十七歲以下幼童,粗識文字者,學習船上部位、帆纜、炮械、羅經、水程、風雨表、寒暑針各名目,以及中外通語旗號,陞旗規例,號炮章程,燈號,霧號,手號,操槍,操刀等法。

凡正副管艙,應於船上水手中擇其識字知算,並熟悉船上器械、家具料件各名目者考充。

凡魚雷頭目,應由水手副頭目或一等水手曾經學習魚雷匠藝並諳操放魚雷者考充。

凡魚雷匠,應由魚雷局匠役選充,或各船銅鐵匠曾經學習魚雷者考充。

凡正管油,由副管油技優者推陞。

凡副管油,由陞火頭目或一等陞火熟悉輪機者推陞。

凡管汽,由副管油或陞火頭目及一等陞火熟悉鍋爐水管奧要者推陞。

凡陞火頭目,由一等陞火技優者考陞。

凡副管油、管汽、陞火頭目三項人等,職事雖微,實關緊要,遇有缺出,倘船中無可陞補,應於各廠塢匠役及商船雇工人中招其技藝優長者考驗充補。

凡一等陞火,由二、三等陞火技優者選陞。

凡招三等陞火,須年在十六歲以上二十歲以下充當,須在機艙內做工,習知鍋爐水管、輪機部位各名目,以及煤艙屯儲之法。

凡輪機艙管家具者,於船上陞火人中擇其識字知算並熟悉船上各項器料名目者考充。

凡電燈匠、鍋爐匠、銅匠、鐵匠、洋槍匠、油漆匠、木匠等,或由廠塢選充,或由外募,總以技藝優長於船上相宜者方能補入。

凡木匠頭目,必須在船做木工多年技藝最優者推陞。

凡帆匠或由外募,或由水手中知制帆者考充。

第六 编辑

俸餉 官弁俸銀 兵匠錢糧 船上差缺薪糧 各船俸餉總數 官弁傷廢俸 兵丁加賞 行船公費 醫藥費 酬應公費

查英國海軍餉章,有常俸、膳俸、勞績俸、責任俸。德國海軍初創,其餉章有常俸、房租、糧食、馬匹、膳銀等項。告退之官,各國俱有養老俸;受傷者有養傷俸;病故傷亡者又有恤賠孤寡之俸。名目不一。合計其數,以北洋現發納章多至倍蓰。蓋以海軍為護國威遠之大計,不宜過從省嗇也。中國海軍創設餉力末充,未能援引。但兵船將士終年涉歷風濤,異常勞苦,與綠營水、陸情形迥不相同,不能不格外體恤,通盤籌計。擬請仍照北洋現發薪餉銀數作為範圍,衡度事任,略有增損。而以其數劃分十成,以四成為本官之體,視官職大小而定;以六成為帶船之俸,視船只大小而定。其兵匠、夫役之月餉,差員之薪糧,行船之公費、醫藥費,亦照現發銀數為定額。至官弁之老病俸、兵丁之加賞、酬應之公費,並參酌中外情形,薄定其數。自提督下至兵役應支俸餉,均仍加閏扣建。所有旗、綠營例支養廉、薪蔬、燭炭、心紅紙張、案衣什物、馬乾等名目,一概剔除,以歸簡易。

今將所訂俸餉、公費各數目條列於左:

官弁俸銀:

凡實缺官員帶船者,全支官俸,並全支船俸。

凡署事官員帶艙者,支官俸一半,並全支船俸。

凡實缺官員不帶船者,如派在岸當差或因公離任,準支本任官俸之半,不支船俸。

凡實缺官員,如因病請假他往或遇有事故回籍,暫離本任,未經開缺者,在半年以內,準支官俸之半;半年以外,即行停支。其船俸非在船不準支給。

凡海軍遊擊以上官員,俸歷已滿六年,無缺可陞,已由北洋大臣保以應陞官階開缺候補,仍留海軍當差者,準照保陞之官階,支食官俸之半。

凡各兵船大副以下人等,如奉提督飭令與別船員弁暫行調換操練,仍應各食本俸,不得作為調署。

凡各船管帶官及管輪官,責任最重,無論實缺、署事,於例支官俸之外,兼支船俸全分。

凡充各船大、二、三副,弁目等,襄助管帶,責任稍輕,無論實缺、署事官員,於例支官俸之外,兼支船俸三分之二。

凡提標各官,除全軍總管輪照管輪官員支船俸全分外,其餘則專供差委,無論實缺、署事,於例支官俸之外,兼支船俸三分之一。

凡經制外委皆弁目無充管帶管輪者,其船俸俱準支食全分,不再扣減。

提督:

官俸三千三百六十兩。

船俸五千四十兩。

總兵:

官俸一千五百八十四兩。

船俸二千三百七十六兩。

副將:

官俸一千二百九十六兩。

船俸一千九百四十四兩。

參將:

官俸一千五十六兩。

船俸一千五百八十四兩。

遊擊:

官俸九百六十兩。

船俸一千四百四十兩。

都司:

官俸六百二十四兩。

船俸九百三十六兩。

守備:

官俸三百八十四兩。

船俸五百七十六兩。

千總:

官俸二百八十八兩。

船俸四百三十二兩。

把總:

官俸一百九十二兩。

船俸二百八十八兩。

經制外委:

官俸九十六兩。

船俸一百四十四兩。

以上俱加閏扣建。

兵匠錢糧:

正炮目月餉二十兩。

副炮目月餉十五兩。

水手正頭目月餉十四兩。

水手副頭目月餉十二兩。

一等水手月餉十兩。

二等水手月餉八兩。

三等水手月餉七兩。

一等練勇月餉六兩。

二等練勇月餉五兩。

三等練勇月餉四兩。

管旗頭目月餉十六兩。

一等管旗月餉十三兩。

二等管旗月餉八兩。

魚雷匠月餉二十四兩。

魚雷頭目月餉十六兩。

魚雷一等舵工月餉十四兩。

魚雷三等舵工月餉十二兩。

一等雷兵月餉九兩。

二等雷兵月餉八兩

一等陞火頭目月餉十六兩。

三等陞火頭目月餉十四兩。

一等陞火月餉十二兩。

二等陞火月餉十兩。

三等陞火月餉八兩。

一等管艙月餉二十兩。

二等管艙月餉十六兩。

一等管油月餉二十兩。

二等管油月餉十八兩。

三等管油月餉十六兩。

一等管汽月餉十八兩。

二等管汽月餉十六兩。

三等管汽月餉十四兩。

管家具月餉十五兩。

電燈匠月餉三十兩。

鍋爐匠月餉二十二兩。

鐵匠月餉二十兩。

銅匠月餉二十兩。

洋槍匠月餉二十兩。

帆匠月餉十六西。

油漆匠月餉十六兩。

木匠頭目月餉十六兩。

一等木匠月餉十二兩。

二等木匠月餉十兩。

書識

在船當差者月餉十二兩。

在岸當差者月餉九兩。

親兵

在船當差者月餉六兩。

在岸當差者月餉四兩五錢。

夫役

在船當差者月餉六兩。

在岸當差者月餉三兩。

以上供加閏扣建。

船上差缺薪糧:

一等文案兼管支應委宮月支銀三十六兩。

二等文案兼管支應委官月支銀二十四兩。

三等文案兼管支應委宮月支銀二十兩。

翻譯官月支銀三十六兩。

司事

在船當差者月支銀十六兩。

在岸當差者月支銀十二兩。

總醫官月支銀六十兩。

一等醫宮月支銀三十六兩。

二等醫宮月支銀二十四兩。

三等醫官月支銀二十兩。

教習無定數

一等學生月支銀十八兩。

二等學生月支銀十六兩。

三等學生月支銀十四兩。

以上俱加閏扣建。

各船並練勇學堂提督及提標差遣各員暨總查輪機軍械員弁人等,月文俸餉總數開列於左:

「鎮遠」鐵甲艦每月支銀五千三百八十七兩。

「定遠」鐵甲艦每月支銀五千三百八十七兩。

「濟遠」鋼甲快船每月支銀三千二百四十六兩。

「致遠」快船每月支銀三千二百四十六兩。

「靖遠」快船每月支銀三千二百四十六兩。

「經遠」快船每月支銀三千二百四十六兩。

「來遠」快船每月支銀三千二百四十六兩。

「超勇」快船每月支銀二千六十四兩。

「揚威」快船每月支銀二千六十四兩。

「鎮中」炮船每月支銀八百六十六兩。

「鎮邊」炮船每月支銀八百四十六兩。

「鎮東」炮船每月支銀八百六十六兩。

「鎮西」炮船每月支銀幾百四十六兩。

「鎮南」炮船每月支銀八百四十六兩。

「鎮北」炮船每月支銀八百六十六兩。

「威遠」練船每月支銀一千七百五十六兩。

「康濟」練船每月支銀一千七百五十六兩。

「敏捷」練船每月支銀九百九十四兩。

「利運」運船每月支銀一千七十八兩。

左隊一號魚雷艇每月支銀五百八十二兩。

左隊二號魚雷艇每月支銀四百八十四兩。

左隊三號魚雷艇每月支銀四百八十四兩。

右隊一號魚雷艇每月支銀四百八十四兩。

右隊二號魚雷艇每月支銀四百八十四兩。

右隊三號魚雷艇每月支銀四百八十四兩。

練勇學堂每月支銀一千九百八兩。

提督每月支銀七百兩。

提標中軍參將並差遣員弁人等每月支銀八百二十六兩。

總察全軍輪機事務參將並書識每月支銀二百三十二兩。

總察全軍軍械事務遊擊並弁兵人等每月支銀二百十三兩。

以上共月支銀四萬八千七百三十三兩,俱加閏扣建(教習學生無定額,餉不在內)。

查「鎮中」、「鎮邊」兩船,系山東省購置,奏明留於北洋合操,應支俸購、公費、醫藥費,按月在北洋防費內墊發,隨後由山東匯解歸款,北洋按年將東省解還銀兩照數列收造報。又六「鎮」炮船無事時,常以兩船守口操練,四船收入船塢,每年二船更番換操,將四船官弁撥上鐵甲等船操練並補缺額,其水手人等,酌量裁撒,藉節經費。

宮弁傷廢俸:

凡提督以下守備以上官員,臨陣受傷成廢,或田公受傷成廢,或在海軍供職逾十五年,積勞受傷不能做宮當差者,均於開缺後,給予一年官俸,以資養贍。並按原籍省分道路遠近。酌給川資銀兩。

凡千總、把總、外委人員,臨陣受傷成廢,或因公受傷成廢,或在海軍供職逾二十年,積勞受傷不能做官當差者,或未滿二十年而曾經著有戰績,積勞受傷不能做官當差者,均於開缺後,給予一年官俸,以資養贍。並按原籍省分道路遠近,酌給川資銀兩。

兵丁加賞:

按英國章程,水手有賞餉一項,為數無多,實為鼓勵水手之要,於戰守大有裨益。今略仿其法,訂明數目於左:

凡各船水手人等,當差勤奮,異常得力,準由管帶宮稟明提督,每日加予賞餉銀一分,或遞加至二分、三分,仍以加至三分為止。每船水手百名之中,有賞的者不得逾八名。此項賞餉,按現在北洋各船統計,每月不得逾三百兩。

行船公費:

查北洋現發餉章,另有行船公費一項,系查照前船政大臣沈葆楨奏定章程。除各船水線下船底油漆及天棚、炮罩、帆布、繩索、通語旗幟、銅、鋼、鐵、木等價值甚巨,應須添置修整,均準報明驗估另行核發,並應需煤炭、火藥、彈子各項隨時具領外,其水線以上船艙內外應用各色洋漆、油斤、紙張、棉紗、砂布,並買淡水、起煤上船暨各口雇人引港,更換國旗、號衣以及購備應用零星物件,管帶官自用幕友、書識俸薪,均由管帶官於按月所發行船公費內動用,不準另請開支,應仍照辦。今將各船現支公費數目開列於左:

「鎮遠」船月支銀八百五十兩。

「定遠」船月支銀八百五十兩。

「致遠」船月支銀五百五十兩。

「濟遠」船月支銀五百五十兩。

「靖遠」船月支銀五百五十兩。

「經遠」船月支銀五百五十兩。

「來遠」船月支銀五百五十兩。

「超勇」船月支銀三百二十兩。

「揚威」船月支銀三百二十兩。

「鎮中」船月支銀一百五十兩。

「鎮邊」船月支銀一百五十兩。

「鎮東」船月支銀一百五十兩。

「鎮西」船月支銀一百五十兩。

「鎮南」船月支銀一百五十兩。

「鎮北」船月支銀一百五十兩。

「威遠」船月支銀三百兩。

「康濟」船月支銀三百兩。

「敏捷」船月支銀一百五十兩。

「利運」船月支銀二百兩。

以上俱加閏扣建(如以後派員購買油漆、綿紗等項,給發各船應用,此項行船公費即行核減)。

醫藥費:

凡各船員弁兵夫,有在船患病,或因戰、因公受傷,應需藥料,向於所定各船醫藥費內動支,不準另行開報,應仍照舊辦理。今將各船醫藥費開列於左:

「鎮遠」船歲支銀三百兩。

「定遠」船歲支銀三百兩。

「致遠」船歲支銀二百兩。

「濟遠」船歲支銀二百兩。

「靖遠」船歲支銀二百兩。

「經遠」船歲支銀二百兩。

「來遠」船歲支銀二百兩。

「超勇」船歲支銀二百兩。

「揚威」船歲支銀二百兩。

「鎮中」船歲支銀一百兩。

「鎮邊」船歲文銀一百商。

「鎮東」船歲支銀一百兩.

「鎮西」船歲支銀一百兩。

「鎮南」船歲支銀一百兩。

「鎮北」船歲支銀一百兩。

「威遠」船歲支銀二百兩。

「康濟」船歲支銀二百兩。

「敏捷」船歲支銀二百兩;

練勇學堂歲支銀一百兩。

「利運」船歲支銀—百兩。

以上俱不加閏不扣建(如以後派員購買藥料給發各船,此項醫藥費即行停支)。

酬應公費:

按西國水師章程,凡遇國王生日、歲時令節,無不大會設筵慶賀,若與各國兵官聚會,亦以酒筵相酬答,每年用款多寡無定,均開銷公帑。北洋兵船,凡到各口恭遇萬壽聖節、元旦、冬至,均設筵慶賀,及與各國兵船聚會,亦時依禮酬應.所以聯絡邦交,尊祟國體,不容闕廢。今擬定以額數,由提督具領,酌量核實支用。全軍每年支銀三千兩(不加閏不扣建)。

第七 编辑

恤賞

陣亡病故恤銀:

查光緒十三年六月兵部奏明:北洋兵船員弁病故恤賞,應查照前南洋大臣左宗棠奏定章程,除管駕官歸奏案辦理,兵勇每名給銀八兩外,其大副以下人等,遇有積勞在船身故者,按一月薪糧給發恤賞;其因病離船尚未開缺旋即身故者,減半給發;倘有在洋因風飄沒及陣亡、傷亡者,加倍給予兩月薪糧等語。北洋大臣現已咨復照辦,恤銀概由支應局給領,無庸另議章程。其餘加贈蔭襲、祭葬銀兩、養贍孤寡等事,概照定例辦理。

第八 编辑

工需雜費

一、天津海防支應局專管北洋海軍俸餉、工需及北洋各海口陸軍兵餉並各局、各學堂、船塢、庫廠薪糧經費暨一切工程修制、采辦價值收支報銷事宜,應用員弁、司事、書役人等薪工等費,歷年在津防練軍月餉項下開支,並未動支北洋經費,應仍照案辦理。

一、天津軍械局應用員司、書役人等薪工等費,歷年在津防練軍月餉項下開支,並未動支北洋經費,應仍照案辦理。

一、水師營務處應用文武委員、繪圖學生、翻譯、司事、書吏人等薪糧、公費並購測畫器具等項歲需銀一萬兩。如譯繪西洋圖籍,添用委員、司事,此項經費不敷,準核實估計,酌量加增,事竣即行停支。

一、天津水師學堂分駕駛、管輪兩門,每年員司、洋教習薪水及學生養贍、添置書籍測量器具並上練船學生人等養贍歲需銀四萬五千兩。該堂現課學生一百二十名,如贈募學生,應添教習薪贍等費,準核實估計,酌加經費。

一、大沽木船塢歲需修船工料並員司人等薪費銀八萬兩。如遇工程較多,原定經費實有不敷,準核實開報加給。

一、旅順口內疏浚澳淤應用挖泥輪船並接泥鐵駁等船歲需薪糧、物料、油修器具等費銀四萬兩。

一、旅順、威海、大連灣各處軍械局,管理水陸軍火收支事宜,應用員弁、司事、兵夫人等,共歲需經費銀一萬二千兩。

一、威海小機器廠隨時修理兵船零件,歲需購料、雇工及員司薪費銀一萬五千兩。

一、大沽、北塘、山海關、旅順四處水雷營兵餉並內河小輪船餉項歲需銀五萬六千兩。威海、大連灣二處水雷營尚未設成,經費不在此內。

一、旅順魚雷營並魚雷局廠、學堂歲需修雷工料、員匠薪糧、學生養贍等銀三萬五千兩。續添魚雷艇準酌加經費,遇有戰事亦準酌加。

一、大沽、北塘、新城、山海關、旅順等處炮臺炮費歲需銀一萬一千兩。將來威海、大連灣炮臺陸續告成,設炮時應準核實估定增添炮費。

一、天津機器製造東局專造北洋水陸各軍槍炮應用火藥、子彈及水雷器具、銅帽門火炮架等件,歲需經費除由東海、津海兩關按結撥解四成洋稅並由海軍衙門奏準歲撥洋藥加厘銀十萬兩外,每年另撥添造新式長炮鋼彈、新式栗色火藥經費銀八萬兩。如遇戰爭,應準酌加經費。倘鋼彈、栗藥將來儲積已多,應行酌減經費,均俟臨時查酌情形分別核辦。

一、天津機器製造南局專造小炮洋槍應用子彈及炮架、水雷門火等件,歲需經費除由淮軍餉項內湊撥外,向由北洋經費內歲撥銀四萬八千兩;今添造新式哈乞開斯炮子,每年添撥銀四萬兩,共八萬八千兩。遇有戰事尚應加增。

一、天津官電局專管天津、大沽、北塘、山海關、營口、大連灣、旅順口、威海等處電報事宜,歲需員司、報生薪糧等銀一萬六千兩。如年久更換電桿,應需款項,準核實估計,另行添撥。

一、天津武備學堂挑選陸營弁兵專課海防戰守技藝、方略,歲需薪贍經費並添置器具、書籍等銀三萬五千兩。該堂現課弁兵學生等一百六十名,如再加額,準酌增經費。

一、北洋戰守練運各船及魚雷艇、旅沽兩處船塢及威海小機器廠、旅順魚雷廠等處日用煙煤歲需價銀十二萬兩。如巡歷俄、日各島及新加坡等處,或遠赴歐、美諸洲,或戰時巡護沿海要隘,需用煙煤較多,價值不敷,準核實開報,另行加給。

一、各兵船及魚雷艇、魚雷營、水雷營等處應用通語等旗並兵弁新募時制給號衣及按年分別應換夏衣、冬衣等項歲需銀二萬兩。如增添船只,加募兵勇,準核實估定,另行加給。

一、各兵船雇用洋教習及當差洋弁,歲需薪飯、川資等銀七萬五千兩。此款按照訂雇期限,隨時遣撤,經費逐年核減。

一、水師學堂、武備學堂、魚雷、水雷各營,雇用洋教習歲需薪飯、川資等銀五萬五千兩。此款俟數年後弁兵學業已優,能當教習,將洋員陸續裁減,以節經費。

一、隨時修理購置及水陸轉運犒賞、恤賞暨一切雜支,約歲需銀三萬兩。

一、旅順口石船塢每年鐵甲快船、練船油漆修理等費並制配船上器械等項工料經費銀二十萬兩。如遇工程較多,原定經費實有不敷,準核實估定,另行添撥。

一、旅順船械局每年購置船上備換器械需經費銀六萬兩。如遇戰事,應先多購器械存儲備換,或數船同時大修更換器械太多,經費實有不敷,準核實估計加增。

一、旅順、威海兩處水陸各軍養病院歲需醫藥經費銀四千兩。遇有戰事,如經費實有不敷,準核實開報加增。

一、威海水師學堂歲需養贍器具等項經費銀一萬二千兩。該堂初創,應先盡所定經費撙節試辦。將來如學生漸多,諸須擴充,經費實有不敷,準核實估定,另行加撥。

以上二十四條,每年共需銀一百九萬九千兩。各款均系約略大數,每年實用若干,仍由北洋大臣督飭局員先期核估,咨商海軍衙門指撥。如由各省關徑解北洋,即由北洋隨時將收到銀數報查。如由海軍衙門徑發北洋,即由北洋分批具領,陸續支發。每過一年,由北洋大臣將實用數目,冊報海軍衙門並戶、兵、工各部,分別查照核銷。若購買大批軍火,或興建炮臺等項大工,需款較巨,由北洋大臣專案咨商海軍衙門辦理。

第九 编辑

儀制 冠服 相見禮節 國樂 軍樂 王命旗牌 印信

冠服:

凡海軍大小官員,恭遇萬壽聖節、元旦、冬至令節,行禮冠服,均著行裝,若因公在岸,與在岸各官同。

凡海軍大小官員在船,除管帶官、文案、交應官、醫官聽著長服外,餘均短衣窄袖,以便操作。

凡各船水手頭目以下,俱用淺檐草帽、緊身襖挎,腰束藍色帶,襟前線縫某船幾等水手名姓等字,隨身各佩小刀一柄。

凡海軍大小官員接見外國官員,除管帶官用行裝服色外,餘俱短服,頂帽不佩(巾分)。

凡海軍大小官員,四季皆戴冬冠。

凡海軍官弁,在船應著號衣,其領袖上用何花色標記,由海軍衙門擬定飭發遵辦。

相見禮節:

凡北洋海軍總兵官見本管提督,如各省綠營副將見本管總兵官之儀,餘照舊例。

凡各船大、二、三副等官,管輪官,見本船管帶官,俱用屬員見上司儀;見別船管帶官,如職銜相當,用敵體儀。

凡各兵船迎送海軍衙門堂官、欽差大臣、督、撫及閱操大員,聲炮三響,船上列隊奏樂;提、鎮、司、道帶有總辦職事因公到船者,迎送聲炮三響,不列隊奏樂。

凡海軍大小官員見外國官員,用敵體儀。如我兵船先在港口,外國兵船後至,彼聲敬國炮二十一響,我兵艙應如數答之;彼再聲敬官之炮,我兵船亦按彼官應聲炮數答之。若外國兵船先在港口,我兵船後至,聲炮同彼例。提督視外國—等提督,總兵視外國三等提督。

凡海軍官員迎送中外官員,概不準離船。

凡迎送聲炮,均聽提督令,提督不在船,聽督隊官令。

國樂:

凡兵船有時應奏行軍國樂,須用中國樂器,其樂章由海軍衙門撰擬,通行遵辦。

軍樂:

鐃歌、凱歇向無定章,聽提督隨時擬用。

王命旗牌:

海軍提督請頒王命旗牌,餘不頒給。

印文:

查海軍提督、總兵並提標中軍參將,總查全軍輪機事務參將、總查全軍軍械事務遊擊以及管帶全船副將、參將、遊擊、都司、守備等官,皆須頒給印信、關防,以昭信守,其餘在船有職事人員,與管帶官同在一船,應歸管帶官節制者,雖系實缺人員,並無日行公牘,與綠營規制不同,概不頒給關防。今將應頒印信、關防、條記各印文顆數開列於左:

北洋海軍提督統領全軍之印一顆。

北洋海軍左翼總兵官兼管中營事務之關防一顆。

北洋海軍右翼總兵官兼管中營事務之關防—顆。

北洋海軍中軍中營副將關防一顆。

北洋海軍中軍左營副將關防一顆。

北洋海軍中軍右營副將關防一顆

北洋海軍左翼左營副將關防—顆。

北洋海軍右翼左營副將關防一顆。

北洋海軍提標中軍參將兼理全軍糧餉關防—顆。

北洋海軍提標管輪參將稽察全軍輪機事務關防一顆。

北洋海軍左翼右營參將關防一顆。

北洋海軍右翼右營參將關防一顆。

北洋海軍提標遊擊稽察全軍軍械事務關防一顆。

北洋海軍精練左營遊擊關防一顆。

北洋海軍精練右營遊擊關防一顆。

北洋海軍精練前營遊擊關防一顆。

北洋海軍督運中營遊擊關防一顆。

北洋海軍後軍中營都司關防一顆。

北洋海軍後軍副中營都司關防—顆.

北洋海軍後軍左營都司關防一顆。

北洋海軍後軍右營都司關防一顆。

北洋海軍後軍前營都司關防一顆。

北洋海軍後軍後營都司關防一顆。

北洋海軍精練後營都司關防一顆。

北洋海軍魚雷左一營都司關防一顆。

北洋海軍魚雷左二營守備條記一顆。

北洋海軍魚雷左三營守備條記一顆。

北洋海軍魚雷右一營守備條記一顆。

北洋海軍魚雷右二營守備條記一顆。

北洋海軍魚雷右三營守備條記一顆。

以上印信、關防、條記共三十顆。

第十 编辑

鈐制

按兵船駛行海上,瞬息百里,動輒隔絕聞問,遇有戰事,督隊官僅能調度數船,多則遠望莫及;至若平時操巡,除在本國沿海外,其餘鄰近海疆,俱不便無端輕啟大隊。故各國海軍皆有分軍分統,以便隨時操練。又兵船上官弁各分職事,兵匠亦各有所屬,要皆聽號令於管帶官。他項人員,職銜縱或較祟,不能奪管帶官賞罰之權。今訂鈐制條例於左:

一、北洋海軍提督有統領全軍之權,凡北洋兵船,無論遠近,均歸調度,仍統受北洋大臣節制調遣。

一、提督在何海口,該口北洋兵船概聽提督一人之令,總兵不得與提督平行。其中軍、左、右翼及魚雷艇、練、運各船管帶官,皆不用自出號令。

一、提督他往,則聽左翼總兵一人之令;如左翼總兵他往,則聽右翼總兵一人之令;右翼總兵他往,則聽副將之令;同為副將則聽資深副將之令;不分中軍、左、右翼,以次遞推。凡練船、運船,不分官職大小,俱聽戰船之令,戰船他往;則運船聽練船之令。

一、各船管帶官有管理全船之責,凡船上大、二、三副及管輪官等,不論銜職大小,均聽管轄調遣。凡管輪官所用一切管油、陞火匠夫人等,魚雷大副所用魚雷匠兵人等,倘有違誤,應行懲責等事,俱應報由管帶官處治。

一、各船副管駕及大、二、三副,有幫同管帶官管理全船之責,如奉管帶官之令查辦事件,其他官員不得擅阻。

一、凡文案、支應、醫官、學生人等均聽管帶官之令;學生兼聽管帶官所用教習之令。

一、凡水手出身己保千、把總之弁目,應聽學堂出身千、把總人員之令。

一、凡搭船官員,俱聽管帶官之令。

一、凡沿海陸路水師文武大員,如無節制北洋海軍明文,兵船官概不得聽調遣,藉詞違誤軍事。

第十一 编辑

軍規

凡管帶官違犯軍令,由提督秉公酌擬呈報北洋大臣核辦。輕則記過,重則分別降級、革職、撤任。凡記一過者,停資一個月,記二過者,停資兩個月;記三過者停資三個月。遇推陞之日扣資。資不足者,不準陞補。

凡該船管帶之屬宮,遊擊以下守備以上人員,如違犯軍令,由管帶官隨時秉公酌辦。輕則記過、停資,重則稟請提督究辦,分別降、革、撤任。倘有酗酒、聚賭不法等事,由管帶官一面先行監禁,一面稟辦。其記過停資之法,與管帶官同。並由提督隨時報明北洋大臣查核。

凡副將以下守備以上人員,如獲降、革處分,仍留任者,作為署事,官俸只給一半;若本系署事人員,官俸只給四分之一,船俸概準照支。

凡船上屬官千總以下人員由學堂出身者,如違犯軍令,由管帶官分別輕重,酌予記過、停資、降革、撤任,與懲辦守備以上人員同。其應降、革、撤任者,須先稟請提督批準。

凡船上屬官千總以下人員,由水手出身者,如違犯軍令,由管帶官酌於棍責,不記過、停資。事體重者,分別降革、撤任。仍先稟請提督批準。

凡副將以下經制外委以上人員,應得記過、降、革處分,由提督按季匯冊報明北洋大臣查考,並咨報支應局、營務處備案。降、革人員並由北洋大臣隨時咨會海軍衙門備查。

凡經制外委以上人員應得參革、撤任處分者,不準在原船當差,亦不準回籍,不準投效他營,由提督酌量移送岸上船塢、機器局等處效力,或調往別船效力。倘有私逃者,拿獲照逃宮例加等治罪。

凡船上頭目、水手及一切無官職人物如違犯軍令,由管帶官分別輕重懲處。或遇每月放假之日,罰令不準登岸,仍以若干日為度;或鞭責;或械擊;或革退。其革退遺缺,即在本船水手內調補,並移知練營調練勇補額。仍即報明提督查核。

凡水手逃亡者,拿回鞭責八十,監禁一個月;臨陣時逃亡者,斬立決。

凡管帶宮遇罰辦之事應報明提督者,如提督他往,即應報明督隊官,不得專擅。

凡船上官弁、兵匠人等,損壞器械、軍火等件,由堤督及管帶官、督查官訊明,實系疏懈不慎,分別輕重,罰令賠償。倘系有意損環,按行軍例從重洽罪。

凡船上官弁人等違犯軍令,照以上所擬各條懲治外,其餘不法等事,由提督等援引會典所載雍正元年欽定軍規四十條參酌辦理。並先恭錄通行各船,一體懍遵。

第十二 编辑

簡閱

一、海軍各船大副;二副等,應逐日輪派一人,將天氣、風色、水勢及行泊時刻、操演次數凡有關操防巨細事務,概行登記日冊;管輪官將機艙內輪機遲速,日用煤、油各料若干,並有無事故,亦概行登記日冊;由管帶官隨時稽察。如有錯漏,小事記過一次,大事記過二次,或酌量懲辦,均報明提督查考。

一、凡各船一應操防事件,聽提督分統官總教習及提督所派之大員隨時查驗。如有錯漏,將該管帶官及該專管官一並分別記過;因而貽誤事機者,由提督照行軍例參辦。

一、各船逐日小操,由各管帶官自記功過外,其每月大操一次,兩個月全軍會操一次,均由提督親自校閱,分別功過,酌量賞罰。

一、北洋各船每年須與南洋各船會哨一次。提督於立冬以後小雪以前,統率鐵、快各艦,開赴南洋,會同南洋各師船巡閩江、浙、閩、廣沿海各要隘,以資歷練。或巡歷新加坡以南各島,至次年春分前後,仍回北洋。所有各船會哨巡歷日期、地方及每日操練情形,由左、右翼總兵,中軍副將等細登日記,呈由提督冊報北洋大臣,咨送海軍衙門查考。至會哨地方或有未便預定之處,應由提督每年先期與南洋統將約定,並由南洋統將呈明南洋大臣核示遵行。

一、南、北洋兵船號令宜一,庶幾可分可合。現時南洋兵船尚少,未定經制,亦未設有專管提督。每年節過春分以後,凡南洋兵船如「南琛」、「南瑞」、「開濟」、「鏡清」、「寰泰」、「保民」等類能海戰者,應由海軍衙門調歸北洋合操,即暫歸北洋提督節制。逐日督同操練,視如北洋兵船一律辦理,不得稍分畛域;並就近由北洋大臣隨時閱操,一面分別賞罰,一面咨會南洋大臣備案。其薪餉、煤費等項,照案仍由南洋開支。節過秋分以後,南洋兵船仍回南省各島巡練,仿照北洋定章,將逐日巡練情形細登日記,冊報南洋大臣,咨送海軍衙門查考。不得以南洋大臣窎遠,偷安不操。亦不得以海戰之船為沿海督、撫大員等迎送差使。

一、各船在北洋,每年春、夏、秋三季沿海操巡,應赴奉天、直隸、山東、朝鮮各洋面以次巡歷;或以時遊歷俄、日各島。其每次應從某處至某處,由提督核酌,先期請北洋大臣示遵。俟操巡回威海後,將所歷地方各情形,報明北洋大臣查考。

一、兵船如奉海軍衙門、北洋大臣調赴有約各國巡歷,藉以保護商民,練習技藝,須將所歷地方形勢、商民情形、船中操練各節細登日記,隨時呈報北洋大臣轉咨海軍衙門備查;並由北洋大臣核其往返沿途操練情形、有無事故,分別記獎、記過。該兵船每到一國抵埠後,如距欽差大臣及領事官所居不遠,應即往見詢商一切。並依各國通行禮,往謁該處外國官,以聯邦誼。倘遇華商危急等事,非奉欽差大臣及海軍衙門、北洋大臣電示,不難率行派兵登岸。閑時水手人等放假登岸,須謹遵兵船規例,不準滋事;並由欽差大臣或領事官隨時將兵船到埠離埠日期及有無事故各情形,報明北洋大臣轉咨總理海軍衙門、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查考。其行船公費及煤斤、食用,應核實酌加若干,由北洋大臣督同支應局委員查取原帳、原發單,核定給領匯報。

一、每年由北洋大臣閱操一次。副將以下擇尤存記匯獎;頭目以下酌賞功牌、頂戴;其藝生者分別記過、降罰。

一、每逾三年,由總理海軍事務衙門王大臣請旨特派大臣,會同北洋大臣出海校閱一次。擇其操練勤熟,曾經遠涉外洋巡防各島、屬國,辦事妥洽,能耐艱苦者,照異常勞績酌保;其次者照尋常勞績附保;不稱職者分別記過、降罰。

一、每逾三年,王大臣與北洋大臣出海校閱海軍。如查有北洋船廠所造輪船、雷艇及船艇要緊器械,能與外洋所造一律精堅合用;各機器局所造大小新式槍炮及槍炮應用一切子藥,與外洋所造一律擊遠命中;俱難各局、廠擇其尤為出力者,照異常勞績酌保。

一、三年校閱之期,如有精於中西學問,能將外洋有關軍事之圖籍,自備資斧翻譯明晰,查明確系有益軍國之書,準收錄刻印發行。各省仍將其人面加考試,如無代替翻譯諸弊,照異常勞績酌保。

一、王大臣與北洋大臣出海校閱海軍,應將防守水師口岸炮臺各勇營通行校閱一過。如查弁勇中有操練臺炮、水雷等藝已極精熟,確知理法,堪充教習之選;或弁勇築造炮臺、塢岸巨工勞苦,已逾三年,驗實合用,並無損壞等弊者,俱準其每營擇尤酌保數員。但所保異常勞績人員,不得過所保人數十分之三(大連灣、旅順口、威海衛、膠州澳為北洋屯泊水師口岸)。

一、三年校閱之期,凡海軍衙門辦事人員及北洋總理營務、糧餉、軍械、學堂文武人員,並雇傭教習洋員、當差洋弁洋匠,如三年中實系異常出力,有功效可見者,準擇尤照異常、尋常勞績分別酌給獎敘。但所保人員,不得過咨部立案人數十分之三。

一、凡遇三年校閱已得保獎人員,遇五年沿海各省營、局開列例保之時,不被再保。

一、軍政之年,北洋海軍人員由北洋大臣參酌通行定例辦理。

第十三 编辑

武備 船身機器軍械 國旗 將旗 通語旗 金鼓

海軍各船軍械,名目甚繁,時有添換修改,應由提督會同營務處軍械局大員。按年造具表冊呈報。

一、船身機器馬力及各項槍炮、軍械、魚雷、電燈等件,按年造具船表呈報。

一、國旗

按西洋各國,有國旗、兵船旗、商船旗之別。而國旗又有兵、商之別。大致旗式以方長為貴,斜長次之。同治五年,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初定中國旗式,斜幅黃色,中畫飛龍。系為雇船捕盜而用,並未奏明定為萬年國旗。今中國兵商各船日益加增,時與各國交接,自應重定旗式,以祟體制。應將兵船國旗改為長方式,照舊黃色,中畫青色飛龍。各口陸營國旗同式。

一、將旗

提督用五色長方旗;諸將用三色長方旗;旗之上角,各飾以錨形。如以後別國旗織有同式者,由海軍衙門酌改式樣。

一、通語旗

通語旗各國有通行式,有密語式,體色不拘,聽提督隨時酌定。

一、金鼓

兵船號令,歷年仿西國水師章程,概用銅角,取其傳語分曉,應仍照舊。

第十四 编辑

水師後路各局

按西國海軍章程,凡兵船一應需用可款,各有大員專管,接濟無缺。兵船職在戰守,有事時沖鋒破敵,無事時巡防操練,皆提督以下官員之責。而其更本至計,尤在後路儲備有資,應時取給。西國後路分職各官,權位皆與提督相等,約舉之厥有十數端。首重者莫如船政,為造船、修船要務,其本境海口駐防提督主之。西國每以水師告老提督充此任。槍炮藥彈一應收發考驗等事,則總管軍火大員主之。弁兵衣糧一切因公用費則總管糧餉大員主之。以外尚有總管學堂大員,總管測候譯書繪圖大員,總管醫藥大員。其中庶職分司,名目甚瑣,而皆受命於海部,與提督各不相轄,所以隆體制專責任也。中國海章初創,規模未遽擴充,實官未便多設,自應揀選熟悉情形人員,分派供差,其職事有可兼攝者,則兼攝之。此為海軍命脈所系,固賴眾材各舉其職,尤賴經費充裕不至掣肘。所有北洋後路差缺,分條臚列,以備考核。

一、奉天之旅順口,現建修鐵甲大石船塢,以後每年大小各船油底及修理船身、配換各船零件,俱歸此塢承辦,並總察各船器械利弊,儲備一切應用物件,兼管本塢海口操防事宜,由北洋大臣遴委文武大員管理。

一、旅順應添船械局,專管各兵船一切器具添換購置事件。各兵船器具有常添換者,有隔數年始一換者,名目繁雜,尺寸式樣不一,若臨時致信外洋購買,非惟價貴,且恐需時誤事。是宜派專員考究管理,由船塢大員遴員稟請北洋大臣劄委。

一、大沽木船塢一所,應辦何事,較旅順船塢稍簡,只能修理吃水稍淺之中等以下輪船,兼接濟旅順船塢購料、雇工等事,由北洋大臣委員管理。

一、天津海防支應局專管海軍全軍俸餉及各廠塢經費一切收支報銷考核事件,由北洋大臣委司道大員管理。

一、旅順軍械局總理全軍槍炮藥彈一切軍火事宜,稽查考核各船收發存儲,由北洋大臣遴委文武大員管理。

一、天津軍械局為水陸各軍軍火收發總匯之區,由北洋大臣遴委文武大員管理。

一、旅順魚雷營督飭雷兵操演雷艇,課習學徒,並工廠一應藏艇,修雷等事,為魚雷艇根本重地,由北洋大臣遴委文武大員管理。

一、威海行營機器廠專修船上零件,並儲備器具各事,由提督遴員稟請北洋大臣劄委管理。

一、總理水師營務處與提督各官隨時商榷操防事宜,稽核功過,監視操練,並會同各局所籌商儲備各事,由北洋大臣委文武大員管理或他員兼攝。

一、天津水師學堂專管駕駛、管輪學生功課及武職應行考校各事,由北洋大臣遴委文武大員管理。

一、威海行營海軍學堂專課新招幼童及船弁上岸習藝之所,由提督遴員管理。

一、旅順口、威海衛水師養病院並天津儲藥施醫總醫院事,由提督與水師營務處、津海關道會商派員管理。

一、海軍測量、畫圖、翻譯及各船文案、支應各員,均由提督會同營務處隨時稟明北洋大臣遴員管理。並見船制門。

一、各船煙煤為行軍用物大宗,凡一應儲備、購運、收發等事,由提督與營務處遴員稟明北洋大臣劄委管理。

一、天津機器製造東、南兩局專造北洋水陸各營槍炮應用火藥、子彈及水雷、銅帽、門火等件,現復添做新式長炮鋼彈、栗色火藥、哈乞開斯炮子,由北洋大臣遴委文武大員管理。

以上後路各局,大小委員月支薪糧,內有歸北洋經費項下給領者,由北洋大臣按官階等差、職事繁簡輕重,隨時批給,仍酌定限制,咨明海軍衙門戶部查考。每逾一年,匯同兵船俸餉冊報核銷。

 

本作品來自清朝時期的法令約章文書案牘。依據1910年12月18日頒佈的《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該類別不能得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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