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四章 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附件一 执行承诺的期限

第四章 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第四章 附件一 执行承诺的期限
2020年11月15日于河内
譯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第四章 附件一
执行承诺的期限

就本附件而言,年数,例如“5年”,指自本协定生效起的规定的年数内,应当开始全面实施条款的各项规定;最终日期,例如“2022年2月28日”,指应当开始全面履行具体承诺的期限的截止日期。

注:如下文列出的某条款没有涉及具体款项,该条的所有规定应当遵循规定的实施期限。

文莱达鲁萨兰国
第四章第十三条 对经认证的经营者的贸易便利化措施 2022年2月28日
第四章第十八条 复议和申诉 2023年3月31日
柬埔寨
第四章第九条 抵达前处理 5年
第四章第十一条 货物放行
二、货物放行的期限(尽可能在货物抵达和提交必要信息后48小时内放行) 5年
六、易腐货物的放行(尽可能在6小时内放行) 5年
八、易腐货物的储存设施和程序 5年
第四章第十二条 信息技术的应用
二、使用信息技术,包括在货物运抵前提交数据,以及用于风险管理的电子或自动化系统 5年
四、以电子方式提交的贸易管理文件的法律等效性 5年
五、国际标准或方法 5年
六、在国际层面与其他缔约方的合作,以提升对以电子方式提交的贸易管理文件的接受度 5年
第四章第十三条 对经认证的经营者的贸易便利化措施 5年
第四章第十五条 快运货物
一、快运货物程序的范围,包括:
(一)抵达前处理 5年
(二)一次性提交信息 5年
(三)单证要求的最小化 5年
(四)快运货物的尽快放行,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在6小时内放行 5年
(五)在快运货物的重量和海关估价方面适用第(一)项至第(四)项中的待遇 5年
第四章第十九条 海关合作 5年
中国
第四章第四条 一致性 5年
印度尼西亚
第四章第十条 预裁决 2022年2月28日
第四章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 2022年2月28日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第四章第十条 预裁决
二、申请人的法人代表或登记 3年
三、作出预裁决的程序 3年
七、预裁决的有效期 5年
八、通知申请人撤销、修改或废止预裁决的理由 5年
九、具有追溯效力的预裁决的撤销、修改或废止 5年
十、预裁决应当具有约束力 5年
十一、预裁决程序的公布 3年
十二、预裁决信息的公布 3年
第四章第十一条 货物放行
一、简化的海关程序的采用或维持 3年
二、货物放行的期限(尽可能在货物抵达和提交必要信息后48小时内放行) 3年
三、为进一步检验挑选货物3年
四、在关税、国内税、规费及费用最终确定之前的货物放行 3年
五、检查、扣留、扣押或没收货物的权利 3年
六、易腐货物的放行(尽可能在6小时内放行) 5年
七、易腐货物在安排任何检验时的优先权 3年
八、易腐货物的储存设施和程序5年
第四章第十二条 信息技术的应用
二、使用信息技术,包括在货物运抵前提交数据,以及用于风险管理的电子或自动化系统 3年
三、使贸易管理文件的电子版可公开获得 3年
四、以电子方式提交的贸易管理文件的法律等效性 5年
五、国际标准或方法 5年
六、在国际层面与其他缔约方的合作,以提升对以电子方式提交的贸易管理文件的接受度 5年
第四章第十三条 对经认证的经营者的贸易便利化措施 5年
第四章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
一、采用或维持风险管理制度 3年
第四章第十五条 快运货物
一、快运货物程序的范围,包括:
(一)抵达前处理 3年
(二)一次性提交信息 5年
(三)单证要求的最小化 5年
(四)快运货物的尽快放行,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在6小时内放行 5年
(五)在快运货物的重量和海关估价方面适用第(一)项至第(四)项中的待遇 5年
(六)免于征收关税和国内税的微量货值或应纳税额的规定 5年
二、检验、扣留、扣押、没收或拒绝货物入境,或进行后续稽查的权利;要求提交补充信息和满足非自动许可要求的权利 5年
马来西亚
第四章第十五条 快运货物 2022年2月28日
缅甸
第四章第四条 一致性 5年
第四章第五条 透明度 5年
第四章第六条 咨询点 2年
第四章第七条 海关程序 5年
第四章第九条 抵达前处理 5年
第四章第十条 预裁决
一、预裁决的作出和预裁决的类型(与第(二)项相关) 5年
(原产地规则)
二、申请人的法人代表或登记(与第一款第(二)项相关) 5年
(原产地规则)
三、作出预裁决的程序(与第一款第(二)项相关) 5年
(原产地规则)
四、作出预裁决的时间表(与第一款第(二)项相关) 5年
(原产地规则)
五、将拒绝作出预裁决的决定通知申请人(与第一款第(二)项相关) 5年
(原产地规则)
六、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补充信息,拒绝预裁决申请(与第一款第(二)项相关) 5年
(原产地规则)
七、预裁决的有效期(与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相关) 5年
(原产地规则和估价规则)
八、通知申请人撤销、修改或废止预裁决的理由(与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相关) 5年
(归类、原产地规则及估价规则)
九、具有追溯效力的预裁决的撤销、修改或废止(与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相关) 5年
(归类、原产地规则及估价规则)
十、预裁决应当具有约束力(与第一款第(二)项相关) 5年
(原产地规则)
十一、预裁决程序的公布(与第一款第(二)项相关) 5年
(原产地规则)
十二、预裁决信息的公布(与第一款第(二)项相关) 5年
(原产地规则)
第四章第十一条 货物放行
二、货物放行的期限(尽可能在货物抵达和提交必要信息后48小时内放行) 5年
三、为进一步检验挑选货物 5年
四、在关税、国内税、规费及费用最终确定之前的货物放行 5年
六、易腐货物的放行(尽可能在6小时内放行) 5年
第四章第十二条 信息技术的应用 5年
第四章第十三条 对经认证的经营者的贸易便利化措施 5年
第四章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
二、风险管理的设计和实施 5年
三、对高风险货物的集中海关监管和对低风险货物的快速放行。作为风险管理的一部分,随机挑选货物。 5年
第四章第十五条 快运货物
一、快运货物程序的范围,包括:
(一)抵达前处理 5年
(二)一次性提交信息 5年
(三)单证要求的最小化 5年
(四)快运货物的尽快放行,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在6小时内放行 5年
(五)在快运货物的重量和海关估价方面适用第(一)项至第(四)项中的待遇 5年
(六)免于征收关税和国内税的微量货值或应纳税额的规定 5年
第四章第十六条 后续稽查
二、后续稽查当事人或货物的挑选 5年
三、后续稽查中获得的信息在行政或司法程序中的使用 5年
四、在实施风险管理中使用后续稽查结论 5年
第四章第十七条 放行时间研究 5年
第四章第十九条 海关合作 5年
第四章第二十条 磋商和联络点 5年
越南
第四章第九条 抵达前处理 2023年12月31日
第四章第十条 预裁决 2021年12月31日
第四章第十一条 货物放行 2021年12月31日
第四章第十三条 对经认证的经营者的贸易便利化措施 2023年12月31日
第四章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 2023年12月31日
第四章第十五条 快运货物 一、快运货物程序的范围:
(四)快运货物的尽快放行,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在6小时内放行 2023年12月31日
第四章第十六条 后续稽查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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