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一章 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
← | 序言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第一章 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 2020年11月15日于河内 譯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第二章 货物贸易 |
第一条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自由贸易区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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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定缔约方,在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四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条相一致的基础上,特此依照本协定条款建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自由贸易区。
第二条 一般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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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协定而言,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
(一)《反倾销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
(二)本协定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三)《农业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农业协定》;
(四)《海关估价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五)日指日历日,包括周末和节假日;
(六)现行指在本协定生效之日有效;
(七)GATS指《WTO协定》附件1B所含《服务贸易总协定》;
(八)GATT 1994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九)GPA指《WTO协定》附件4所含《政府采购协定》;
(十)协调制度或者HS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包括1983年6月14日订于布鲁塞尔的由世界海关组织通过和管理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附件规定的归类总规则、类注释、章注释和子目注释,以及缔约方在各自法律框架内修订、采用和实施的归类总规则、类注释、章注释和子目注释;
(十一)IMF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十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指1944年7月22日订于布雷顿森林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
(十三)《进口许可程序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进口许可程序协定》;
(十四)法人根据适用法律组建或组织的任何实体,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无论属私营所有还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信托、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协会或类似组织;
(十五)最不发达国家指联合国指定的、尚未从最不发达国家的类型中毕业的任何国家;
(十六)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指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任何缔约方;
(十七)措施指一缔约方采取的任何措施,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决定、行政行为或任何其他形式;
(十八)缔约方指本协定对其生效的任何国家或单独关税区;
(十九)易腐货物指由于其固有特性,特别是在缺乏适当的储藏条件下快速变质的货物;
(二十)人指自然人或法人;
(二十一)个人信息指与已识别的或可识别的个人相关的任何信息,包括数据;
(二十二)《装运前检验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装运前检验协定》;
(二十三)RCEP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
(二十四)RCEP联合委员会是指根据第十八章第二条(设立RCEP联合委员会)设立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联合委员会;
(二十五)《保障措施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保障措施协定》;
(二十六)《SCM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二十七)中小企业指任何小型和中型企业,包括任何微型企业,在适当情况下可由每一缔约方依照各自的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进一步定义;
(二十八)《SPS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二十九)《TBT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三十)贸易管理文件是指一缔约方发布或控制的、必须由或为了进口商或出口商完成的、与货物进出口相关的表格;
(三十一)《贸易便利化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贸易便利化协定》;
(三十二)《TRIPS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C所含《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三十三)《关于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
(三十四)WTO指世界贸易组织;以及
(三十五)《WTO协定》指订于1994年4月15日的《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第三条 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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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定的目标是:
(一)建立一个现代、全面、高质量和互惠的经济伙伴关系框架,以促进区域贸易与投资的扩张,推动全球经济增长与发展,同时兼顾缔约方,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所处的发展阶段和经济需求;
(二)通过逐步取消缔约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缔约方之间货物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三)逐步在缔约方之间实施涵盖众多服务部门的服务贸易自由化,以实现实质性取消缔约方之间在服务贸易方面的限制和歧视性措施;以及
(四)在区域内创造自由、便利和具有竞争力的投资环境,以增加缔约方之间的投资机会,提升投资的促进、保护、便利化和自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